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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工业企业粉尘和化学毒物危害状况抽样调查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工业企业粉尘和化学毒物危害状况抽样调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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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安监总厅安健〔2016〕33号

颁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职业健康类

颁布日期:2016-04-22生效日期:2016-04-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摸清我国工业企业粉尘和化学毒物危害状况(以下简称尘毒危害),科学制定尘毒危害治理与监管的政策措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开展工业企业尘毒危害状况抽样调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尘毒危害抽样调查工作

  尘毒危害是我国目前最严重的职业病危害,开展尘毒危害抽样调查,摸清我国工业企业尘毒危害现状,能够为科学制定监管对策和采取有效措施治理尘毒危害,有效遏制尘肺病和职业中毒高发的势头提供重要决策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已将“调查摸清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职业病危害的地区、行业、岗位、人群分布等基本信息”,列入2016年十项重大工作任务之一。各地区对抽样调查工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按照要求认真抓好落实,确保抽样调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扎实做好抽样调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为做好抽样调查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工业企业粉尘和化学毒物危害状况抽样调查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附后)。各地区要按照《方案》要求,精心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落实责任分工,明确工作时限,加强沟通协调,强化督促指导,确保抽样调查工作顺利有序开展。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在2016年5月30日前将选中调查的县(市、区)名单、工商注册企业数、目前正在生产经营的企业数、已申报的企业数、应开展调查企业数报送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

  本次抽样调查要与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有机结合起来,避免重复调查、重复申报。各地区在对调查地区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摸底的基础上,对已经完成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且生产经营、职业病危害状况等未发生变化的工业企业,不再纳入调查范围;对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或生产经营、职业病危害状况等发生变化的已申报工业企业,必须纳入调查范围。各调查地区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企业自行或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协助下如实填写调查表,并通过“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网上信息填报。

  鼓励各地区结合本次抽样调查开展职业病危害全面普查工作,彻底摸清本地区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已经完成普查且数据可靠的地区可以不重复进行调查,但应按照本次调查要求报送相关数据和调查表。

  三、确保调查工作如期完成

  本次抽样调查基础数据来源于被抽样调查县(市、区)的调查报表。省、市两级安全监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有关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配合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并指导企业做好抽样调查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层层把关,认真做好数据审核工作,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合理,对发现有疑问、不合理的数据要认真进行核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组成督导组对抽样调查实施情况进行督导。省、市两级安全监管部门也要加强对县(市、区)抽样调查实施情况的调度和督导,抽样调查工作结束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通报各地区抽样调查工作情况。

  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按照各阶段时间要求,细化工作目标和任务,加强督促指导,确保2016年10月31日前完成被调查县(市、区)内所有产生尘毒危害企业的网上信息填报工作。

  附件:工业企业粉尘和化学毒物危害状况抽样调查方案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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