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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 宏:由墨西哥湾溢油事故反思美国滨海湿地保护的政策与法律

2011-4-6 16:13 | 发布者: LPF2008 | 查看: 2833 | 评论: 0
摘要: 一、墨西哥湾溢油,滨海湿地受难2010年4月20日,位于美国路易斯安那州威尼斯东南约82公里处海面的钻井平台“深水地平线”发生爆炸,引发大火,造成11名工作人员死亡。火
梅 宏:由墨西哥湾溢油事故反思美国滨海湿地保护的政策与法律

 一、墨西哥湾溢油,滨海湿地受难

2010420日,位于美国路易斯安那州威尼斯东南约82公里处海面的钻井平台深水地平线发生爆炸,引发大火,造成11名工作人员死亡。火势持续大约36小时后,平台沉入墨西哥湾。钻井平台底部油井自424日起漏油不止。之后的两个多月,破损的深海油井向墨西哥湾持续泄漏石油。

墨西哥湾密西西比河入海处的滨海湿地面积占美国湿地总面积25%,具有重要的生态价值、资源价值和经济价值。此次事故发生前,已有研究成果表明,在墨西哥湾,湿地正以每年1%的速率减少,这不能不引起政府和科技界的严重关切。美国政府甚至资助20年前墨西哥湾石油开采对湿地造成的污染后果的追踪调查。

然而,2010年春夏,墨西哥湾遭遇和平时期(全球)最严重的漏油灾难,美国南部滨海湿地蒙受生态损害的巨大威胁。

泄漏油污随着强风与潮汐漂浮至美国南方四个州的海岸,首当其冲的是路易斯安那一块名为南通道South Pass)的滨海湿地。据媒体报道,在路易斯安那州萨尔弗港附近,层层吸油带仍无法阻止海底油井泄漏的原油侵蚀当地的湿地。负责溢油事故应急处理的美国海岸警卫队指出,油污扩散至海岸的速度比预期的还快。欧洲航天局519日发表公报说,卫星图像显示,墨西哥湾原油泄漏形成的油污带已进入海洋环流。法国海洋开发研究所的专家估计,污染带可能到达佛罗里达群岛,对附近海域珊瑚礁等生态系统构成威胁。

墨西哥湾溢油事故令奥巴马政府陷于舆论风暴。路易斯安那州的共和党代表斯卡利斯(Steve Scalise)认为,奥巴马政府在出台保护滨海湿地的政策上反应迟钝。美国政府官员和科学人员称,扩散至墨西哥湾沿岸湿地的油污可能永远无法清除掉;针对有官员提出采用一些剧烈而冒险的方法清除油污,即放火点燃油污,或用大量水冲走油污,科学人员警告,大规模清理行动也有可能破坏湿地,且造成的危害更大;唯一可取的方法是什么都不做,让自然界分解油污。面对各方意见,奥巴马政府于57日批准建造六个障壁岛,在路易斯安那州沿岸岛屿周边建设防止石油污染的屏障,以保护路易斯安那州的滨海湿地,而为此需要支付的巨资由责任者英国石油公司承担。615日,奥巴马总统公布其志在恢复路易斯安那州湿地的计划:墨西哥湾沿岸的环境恢复工作由一个联邦机构负责,明年3月该机构将公布路易斯安那州和密西西比州的生态系统恢复及可持续发展的路线图,这一路线图呼吁大胆和果断的行动……遏制该地区的湿地丧失和障壁岛侵蚀率,着力恢复被破坏的湿地生态系统。在接受美国媒体采访时,奥巴马表示,墨西哥湾持续泄漏石油将改变美国对环保的思维方式。他说,就像“911”事件明显地改变了美国的外交政策一样,这次原油泄漏事故也将改变美国未来如何思考能源和环保政策。奥巴马所言的环保政策中当然包括湿地政策。不过,奥巴马总统在事故发生后不久颁布的深海钻探作业禁令,却被美国联邦法官于622日否决了,这使得奥巴马政府欲改善海上石油运营安全的努力变得复杂起来。尽管奥巴马政府表示,将就此裁决结果提起上诉,但是,我们不难了解到,多数美国人仍支持海上钻探石油,正如今年6月一份路透/Ipsos调查所显示的那样。 由此看来,即便是在滨海湿地保护立法起步较早的美国,面对经济发展对石油的巨大需求及油井运营的丰厚利润,滨海湿地保护仍存在各种困难和障碍。

