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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昌大桥致14死爆炸案二审宣判 维持原判7获刑1死缓

2016-5-25 09:38 | 发布者: admin | 查看: 5192 | 评论: 2 | 来自: 新浪
摘要:2013年2月1日上午9点左右,一辆装载烟花爆竹的货车,在行驶到连霍高速三门峡渑池段741公里处的义昌大桥时,突然发生爆炸,导致义昌大桥南半幅被全部炸毁,事故造成14人死亡、2人重伤。三年多过去了,相关肇事人员被 ...


庭审现场


  2013年2月1日上午9点左右,一辆装载烟花爆竹的货车,在行驶到连霍高速三门峡渑池段741公里处的义昌大桥时,突然发生爆炸,导致义昌大桥南半幅被全部炸毁,事故造成14人死亡、2人重伤。(EHS.CN)

  三年多过去了,相关肇事人员被拘、被审,又上诉。5月24日,事情终于尘埃落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义昌大桥爆炸案作出二审宣判,被告人分别被判了死缓、无期和有期徒刑。

  巨响后满天烟花爆竹 义昌大桥发生坍塌

  2013年的2月1日上午9时许,一辆装满烟花爆竹的大货车走到连霍高速公路河南三门峡市渑池段义昌大桥时发生爆炸。当时官方发布消息称,这起爆炸造成该桥南半幅桥面垮塌,部分车辆和人员坠落桥下。截至当天17时40分,已有9人死亡,11人受伤。

  目击那次爆炸的村民说,那是他这辈子也没见过的“惨”。一声巨响后,满天的爆竹,然后就是地上混着血肉的衣物碎块。

  据三门峡义马市公安局确认,爆炸车辆的确是运载烟花爆竹的,来自“高速路湖北宜昌服务区附近”。被炸坍塌的桥梁高度30米,共被炸塌2个桥洞,长度达80多米。

  各种“不具备资质” 竟然还敢“开工”

  既然爆炸是拉着烟花爆竹的车引起的,那谁开的车,烟花爆竹哪里来,这车要开去哪里,做什么?若是要理清这事儿,咱得再往前说一年。

  2012年3月,陕西省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实际所有者、负责人张根林与一个叫薛运芳的人签订联营协议,雇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工人生产三无产品“土地雷”。

  2013年1月30日,李瑞党接了个活,他电话联系了个叫唐振生的伙计,让其试着帮忙联系车辆,把10吨左右烟花运到河北省献县。唐振生很敞亮,立即联系蒲城县虎子货运部经营人唐进虎,之后唐进虎通过他媳妇唐雪琴和同行郭转玲,联系了石家庄开发区凯达运输有限公司名下一辆普通货车。但是,车辆并不具备危险物品运输资质。

  为了逃避检查,郭转玲故意将货物名称填写为“百货”。当晚,货车司机石彦飞(已死亡)在宏盛公司违规装载了350袋(7000发)“土地雷”和假冒的“美神”牌“开天雷”270箱(5400发)。这批货总重大概12吨,已经超载。

  2月1日上午8点57分,石彦飞开着车行驶到连霍高速公路河南省三门峡市境内义昌大桥上时,大雾加上桥上车又多,他来了个紧急刹车。这一刹车不当紧,车厢内的“土地雷”因为发生撞击、摩擦引发爆炸。这次爆炸,造成义昌大桥坍塌,包括石彦飞、李瑞党在内的14人死亡、2人重伤、4人轻伤、2人轻微伤,9辆车坠桥受损,周边民房受损,车辆和货物损失总计1016.5148万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宏盛公司查获“土地雷”48袋。经陕西省烟花及民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河南省公安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这批“土地雷”属于含烟火药的爆炸物,具备爆炸性能。

  不仅如此,公安机关还查明,张根林、薛运芳、翟工厂未经许可,在其生产的多种烟花产品上假冒“天宇”、“美神”、“金忠”牌的注册商标,涉案金额高达406976元。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1月,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消息称,检方对连霍高速三门峡义昌大桥“2·1”爆炸垮塌案提起公诉,法院已受理,将于2月中旬在三门峡中院开庭。被公诉的8名被告人涉及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危险物品肇事罪等3项罪名。

  2015年11月12日,三门峡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根林、薛运芳、翟工厂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张根林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薛运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翟工厂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郭转玲、唐进虎、唐雪琴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唐振生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张保林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张根林、薛运芳、翟工厂、郭转玲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5月25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宣判,一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对被告人张根林的死缓判决。

  ■ 法官说法

  明知违法还生产 造成大量伤亡“罪很重”

  主审法官认为,上诉人张根林、薛运芳、翟工厂三人都不具有烟花爆竹从业资格,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属于高危行业,明知生产的黑火药、烟火药具有爆炸性,明知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受到国家严格管控,仍雇用、组织不具有从业资格的人员进行超标准、超范围生产,并为生产经营活动创造条件、提供帮助,他们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

  而且,他们生产的“土地雷”没按国家规定进行质量检验、销售备案和运输审批,导致这批货在运输途中发生爆炸,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情节严重。

  其中,张根林所犯罪行最严重,但鉴于他不是“土地雷”的直接生产者和组织运输者,法院对他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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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烟花爆竹, 大桥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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