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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健康中国,职业健康先行

2016-4-25 11:47 | 发布者: admin | 查看: 3062 | 评论: 0 | 来自: 新华网
摘要:016年4月25日至5月1日是第14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为深入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决定联合 ...
  日前,国家卫计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和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出通知,对2016年全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进行总体部署。(EHS.CN)

  2016年4月25日至5月1日是第14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为深入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决定联合开展2016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宣传主题是“健康中国,职业健康先行”。

  四部门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重要意义,把宣传活动作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的重要内容。重点宣传内容包括:《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配套规章、标准,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法定责任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劳动者应当依法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制度,职业病患者的工伤保险待遇,常见职业病防治科普知识,职业人群健康促进等。

  现象:雾里看花的新型“职业病”

  据了解,传统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各国法律都有对于职业病预防方面的规定,一般来说,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疾病才能称为职业病。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加速,经济转型及产业结构调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的推广应用,使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更为多样、复杂。如今, “鼠标手、颈椎病、腰椎病、视力疾病”等顽疾被白领阶层劳动者称为新型“职业病”。由于这些职业病并非 “名正言顺”,使劳动者遭遇维权尴尬。

  采访中,当记者问到是否对新型“职业病”有所了解、是否认为自己也患有新型“职业病”时,许多劳动者均坦言,“不了解”,“没听说过”,不认为自己患有新型“职业病”。张晨是名就职于IT公司的白领,“脖子僵硬,眼睛干涩,腰椎疼痛……”提及这些痛楚张晨却不认为是疾患,“而是工作期间久坐引起的”。

  对于新型“职业病”用工单位也存在一定误区,“这些情况也算‘职业病’?”“从来没有员工因为这样的‘职业病’向公司请病假”“这些‘职业病’也未对员工造成什么明显危害”……在记者采访多家单位中,90%的劳动者和用工单位都普遍存类似情况。

  尴尬:新型“职业病”如何定位?

  《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病的认定必须具备4个条件:患病主体必须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

  2015年修订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目录》将职业病危害因素分为6类,包含459项因素。而包括PM2.5、长期接触电脑等新因素还没有纳入职业病危害因素范畴。而新型“职业病”并非国家法定职业病名录内的疾病。法律层面保障缺失,导致了用工单位对此类新型“职业病”的漠然、劳动者维权时遭遇尴尬。

  破解:关注与保障新型“职业病”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劳动者年龄的增长,新型“职业病”会愈加严重,影响劳动者身心健康,甚至影响职工队伍稳定,应引起劳动者及用工单位的高度关注。

  省总工会劳动保护部相关人员表示,用工单位应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让劳动者在从业过程中,对职业病防治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等民主权利,从而保证其健康安全。同时,用工单位应建立相应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体系,从源头上保护劳动者健康。此外,全社会应共同关注新型“职业病”防治,相关部门要加快立法进程,尽早将其列入到国家法定职业病范畴。劳动者在从业过程中要增强对新型“职业病”自身防护意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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