美国的滨海湿地保护政策与法制状况如何?其在墨西哥湾溢油事故中暴露出哪些问题?这一事故对美国的滨海湿地保护提出了怎样的要求?这是本文拟考虑的问题。

二、美国滨海湿地保护政策与法律的沿革

美国是滨海湿地分布相当广泛的国家,也是当今湿地研究较先进的国家。美国湿地研究始于19世纪末叶。20世纪5070年代,美国湿地的研究领域向海岸带扩展,重点是海滨盐化湿地和红树林沼泽。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湿地研究形成蓬勃发展的局面,在国际上处于领先地位。

美国湿地保护研究促进了滨海湿地保护政策与立法的发展。

美国在湿地保护立法领域,形成了以美国宪法为基础,联邦、州和地方政府湿地保护法三级效率各异、相互配合的立法体系。其中,美国宪法条款与宪法修正案有关条款对湿地的管辖权、湿地不受政府侵犯、公私湿地所有权界限的划分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是联邦、州、地方三级湿地保护立法的基础。

联邦一级制定的有关湿地法规,是湿地保护的主要法律依据,包括《国家环境政策法》(National Environmental Policy Act1969)、《河口保护法》(Estuary Protection Act1968、《河流和港口法》(River and Harbor Act1899)、《鱼类和野生动物协作法》(Fish and Wildlife Collaborative Law1967)、《北美湿地保护法》(North American Wetlands Conservation Act1989)等。不过,美国联邦一级的立法尚无一部全面规范湿地保护事务的综合性湿地保护法。

联邦湿地法规不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各州可以自由地制订和适用自己的湿地法规。 在美国各州湿地保护的过程中,滨海湿地较内陆湿地更受重视。美国沿海各州基本都有保护滨海湿地的法律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有些州甚至对不同类型的滨海湿地分别立法保护,例如,马里兰州将本州的滨海湿地分为三大类型,分别用三部法律进行分类保护:非潮汐湿地法;潮汐湿地法;海岸区管理计划。当然,滨海湿地保护面临的实际困难也是最大的。这一脆弱的生态敏感区,由于处于人类高强度经济活动区,最容易受到人们对湿地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如围垦开发、疏浚、建造码头、滨海新城扩建、船舶营运等)的破坏。美国大部分海洋渔产来自滨海湿地,重要的海湾石油也分布于滨海湿地,包括纽约在内的著名都市和大量新建度假村、观光地及国家公园也建于滨海湿地,沿海经济的快速发展对滨海湿地影响显著,滨海湿地承受着日益增加的生态风险。在各国工业化发展时期,人们对滨海湿地生态价值和社会效益认识不足,过度或不合理利用湿地的行为导致滨海湿地面积减少,功能衰退。而今,在气候变化、海平面上升和沿海地区人类活动的影响下,滨海湿地保护、管理和可持续性面临着严峻考验。

(一)立法规制可航水体填埋和疏浚物质的排放对滨海湿地保护的意义

作为湿地保护的先行者和积极推动者,早于上世纪50年代,美国就开始通过司法保护湿地,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曾援引《河流和港口法》(River and Harbor Act1899)第13条关于可航水体和填埋、排水许可等规定来实现湿地保护的目的。例如,United States v. Holland一案判决,一个每年被潮汐浸没50次的地区符合可航行的标准,而对于亦可认定为可航水体中进行的填埋、排水等活动,应当经工程兵团(The Corps of Engineers)许可。 工程兵团依据《河流和港口法》规定的公众利益审查标准,衡量所有与申请活动相关的事项和因素,并确定这一活动是否符合公众利益的要求,比如该项目是否影响水域系统、是否影响航行、是否影响濒危野生物种的生存等,从而决定是否授予许可。

《河流和港口法》颁行的前半个多世纪,滨海湿地保护尚未受到普遍重视。及至20世纪中叶,随着美国人对湿地生态价值的日益重视和公众参与意识的提高,在美国湿地保护政策与法制未及时跟进的情况下,司法部门将该法中可航水体的适用范围扩张至滨海湿地,作为保护滨海湿地的法律依据。尽管如此,由于该法以可航水体作为管辖的基础,因此在湿地保护方面受到诸多限制。这种状况直至1972年《联邦水污染控制法》修正案出台后才有所改变。

