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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改革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工作制度的通知(已废止)

关于改革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工作制度的通知(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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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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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环发[2014]149号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14-10-19生效日期:2014-10-19

  备注:本法规已于2016年7月13《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环境保护部令第40号)废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上市环保核查工作开展十余年来,各级环保部门督促上市公司完善环境管理制度、建立环保持续改进机制,解决了一大批复杂环境问题,提升了企业自身环保水平,得到社会各方面肯定。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要求,加快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充分利用市场手段和信息公开途径,进一步强化上市公司和企业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我部决定改革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工作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我部停止受理及开展上市环保核查,我部已印发的关于上市环保核查的相关文件予以废止,其他文件中关于上市环保核查的要求不再执行。对本通知印发前已经受理的核查申请,我部将函复申请核查公司,提出环保持续改进要求。

  二、地方各级环保部门也应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受理及开展上市环保核查工作,并尽快调整本行政区内上市环保核查相关规定,做好制度调整前后相关工作衔接,尽量减少对企业上市、融资的影响。

  三、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上市公司的日常环保监管,加大监察力度,发现上市公司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应依法处理并督促整改。同时,各地应清理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地方规定,避免干扰环保部门对上市公司的正常环保监管,指导和监督上市公司遵守环保法律法规。

  四、督促上市公司切实承担环境保护社会责任。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环保法律法规,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完善环境管理制度,实施清洁生产,持续改进环境表现。上市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要求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公开环境信息,并按《企业环境报告书编制导则》(HJ617-2011)定期发布企业环境报告书。

  五、加大对企业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力度。各级环保部门应参照国控重点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要求,加大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公开力度,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根据减少行政干预、市场主体负责原则,各级环保部门不应再对各类企业开展任何形式的环保核查,不得再为各类企业出具环保守法证明等任何形式的类似文件。保荐机构和投资人可以依据政府、企业公开的环境信息以及第三方评估等信息,对上市企业环境表现进行评估。

  环境保护部
  2014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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