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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调整2014年度江阴市工伤和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关于调整2014年度江阴市工伤和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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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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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澄人社医〔2014〕7号

颁布部门: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工伤与保险类

颁布日期:2014-08-21生效日期:2014-08-21

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9号令)、《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1999〕161号)、无锡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意见》(锡政发〔2005〕356号)以及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2014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锡人社发〔2014〕161号)和《关于调整2014年度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锡人社发〔2014〕163号)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对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有关待遇进行调整。现将待遇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调整:

  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其中增加额不足下列金额的按下列标准调整:一级305元,二级295元,三级275元,四级260元。

  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至六级并领取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其中增加额不足下列金额的按下列标准调整:五级225元、六级210元。

  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护理费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增加后未达到下列享受标准的调整至下列标准:完全护理依赖2000元,大部分护理依赖1700元,部分护理依赖130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增加额不足105元的按105元调整。

  二、2014年7月1日起,计发有关工伤待遇的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仍为4740元。

  三、2014年7月1日起,生育保险一次性营养补助费计发标准调整为1212元。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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