1972年,美国国会通过《联邦水污染控制法》(Federal Water Pollution Control Act 修正案,该法不断扩大可航水体的范围,以便于将更多的污染行为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联邦水污染控制法》将可航水体定义为包括领海内的美国水体,使得滨海湿地得以涵盖其中。 1977年,该法更名为《清洁水法》(Clean Water Act,以下简称为“CWA”,进一步规定,可航水体的管制范围包括独立湿地和湖泊、间歇溪流、湿草原坑洞和其他水系CWA404条款对于可航水体填埋和疏浚物质的排放建立了一套新的许可程序,任何在滨海湿地进行的,涉及挖掘或填埋物质的填埋活动、水坝与堤防等水利工程、高速公路与机场等基础设施、采矿工程等活动均由工程兵团审查,并由其决定是否授予疏浚和填埋物许可证,许可证授予应遵循的标准则由联邦环保局(EPA制定。 这一条款被美国联邦法院适用于司法判例中,如Minnehaha Creek Watershed District Vs. Hoffman (1979)United States Vs. Phelps Dodge Corp(1975)。最高法院在合众国诉河边海景公寓”(United States v Riverside Bayview Homes) 一案中肯定了陆军工程兵团将靠近可航或州际水域及其支流的湿地纳入可航水域的做法。法院认为,很明显《清洁水法》中的水域是否可航已经不太重要,因为法律明确表示关注水质和水生态系统健康,所以可以将水域界定为更宽泛的概念。 这些判例反映了美国国会和联邦法院的共同态度,即尽量扩大适用CWA404条款,以利保护湿地。

CWA404条款成为美国联邦关于滨海湿地保护与开发利用最重要的程序性条款。许可授予程序较复杂,是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正当法律程序条款与公众参与政府决策两者结合的产物。其一般程序如下:工程兵部队在接到一项改变湿地状况的申请之后,应向公众公开申请书并接受公众的书面意见。对大型项目,部队应在开发地附近举行听证会,接受公众的书面和口头意见。随后依照审查标准对申请项目加以审查并在一定期限内决定许可的授予与否。此外,《国家环境政策法》(National Environmental Policy Act1969)和《鱼类和野生动物协作法》(Fish and Wildlife Collaborative Law1967)中的程序性规定也会影响到许可的授予过程。前者要求有重大环境影响的项目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如申请项目属这类项目,则需首先进行环评,审查期限延长。《鱼类和野生动物协作法》则规定部队在审查许可时,应当考虑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的规定,并与野生动物管理机关磋商申请项目对受保护物种之影响。如果野生动物管理机关按照《鱼类和野生动物协作法》的规定,对许可的授予表示反对时,该项许可应提交上一级部队行政机关审查,如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依次类推,直至双方最高机关达成一致为止。最高可导致军队秘书处与野生动物管理机关的首长之间的磋商。

任何参与了行政许可程序且对许可决定不满的公民,均有权依据CWA404条款及相关规定,就行政许可决定向美国联邦法院提请司法复审。如果存在一个可操作的替代方案,并且此方案比土地所有人提出的方案对水生环境的损害更小,或者土地所有人提出的方案将使国家水体显著退化,那么,土地所有人提出的方案就得不到许可。也就是说,许可证申请人必须证明自己活动的每一步都避免对水体的破坏,使损失减到最小,万不得已的情况下,要通过恢复或者建立替代湿地的方法来补偿不可避免的损失。依据CWA404条款,公民及一些环境组织成功地阻止了一些大型项目对湿地的破坏,如Buttery v. United States(1983)Friends of Earth v. Hint E(1986)Berlin v. EPA(1988)

CWA208条款区域水质规划、第303条款水质标准、第401条款水质认定、第402条款国家污染物排放限制也为滨海湿地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CWA,个人对未经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进行的湿地破坏活动,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这种法律责任一般是民事责任,但如果当事人明知或故意违反CWA,则可能导致被刑事控诉、承受监禁或支付罚金的后果。

