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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网上备案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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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沪安监危化〔2014〕50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危险化学品类

颁布日期:2014-06-25生效日期:2014-06-25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会:

  为方便危险化学品单位开展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建立和完善本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市安全监管局决定自2014年8月起,启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网上备案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相关依据,经辨识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单位。

  二、工作分工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网上备案工作,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会负责上海化学工业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网上备案工作。

  三、工作流程

  (一)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单位进行网上备案时,可登录上海安全生产网(www.shsafety.gov.cn),点击网上办事栏,进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网上备案系统。应按照“一源一档”(一个单位有多个重大危险源的,应分别填写)的要求,网上填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并上传《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

  (二)区县安全监管部门、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会对本辖区内相关单位填报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信息和上传的档案材料进行核对。资料齐全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告知书》;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告知相关单位重新填报。

  各区县安全监管部门、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会要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网上备案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并于7月底前将负责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网上备案工作的人员名单报送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6月25日

  (联系人:沈杰 电话:54667860 传真:54667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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