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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危爆物品安全管理重点地区挂牌督办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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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公治〔2014〕577号

颁布部门:中央综治办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安全监管总局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危险化学品类

颁布日期:2014-08-01生效日期:2014-08-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综治办,公安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综治办、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对危爆物品安全管理重点地区实行挂牌督办制度。现将《全国危爆物品安全管理重点地区挂牌督办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央综治办
  公安
  工业和信息化部
  安全监管总局
  2014年8月1日

全国危爆物品安全管理重点地区挂牌督办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和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危爆物品)安全管理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促进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对危爆物品安全管理重点地区实行挂牌督办制度。为提升挂牌督办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推动重点地区危爆物品安全管理状况得到显著改观,特制定本办法。

  一、重点地区标准

  全国危爆物品安全管理重点地区是指对危爆物品管理不到位,导致安全隐患突出,事故、案件高发,造成恶劣影响的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列为重点地区:

  (一)安全隐患突出。因管理措施不落实、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被群众举报或被有关部门发现,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

  (二)事故、案件高发。经主管部门考核评定,在一年内涉及社会公共安全的危爆物品责任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案件高发,造成多人死亡的;

  (三)影响恶劣。因安全问题被中央领导同志批示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挂牌督办程序

  (一)组织机构。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成立全国危爆物品安全管理重点地区挂牌督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办公室联络员单位为:中央综治办三室、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司、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

  (二)重点地区名单的产生。每年3月底前,各办公室联络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提出重点地区建议报办公室。4月15日前,办公室商各联络员单位拟定重点地区名单报全国危爆物品安全管理重点地区挂牌督办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将整改措施、整改效果等纳入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

  (三)书面警示。4月底前,对拟挂牌督办的危爆物品管理重点地区,由中央综治办进行书面警示,督促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大整改力度,尽快改变面貌。9月15日前,各重点地区将整改情况报中央综治办并抄送办公室。

  (四)联合挂牌督办。9月底前,办公室会同各联络员单位视情采取审核相关材料或明查暗访等形式,对重点地区进行审核复查。10月底前,中央综治办、公安部联合发文,对经审核复查发现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地区实行挂牌督办,并组织力量跟踪督办。

  (五)一票否决。在第二年2月底前,办公室会同联络员单位逐一对联合挂牌督办的重点地区进行实地专项检查,对整改措施不力、效果不好、问题没有解决的地区,按有关规定实行一票否决权制,同时列为第二年的危爆物品管理重点地区。

  对于被列为重点地区后整改及时、措施到位、成效明显的,第二年不再列为重点地区。

  各地可参照此标准,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地挂牌督办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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