19938月,为大力支持对美国湿地进行有效的保护和重建,同时提倡对美国联邦湿地法案进行修订,克林顿政府出台政策性文件——《保护美国湿地:公正、灵活、有效的方法》(Protecting America’s Wetlands: A Fair, Flexible, and Effiective Approach)。其中,确立了联邦湿地政策五项原则,以之为基础,对联邦湿地法案修订计划提出12点动议,并对保证湿地功能与价值得到保护的程序予以概述。这份文件对修改、完善CWA404条款提出了十分具体的意见。其中指出,以往,由于有关湿地问题的决议往往建立在层层计划、层层审核基础之上,通常会忽视对正在流失且不断退化的小面积湿地的考虑,而预先规划,为社会各界参与制定和实施有关水域的环境问题的决议提供了机遇。预先规划至少包括在计划区域内进行湿地鉴定、湿地勘测、湿地相关功能初步评估等工作的内容。克林顿政府为了鼓励在更大范围内推行全面的预先规划,达到明确湿地保护和重建的要求、机遇及利害关系的目的,将做好工作,使预先规划更好地融入CWA404条款。在各州、各地方政府已经批准关注湿地的水域计划的前提下,环境保护局和美国工程兵团将优先为旨在实施CWA404条款规定的湿地资源分类工作提供帮助。分类方案应从本地区或本地域的特性出发,同时充分体现影响到计划水域内湿地的全部影响和功效。克林顿政府建议国会修改CWA404条款中的(e)部分,明确规定在全国范围内颁发规划普通许可证。而规划普通许可证十分有益于减少联邦法规与非联邦法规中的不必要的重复,而且加强预先规划的作用以及有关湿地和其他水生资源的决策。美国工程兵团则颁布行动指南,详细说明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各州、各地方及地区政府怎样利用现行的法规,在湿地保护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而与此同时减少联邦各法规之间的重叠。在这份联邦政府政策性文件中,克林顿政府还主张,美国国会应该批准,各地可依据CWA404条款选用合适的、旨在提供补救性缓解措施的湿地保护举措,并明确规定可使用州立循环基金资助缓解手段。

19958月,也就是上述文件出台整整两年之后,美国官方公布了《两年中的进展——见证我们为湿地改革所作的承诺》(Two Years of Progress——Meeting Our Commitment For Wetlands Reform)。其中写到,这项计划的很多建议已经实施——简化湿地开发许可制度的程序,回应农民和小业主关注的问题,加强同私人土地所有人的合作,以保护和恢复湿地,并提高国家、地方和(土著人)部落在湿地保护中的作用。克林顿政府致力于改进湿地方案,使之更有效,对土地所有人更加公平、灵活;湿地管理计划的其他举措和更多改进也有望完成。

(二)美国联邦在滨海湿地保护立法方面的进展

1972年,美国颁行《海岸带管理法》(Coastal Zone Management Act ,缩写为“CZMA”),给予沿海和五大湖各州贷款,以支持制订各州的海岸带管理计划,其中必须包含海岸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可实施标准,且滨海湿地保护具有优先性,这为海岸带范围内的滨海湿地提供了有效保护。

19731228日,《濒危物种法》(Endangered Species Act)经尼克松总统签署生效。

该法将濒危物种置于绝对优先保护地位,明确规定,任何破坏受本法保护物种及重要生境的联邦建设活动皆为非法。由著名环保案例田纳西流域管理局诉希尔(Tennessee Valley Authority v. Hill)案可知,这部将濒危物种置于绝对优先保护地位的法律,为保护濒危物种的关键栖息地(Critical habitat)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持。该法对于相关滨海湿地的保护也是有利的法律依据。

1972年至1985年,美国环境保护署开展了五项关于河口湿地、滨海湿地及近海水质的大型研究项目,在墨西哥沿岸和密西西比河口区域,开展了广泛的滨海湿地调查、监测、湿地恢复和重建的研究。

1982年,美国颁布《海岸沙坝资源法》(Coastal Barriers Resources Act,缩写为“CBRA”)。该法确定可作为美国国家沿海屏障的大西洋和墨西哥湾岛屿(包括滨海湿地),将其列入海岸沙坝资源系统(Coastal Barrier Resource System)。一方面,大西洋和墨西哥湾岛屿(包括滨海湿地)拥有非凡的资源,在科学、娱乐、文化和经济上具有重要价值,另一方面,它们容易受到飓风、自然海岸线衰退、不稳定沉积物及各种人为因素的破坏。CBRA的立法目的,就是要限制联邦财政援助那些在尚未开发、未受保护的海岸沙坝地带进行的开发活动;符合一定条件的区域应纳入海岸沙坝资源系统,其中,与海岸沙坝毗邻的滨海湿地是衡量的标准之一。一旦被纳入海岸沙坝资源系统,区域内的所有开发活动都无法得到联邦的政策倾斜,尤其是联邦洪水险。这抑制了海岸沙坝及相连滨海湿地的开发活动,保护了鱼类和其他野生生物资源及其生境。1990年,在纳入海岸沙坝资源系统的788000亩土地中,95%的区域包含滨海湿地和近海岸水域。

