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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标准成国企国际竞争的障碍

2011-12-2 09:07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1396 | 评论: 0 | 原作者: 彭琰 | 来自: 全球节能环保网
摘要:跨国公司为了规避本国严格的环保标准,降低生产成本,就将污染严重的厂家迁移至环境标准较宽松的国家。基于同等的生产成本,就使得跨国公司的国际竞争力更加优势,而其所在国企业的竞争力更加劣势。 ...
  绿色制度壁垒是在全球自然资源匮乏、生态环境恶化的背景下出现的。绿色壁垒的几种形式表现为:

  (1)国际环保公约和各国出台的低碳法律体系。如《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及其修正案、《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

  (2)成为法律体系组成部分的绿色技术标准。欧盟与2009年启动的ISO14000标准,就要求进入欧盟的产品从原材料采购到生产制造、仓储、销售、运输、使用和最后处理阶段都要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

  (3)50个国家已经推行绿色环境标志制度:绿色标志贴在产品的外包装上,用以标明该产品在生产、使用、消费、处置等过程中符合环保的要求,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没有或仅有较轻的损害。例如:德国的“蓝色天使”、北欧四国的“白天鹅制度”、日本的“生态标志制度”等。

  (4)进口产品的检验检疫制度与措施:多数发达国家对食品和药品的进口都制定了严格的标准,包括食品的安全卫生指标、农药残留、放射性残留、重金属含量、细菌含量。发展中国家由于生产条件和技术水平的限制,许多产品难以达到这些苛刻的标准,农产品、食品、药品等出口受到很大限制。

  (5)绿色包装制度:许多发达国家要求进口产品要采用绿色包装,即节约资源、减少废弃物、用后易于回收或再生、易于自然分解、不污染环境的包装。

  (6)限制补贴制度:发达国家要求生产商彻底治理生产污染并将费用计入产品成本中,实行环境成本内在化,否则就构成生态倾销。而发展中国家企业往往本身难以承担治理费用,政府只能给予其一定的补贴。

  发达国家就以“补贴”违反WTO规定为由限制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进口。WTO许多贸易法律保留“环保例外权”,针对给生态环境、动植物和人类健康造成危害的进口产品,可以采取措施限制进口。

  欧盟碳排放贸易体系作为目前世界上最大的碳交易市场机制,欧盟碳排放体系涵盖了超过一万个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覆盖了欧盟将近一半的二氧化碳排放源,包括电力行业和钢铁、水泥、电解铝、化工、塑料橡胶、玻璃、造纸等高耗能部门。 发达国家的公众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度较高,对绿色产品的需求弹性趋于增大,将消费更多的高价环保产品,而大幅减少对低价非环保产品的需求,也更迫切地希望将环境问题引入绿色贸易保护制度。

  我国企业的出口产品大多是初级或加工度较低的工业制成品,难以承担治理环境污染的高额费用,强调的环境标准过多地消耗了企业的财力、物力、人力,加大了生产经营成本。发达国家制定的苛刻绿色保护标准给我国企业产品的出口造成极大压力,导致出口能力下降。有统计数字显示:在美国,新产品中绿色产品所占比重1990年仅为5%,1999年就提高到80%。目前,德国、日本等国开发的新产品中,绿色产品都占到60%以上,有77%的美国人表示,企业的绿色形象会影响他们的购买欲。在欧洲市场上,40%的人喜欢购买绿色商品,贴有绿色标志的商品更受青睐,82%的德国消费者在超市购物时会考虑环保问题。

  跨国公司为了规避本国严格的环保标准,降低生产成本,就将污染严重的厂家迁移至环境标准较宽松的国家。基于同等的生产成本,就使得跨国公司的国际竞争力更加优势,而其所在国企业的竞争力更加劣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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