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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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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湘交安〔2014〕300号

颁布部门: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交通安全类

颁布日期:2014-06-30生效日期:2014-06-30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为确保我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3〕3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

  严格道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新设立运输企业,要严把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条件审核关。要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加强安全班组建设,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强化对车辆和驾驶人的安全管理,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严禁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建立专业运输企业交通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客运、危险品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制度,推进道路运输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和诚信考核结果与客运线路招投标、运力投放等挂钩,不断完善企业安全管理的激励约束机制。严格道路运输企业安全隐患和安全责任事故处理,严格执行上级部门的处理意见和决定。

  二、强化异地经营危货运输车辆管理

  危货运输车辆在异地驻点经营3个月以上的,应当到经营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纳入其日常管理,由经营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备案证明材料。备案后,企业应持车辆技术档案、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证明、车辆二级维护竣工出厂合格证、备案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日常安全教育记录等相关资料到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年度审验。未纳入经营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管理的,必须按期回车籍所在地进行车辆二级维护及技术等级评定,参加安全日常培训、继续教育等活动,进行年度审验。既不在经营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又不回车籍地进行车辆二级维护及技术等级评定、参加安全日常培训和继续教育及运营管理活动的车辆,责成企业进行为期3个月的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车辆配发的《道路运输证》。

  三、强化汽车客运站安全监管

  等级客运站违反“三不进站”(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发车区>、无关车辆不进站)、“六不出站”(超载客车不出站、安全例检不合格客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高速公路客运车辆未安装和乘客未佩戴安全带不出站)规定行为之一的:

  (一)由车站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整改通知,进行1个月的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同时抄报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二)整改期满验收不合格的或1年内再次被整改的,由原站级验收和服务质量等级核定机关给予三级以上客运站降低一档服务质量等级或站级、四级和五级客运站降低一档站级的处理;1年内暂停新增进站班车,同时暂停该站属企业的站场建设投资。

  四、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系统使用和管理

  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责令其整改,直到整改验收合格为止,整改期内暂停企业新增客运班线和车辆及扩大经营范围许可(独立企业法人之间不重复处理):

  (一)企业未按规定建设监控平台的;企业存在监控平台无人员值守、无监控记录、对违法违规车辆不及时纠正和处理、无违法违规处理记录、不及时按规定向省级监管平台上传数据的。

  (二)重点营运车辆未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车载终端或者未接入省级监管平台的。

  (三)车载终端和企业监控管理平台故障及隐患,未及时消除和处理的;车载终端设备或视频装置不能正常使用,仍安排营运的。

  (四)对驾驶员不开启车载终端、人为破坏或屏蔽车载终端、车载终端不能正常使用仍然进行营运等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五、强化超速、超载(超员)车辆处理

  省道路运输管理局根据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抄告的营运客车(含旅游、包车)、危货运输车辆违法违规信息情况,每季度进行全省通报,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独立企业法人之间不重复处理):

  (一)按违法违规车次数与道路运输企业车辆总数比率进行排序,违法违规比率较高时,对排全省前三位的道路客运企业和危货运输企业,责令其安全整改3个月,整改期内暂停企业新增客运班线和车辆及扩大经营范围许可。

  (二)对超速、超载(超员)20%以下的车辆,由企业对当班驾驶员进行批评教育,并予以处理。

  (三)对超速、超载(超员)20%至50%的车辆,由企业解除当班驾驶员的聘用;当班驾驶员机动车驾驶证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或者吊销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其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并记入从业人员“黑名单”,从注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重新申领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四)对超速、超载(超员)50%以上的车辆,当班驾驶员的处理按前款规定执行,同时由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该车辆停运整顿3个月,责令该车属企业为期1年的安全整改,整改期内暂停企业新增客运班线和车辆及扩大经营范围许可。企业在整改期内营运车辆继续发生超速、超载(超员)50%以上违法行为,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撤销违法违规营运车辆的经营许可,由原发证机关收回客运车辆的经营牌证、危货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车属企业整改时间按照处理通报下发时间重新计算。