在美国,正常的农业和渔业活动是受CWA404条款豁免的,由此引起滨海湿地保护和利用之间的矛盾:工程兵团和环保局通过CWA,鼓励个人和团体进行滨海湿地保护,而农业部则通过提供农业补贴鼓励滨海湿地排水和开发。20世纪70年代以后,社会各界要求对严重破坏湿地的农业和渔业活动进行规范的呼声越来越高。为了解决这一矛盾,1986年,美国在《食物安全法》(Food Safety Law)中制定了湿地破坏者条款(一般称为大沼泽条款Swampbuster Provisions)。该条款规定,自19851223,凡在经过排水、填埋或其他手段将湿地开垦为农田的区域种植农作物者,无权再从联邦农业补助项目中获益,即无权获得价格保障、谷物保险、农业灾害补贴和低息贷款等利益。其实质是为了在很大程度上消除政府以农场计划收益和减免所得税形式对湿地转变实行间接援助。湿地破坏者条款旨在为湿地开发与保护确立一个平衡点。正常的农业和渔业活动中,当事人可在权衡相应的农业优惠政策和对湿地进行破坏性索取所获利益之间进行理性的选择。不过,这一条款的适用范围有限,只适用于已改造的湿地被用来种植作物的情形。

先前投资于排水及清理场地的资本,被允许看作每年的费用,从而在资本盈余中享受优惠税收待遇,而1986年的《税收改革法》(Tax Reform Act)取消了这一规定。虽然税收激励的价值随生产者的收入而显著变化,但这些变化也显著增加了湿地转换为农地的税后成本,并且基本上失去了在税收上隐藏非农收入的机会。《税收改革法》(Tax Reform Act)中删除了几条对湿地改造进行税收鼓励的规定,代之以对保护湿地的个人给予税收鼓励。

1986年颁布的《紧急湿地资源法》(Emergency Wetlands Resources Act授予土地与水保护基金以购买湿地的权利,取消了原来对此的禁令;要求鱼类与野生生物署制定全国湿地优先保护计划,规定各州将湿地保护纳入综合户外休闲计划(Comprehensive Outdoor Recreation Plan);该法要求鱼类与野生动物署每十年更新自己的湿地报告,第一次更新已于1991年完成。该法还要求秘书处向议会报告全国湿地丧失与退化的状况,并分析联邦项目与政策对湿地保护带来的不利影响。

1990年,美国颁行《滨海湿地规划、保护和恢复法》(Coastal Wetlands Planning, Protection and Recovery Act,缩写为“CWPPRA”,又称Breaux Act),授权陆军工程兵团与路易斯安那州合作,制定、审查、批准并评估该州的滨海湿地保护计划;并参照优先保护名单,分配项目资金。该法设立了路易斯安那滨海湿地项目(Louisiana Coastal Wetlands Program)、全国滨海湿地保护资助项目(National Coastal Wetland Conservation Grant)、北美湿地保护项目(North American Wetland Conservation)。该法试图通过政府资助、州和地方政府配合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广泛参与制定滨海湿地保护计划,恢复并保护美国的滨海湿地。至今,路易斯安那滨海湿地项目每年为路易斯安那州滨海湿地的恢复、保护或改善项目提供约0.6亿美元的资助;全国滨海湿地保护资助项目已为25个沿海州提供了1.83亿美元的资助,恢复或保护了25万亩滨海湿地生态系统。

