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已废止)

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已废止)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财税[2015]71号

颁布部门: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类

颁布日期:2015-06-18生效日期:2015-10-01

备注:本法规已于2018年1月7日被《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环境保护厅(局):

  为了规范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管理,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
  2015年6月18日

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使企业减少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排放,提高VOCs污染控制技术,改善生活和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石油化工行业和包装印刷行业(以下简称试点行业)VOCs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试点行业范围见附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增加VOCs排污收费试点行业,并制定增加试点行业VOCs排污收费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VOCs,是指特定条件下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的统称。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主要包括非甲烷总烃(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含氧有机化合物(醛、酮、醇、醚等)、卤代烃、含氮化合物、含硫化合物等。

  第四条 直接向大气排放VOCs的试点行业企业(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缴纳VOCs排污费。

  第五条 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征收VOCs排污费,不受对前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限制。

  第六条 VOCs排污费按VOCs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计征。计算公式如下:
  VOCs污染当量数=VOCs排放量(千克)/VOCs污染当量值(千克)
  石油化工行业排污者的VOCs排放量,应区分生产过程的VOCs污染源项,分别采取实测、物料衡算和模型等方法进行计算,具体计算办法见附2。包装印刷行业排污者的VOCs排放量,应根据生产工艺过程中投用原辅料及回收有机溶剂量,按物料衡算法进行计算,具体计算办法见附3。
  对VOCs中的苯、甲苯、二甲苯等污染物已征收排污费的,应当将其排放量从VOCs排放量中扣除。
  VOCs污染当量值暂定为0.95千克。

  第七条 有关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的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确定。

  第八条 VOCs排污费由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污染源管理权限负责征收。

  第九条 排污者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试点行业VOCs排放申报登记表》(见附4),申报VOCs排放量。
  石油化工行业排污者在报送《试点行业VOCs排放申报登记表》时,应一并填报各污染源项情况表,详细列明各污染源项生产装置、工作流程、处理设施等信息。
  包装印刷行业排污者在报送《试点行业VOCs排放申报登记表》时,应一并提供购买、使用原辅料和有机溶剂的发票、结算或领料凭证;原料供货商提供的VOCs含量说明;危险废物处理发票等材料。

  第十条 排污者应当保证其报送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 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污者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发现申报材料不完整的,应当要求排污者限期补报。
  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对排污者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石油化工行业排污者各污染源项VOCs排放情况,以及包装印刷行业排污者投用原辅料中VOCs含量、VOCs去除量和回收量等信息,计算排污者VOCs排放量。根据VOCs排放量和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确定排污者应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排污者进行专项稽查。发现排污者申报不实、少缴纳排污费的,应当追缴排污费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排污者应缴纳VOCs排污费数额、实际缴纳VOCs排污费数额和欠缴VOC排污费数额。

  第十五条 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征收的VOCs排污费,应全额上缴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 VOCs排污费的具体征收缴库、使用管理、违规处理等按现行排污费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下载相关附件

同地区相关
汽车制造企业设备设施安全检证要求(T/CMISHA 1004-2023)(正在收录)
危险化学品储存装置(T/CMISHA 2004-2023)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应急管理部关于开展2024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发布2021年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的公告
关于做好2024年六五环境日宣传工作的通知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化工企业生产过程异常工况安全处置准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矿山智能化建设促进矿山安全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推动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五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冬春季节和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认真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等16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同行业相关
廊坊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下达2024年度威海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生活垃圾分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消防安全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孝感市“九小场所”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
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阳市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细则(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