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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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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豫安委办﹝2016﹞33号

颁布部门: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职业健康类

颁布日期:2016-06-20生效日期:2016-06-20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中央驻豫和省属企业:

  近年来,夏季高温天气导致的劳动者中暑甚至死亡事件时有发生。目前全省各地已进入高温酷暑季节,为切实做好防暑降温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高温中暑事件,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防暑降温工作季节性强,各地、各有关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高气温及强热辐射等恶劣作业环境可能对劳动者安全健康造成的不利影响,按照“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生产、管职业卫生”的原则,提前谋划,在高温天气来临前对本地、本部门(行业领域)、本单位防暑降温工作作出周密安排,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抓好组织实施。要加大对防暑降温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信等各种宣传手段,普及防暑降温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广大劳动者和社会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预防职业性中暑等职业病的发生。

  二、明确责任主体,强化措施落实

  用人单位是防暑降温工作责任主体,要认真贯彻《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落实好防暑降温各项措施。

  (一)合理安排作业时间。

  要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合理安排调整劳动者高温天气工作时间。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

  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二)落实好各项防范措施。

  1.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组织高温作业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

  2.加强防暑降温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3.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劳动者出现中暑症状时,应当立即采取救治措施,病情严重者,应当及时送医疗卫生机构治疗。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要为劳动者申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4.为从事高温作业劳动者提供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5.依照有关规定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三、加强监督执法,查处违规行为

  各地、各有关部门、各单位要加大对建筑工地、露天作业场所等易发生高温中暑事件的行业领域及高温作业岗位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用人单位认真落实防暑降温措施。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行为,要依法依规进行查处,责令用人单位认真整改,并加强对整改情况的跟踪检查,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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