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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拟将冶金建设项目纳入安全预评价范围

2012-6-5 10:28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1403 | 评论: 0 | 来自: 中新网
摘要:中新网6月4日电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今日在官方网站公布《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将安全风险较大的冶金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 ...
  中新网6月4日电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今日在官方网站公布《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将安全风险较大的冶金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安全风险较大的其他建设项目,纳入实施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的范围。

  据悉,现行法规定,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相应规定了矿山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安全施设设计审查,以及项目竣工时的安全设施验收制度。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完善这项重要制度,征求意见稿对现行法的上述规定作了以下修改:一是从保证安全生产的实际需要出发,将安全风险较大的冶金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安全风险较大的其他建设项目,纳入实施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的范围;

  二是按照为保证安全预评价的客观、公正,评价工作应由符合条件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实施的要求,参照环境影响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等相关法律制度,结合实际做法,明确规定应由具有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

  三是为保证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制度的有效实施,明确规定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核,未经审核同意的,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不得批准、核准该项目建设;

  四是为加强监督管理,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由有关部门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和在竣工时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的建设项目外,增加规定:对安全风险较大的其他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和项目竣工时的安全设施验收情况,安全监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或者禁止投入生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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