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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救济程序有哪些

2012-4-27 17:01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1686 | 评论: 0 | 来自: 网络
摘要:根据卫生部第24号令《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02)之规定,职业病救济程序主要有:第一步:进行职业病诊断(如果双方对此无异议,则直接进入第三步)。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详询地方卫生部 ...
  根据法律规定,职业病救济程序主要有哪些?

  根据卫生部第24号令《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02)之规定:

  第一步:进行职业病诊断(如果双方对此无异议,则直接进入第三步)

  (一)(第3、11条)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详询地方卫生部门)申请职业病诊断。应当具备的材料是: 1、职业史、既往史;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4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5、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

  (二)(第15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做出职业病诊断后,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明确是否患有职业病,对患有职业病的,还应当载明所患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和复查时间。

  第二步:职业病鉴定(一方对第一步有异议时,才发起此步)

  (一)(第19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二)(第25条)当事人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3、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4、其他有关资料。

  (三)(第29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应当认真审阅有关资料,依照有关规定和职业病诊断标准,运用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鉴定。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做出鉴定结论,并制作鉴定书。鉴定结论以鉴定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应当于鉴定结束之日起20日内由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发送当事人。

  (第31条)职业病诊断、鉴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根据国务院令第586号《工伤保险条例》(2011)之规定:

  第三步:申请工伤认定(主管单位询劳动局或者社保局)

  (一)(第1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四)患职业病的;……

  (二)(第17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第18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20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第四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认定为工伤的情况下)

  (一)(第23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二)(第25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步:申请劳动仲裁(眉山市劳动仲裁委,详询县劳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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