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人社部发〔2015〕70号

颁布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工伤与保险类

颁布日期:2015-07-27生效日期:2015-07-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务局: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精神,根据生育保险基金实际情况,经国务院同意,自2015年10月1日起,在生育保险基金结余超过合理结存的地区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各地生育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在促进女性平等就业,均衡用人单位负担,维护女职工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着地区间发展不平衡,基金结余偏多,待遇支付不规范等方面的问题。对基金结余多的地区降低生育保险费率,是完善生育保险政策,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的一个重大举措,也是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促进就业稳定,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具体体现。各地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重要意义,确保政策按时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二、认真测算,降低费率,控制基金结余

  生育保险基金合理结存量为相当于6至9个月待遇支付额。各地要根据上一年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以及国家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进行测算,在确保生育保险待遇落实到位的前提下,通过调整费率,将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控制在合理水平。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的统筹地区,应将生育保险基金费率调整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具体费率应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近年来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结余情况确定。

  各地要加强对生育保险基金的监测和管理。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统筹地区要按程序调整生育保险基金预算,按月进行基金监测。基金累计结余低于3个月支付额度的,要制定预警方案,并向统筹地区政府和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报告。要通过提高统筹层次,加强基金和医疗服务管理,规范生育保险待遇,力求基金平衡。在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不足支付时,统筹地区要采取加强支出管理、临时补贴、调整费率等方式确保基金收支平衡,确保参保职工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三、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进实施

  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强配合,共同研究落实国务院降低生育保险费率措施。实行省级统筹且基金结余超过9个月的省(区、市),应于9月底前提出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办法,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未实行省级统筹的省(区、市),应于8月底前制订本省(区、市)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办法,指导各统筹地区制订实施方案,符合降费率规定的统筹地区应于9月底以前发布降低费率的实施方案,以确保10月1日前完成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工作。各省(区、市)应于9月底将上述情况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要加强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宣传工作,向工作人员、参保单位和广大职工讲清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重大意义,在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的同时,调动用人单位参保积极性,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做好人口出生形势的分析和预判。各地在政策调整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进行沟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2015年7月27日

同地区相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的决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项目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效诊断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开展2024年全国节能宣传周和全国低碳日活动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生态保护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商务部等5部门关于调整《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目录》的公告
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补充情形》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五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冬春季节和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认真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等16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同行业相关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重庆市移动源大气环境管理助企惠民措施的通知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划分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镇燃气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关于规范我市医疗卫生机构危险废物全流程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全面提升煤矿安全监管和治理能力的通知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有关内容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2024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