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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乌江一油漆工坠亡 雇主未提供安全措施被判刑

2013-9-17 14:07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2126 | 评论: 0 | 来自: 金陵晚报
摘要:2012年12月19日,浦口乌江镇一户人家内,几名工人正在帮户主装修。其中有两人在二楼楼梯口自搭了一个“脚手架”:将一块跳板架在两梯子中间,然后站在跳板上开始干活,突然就听到“啪”一声,梯子支撑不住断裂,站在 ...
  2012年12月19日上午9点,浦口乌江镇一户人家内,几名工人正在帮户主装修。其中有两人在二楼楼梯口自搭了一个“脚手架”:将一块跳板架在两梯子中间,然后站在跳板上开始干活,突然就听到“啪”一声,梯子支撑不住断裂,站在上面的两人都失足落下,包工头胡某摔在二楼平台上,只是轻微擦伤;而他雇用的工人小张却直接摔到了一楼,当场昏迷,血流不止。(EHS.CN)

  胡某慌了神,立刻拨打了110、120,但小张因脑部受到重创,最终不治身亡。

  意外发生后,胡某痛心不已,因为小张不仅是他雇来的工人,还是自家亲戚。经协商,胡某愿意赔偿小张家属32万元,目前已赔付22万元,还有10万元分期付清。

  但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警方调查发现,胡某的施工队并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他没有向工人提供个人防护用品,甚至连安全帽和安全绳都没有,胡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得知这一情况后,胡某主动投案自首。

  9月16日上午,胡某因涉嫌重大劳动事故罪站在了浦口法院的被告席上。

  庭审中,检方建议对胡某的量刑在六个月到一年,适用缓刑。对此,胡某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他一再反思,干了20多年活儿,从来没有意识到安全问题,结果酿成了今天的惨剧。

  庭审结束后,法庭审理将择日宣判。(文中人物系化姓)

  罪名解析: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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