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安全评价机构:
为切实加强安全评价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管理,根据《杭州市安全评价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杭安监管法规〔2013〕164号)和《关于明确安全评价机构不良行为评价标准的通知》(杭安监管法规〔2014〕32号)文件精神,现就相关工作程序规定如下:
一、合同备案
安全评价机构受项目业主委托在杭州市行政区划内开展投资项目安全评价业务的,应当与项目业主签订由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全监管局)监制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服务时限、服务收费、权利义务等相关条款,合同文本中未明确的事项可添加补充条款,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报杭州市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审管办)备案。
二、审批反馈
市安全监管局及时将项目审批意见(批文、批复、会审意见等)存档入库,由市审管办集中汇总与中介服务质量效率有关信息。
三、服务评价
市安全监管局采取抽查安全评价报告、现场核查及回访被评价业主等方式对项目审批相关的安全评价机构从服务态度、服务收费、服务效率、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实时评价,并将有关评价信息报送市审管办。市审管办结合审批平台上与安全评价的相关信息,按项目进行综合评估。
四、审核认定
市安全监管局对市审管办反馈的综合评估信息以及日常受理投诉举报、检查考核等渠道获取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按照情节和性质确认是否列为不良行为,及时将审核认定结论告知相关安全评价机构并抄送市审管办。
市审管办对不良行为记录实行一月一汇总,一季一公示。
五、申诉方式
安全评价机构对不良行为记录备案、警示提醒、列入黑名单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告知书3个工作日内,向市安全监管局提出申诉。市安全监管局将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作出是否记录备案、警示提醒或列入黑名单的决定。
六、惩戒公示
市安全监管局在确认安全评价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信息后1个工作日内,在门户网站予以公布,并择期在内部刊物进行曝光。市审管办收到黑名单信息后1个工作日内更新黑名单公告栏,并在中介服务管理平台中将相关单位标注列入黑名单。
对安全评价机构不良行为的惩戒方式按照《关于明确安全评价机构不良行为评价标准的通知》(杭安监管法规〔2014〕32号)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