(三)从零净损失超越零净损失:美国滨海湿地保护政策的发展

为遏制湿地面积下降,1988年,美国总统乔治布什在全国湿地政策论坛中提出湿地零净损失NO Net Loss)政策目标,要求各联邦机构执行本目标。这一目标的含义被解释为:任何地方的湿地都应该尽可能受到保护,转换成其他用途的湿地数量必须通过开发或恢复的方式加以补偿,从而保持甚至增加湿地资源基数。随后,无论在联邦层面还是在州层面,零净损失成为滨海湿地保护最重要的政策。随着零净损失目标的采纳,保护和恢复湿地的努力也加速了。举例而言,在美国,为了补偿1993年至2000年损失的2.4万英亩湿地,工程兵团已经新建了4.2万英亩湿地。湿地零净损失政策很快影响到加拿大、德国、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为了遏制湿地面积下降,这些国家一方面在遭受破坏的湿地上,改善水文条件、改变水质环境、保护区内资源,逐渐恢复原有湿地生态系统功能;另一方面,对于某些不可恢复的湿地,采取措施,选择恰当地方新建人工湿地,并逐步使之具有自然湿地功能。1990年,美国提出了庞大的生态恢复计划:至2010年恢复受损湿地(主要是滨海湿地)400万公顷。1993年,克林顿政府出台《保护美国湿地:公正、灵活、有效的方法》(Protecting America’s Wetlands: A Fair, Flexible, and Effiective Approach),再次强调美国湿地保护的目标为保持美国现有湿地的零净损失1995年,美国成立专门保护湿地的湿地缓解银行(Wetland mitigation banking),其目的是实现零净损失目标以及保护其它水生生物资源。湿地缓解银行在运行方式上同货币银行非常相似,但缓解银行是用湿地面积来量化存款和借款的。缓解银行传统上是由具有恢复、提高或保护现有湿地或者新建湿地等明确意图的银行主办者所购买的一个广阔地域,湿地缓解银行承担恢复、新建、增加以及在特殊情况下保护湿地和(或者)水生资源,特别是在对类似资源授权产生影响之前提供补偿缓解。

200212月,美国政府发布了一项全国湿地缓和行动计划,再次强调了要实现湿地零净损失的义务,管理当局希望通过大量官方计划和具体的湿地保护对策,以及联邦、州、地方政府之间的共同努力逐渐恢复、提高湿地资源的价值和功能。该项计划的主要目的是加强湿地弥补减缓措施的实施,从而达到湿地零净损失的目标。美国还与加拿大联合推行北美水禽管理计划”(North American Waterfowl Management Plan,简称“NAWMP”),与邻国签订《加拿大、美国、墨西哥湿地三方协定》(Tripartite Agreement on Wetland Between Canada, U. S. and Mexico),并设立北美湿地保护理事会,负责确定受资助的项目,通过国际合作促进国内湿地管理的发展。

2004年,小布什总统提出了超越零净损失的新政策目标—— 全面增加湿地数量和改善湿地质量的总体增长。为实现这一目标,联邦政府承诺,在未来的5年内,美国将至少增加湿地面积300万英亩。然而,美国滨海湿地保护状况并不令人乐观。19982004年间,就美国五大湖区、大西洋及墨西哥湾各州而言,每年消失的滨海湿地达59000亩。2004年卡特里娜飓风对墨西哥湾滨海湿地造成了严重破坏。

200765日,布什政府颁布政令,将非永久性河流和邻近湿地地区纳入联邦《清洁水法》。美国环保局和美国陆军工程兵团颁布的新指导方针要求此类水域保护的必要条件是,该水域与间歇河流或者湿地及传统水路有着重要的连系。该指导方针称,将通过分析河流流动和其它问题等逐步逐项调查的方法来得出结论,以决断是否将对传统航道有重要影响的间歇河流或者邻近湿地地区纳入《清洁水法》范围之中。对于这一新指导方针,美国各界褒贬不一。共和党人约翰.丁格尔和詹绿士.奥泊尔斯塔提出一项法案,该法案获得160名议员支持。该法案要求对《清洁水法》进行修订,以便确保将包括间歇河流和湿地在内的所有美国水流纳入《清洁水法》范围。

小布什政府是否实现美国联邦保护湿地的新政策目标——超越零净损失,尚未见到美国官方专门报道。2009年上任的奥巴马总统执政未满两年,遭遇美国历史上最严重的海上溢油事故(本文开篇已述),由此造成美国南方各州滨海湿地生态系统的损害,促使我反思美国滨海湿地保护的政策与法律。

三、美国滨海湿地生态系统管理:面临的困难与机遇

滨海湿地是自成一体的、独特的生态系统,不受国门界碑、行政区划的阻隔,以其自在的生态规律存在、变迁。资源稀缺理论决定了滨海湿地将成为社会发展中不容忽视的生态系统。沿海社会、经济发展在日益影响滨海湿地保护时,欲求滨海湿地所保障的生态安全,欲获得滨海湿地提供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必须建立、完善滨海湿地生态系统管理法制,并推动同一生态系统内相关国家开展湿地保护统一行动,谋求国际合作。

所谓生态系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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