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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评估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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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国能安全〔2016〕234号

颁布部门:国家能源局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通用安全类

颁布日期:2016-09-01生效日期:2016-09-01

各派出机构,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家电投集团公司,各发电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预防贮灰场安全事故,原国家电监会于2013年印发了《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电监安全〔2013〕3号),其第十九条规定“发电企业应对运行及闭库后的贮灰场定期组织开展安全评估,并将安全评估报告报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不具备安全评估能力的发电企业,可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开展安全评估工作。安全评估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

  目前,贮灰场安全评估已经成为及时排查和消除贮灰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有效手段。但是,由于贮灰场评估工作没有统一的标准,加之评估人员能力水平参差不齐,导致发电厂贮灰场安全评估工作良莠不齐。为了提高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评估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严谨性,我局组织编制了《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评估导则》,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评估导则

  国家能源局
  201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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