  (五)对超速行为有异议的,核对企业卫星定位动态监控记录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联网联控监管记录后认定。

  (六)当道路运输企业因不同情况同时被责令整改的,以时间较长的整改期限为准,不重复累计。

  六、强化对疲劳驾驶行为的监管

  道路客运企业要严格落实长途客运驾驶员停车换人、落地休息制度,制定、完善长途客运班线中途休息方案,确保客运驾驶人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凡没有制定长途客运班线中途休息方案,不能实现驾驶员停车换人或落地休息的,要坚决予以停运;车籍地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督促道路客运企业制定和落实长途客运班线中途休息方案,防止疲劳驾驶,对违反规定疲劳驾驶的驾驶人,道路客运企业要严格予以处理。

  七、严格责任事故处理

  (一)根据下列情形,对发生责任事故的企业进行处理:

  1. 对发生一次死亡3-9人道路交通事故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道路运输企业, 1年内暂停新增客运班线和车辆及扩大经营范围许可;

  2. 对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或6个月内发生两起死亡3-9人道路交通责任事故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道路运输企业,3年内暂停扩大经营范围许可,其中:道路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及车辆,旅游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旅游车辆,危货运输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危货车辆。

  (二)根据下列情形,对发生责任事故的车辆进行依法处理:

  对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车辆,客运车辆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客运线路经营许可,危货事故车辆由原许可机关收回其《道路运输证》;被吊销的客运班线,确需发展的,按照新增客运班线的程序办理,但处于整改期内的企业或经营者不得参与。

  (三)根据下列情形,对发生责任事故的当班驾驶员或押运员进行处理:

  1.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当班驾驶员,企业必须予以解聘。

  2. 对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当班驾驶员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危货运输车辆因押运员未依法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吊销押运员从业资格证,其中:一次死亡3-9人的,自吊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终生不得重新申请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八、严格集中重点教育管理

  (一)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人员必须参加由省道路运输管理局组织的不少于16个学时的集中重点教育:

  1. 等级客运站整改期满验收不合格或一年内再次被整改的,由站属企业主管安全(或生产或机务)负责人和客运站站长参加;

  2. 违反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系统使用和管理规定的,由企业主管安全(或生产或机务)负责人、监控平台部门负责人参加;

  3.每季度车辆违法违规比率较高且排全省前三位的道路客运企业和危货运输企业,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主管安全(或生产或机务)负责人参加;

  4.对车辆发生超速、超载(超员)20%以上行为的,由企业主管安全(或生产或机务)负责人、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分支机构安全(或生产或机务)负责人参加,当车辆发生超速、超载(超员)达到50%以上行为时,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同时参加;

  5. 对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道路交通事故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主管安全(或生产或机务)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分支机构安全(或生产或机务)负责人参加。

  (二)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人员必须参加由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不少于8个学时的集中重点教育:

  1.对发生超速、超载(超员)20%以下行为的,由企业安全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分支机构安全(或生产或机务)负责人、当班驾驶员、危货运输押运员参加;

  2.对发生疲劳驾驶行为或不执行中途休息方案的车辆,由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分支机构安全(或生产或机务)负责人、当班驾驶员参加;

  3.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1-2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由企业主管安全(或生产或机务)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分支机构安全(或生产或机务)负责人参加。

  (三)接受集中重点教育的相关企业及人员,必须写出书面整改承诺,并将情况记入其从业人员档案。

  (四)集中重点教育情况纳入企业整改验收内容。对整改期内拒不参加集中重点教育的,分别由省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相关企业及人员进行通报,该企业视为安全隐患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安全整改期满验收不予通过,相关企业及人员不得参加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当年评优评先,其道路运输经理人不得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和职业能力考试。

  九、严格运管工作人员履职要求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中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贯彻执行相关制度规定,确保安全监管措施落实到位。对发现问题不及时纠正和整改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由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对责任人进行全省通报,责任人不得参加当年的评优评先;因失职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在通报全省的同时,应依据责任划分,向当地相关部门下达监察建议书,提出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和处理建议。

  原《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的意见》(湘交安〔2012〕433号)予以废止。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201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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