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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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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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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津交发〔2016〕288号

颁布部门: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6-09-08生效日期:2016-09-08

  备注:有效期5年。

各有关单位:
  《天津市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委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9月8日

天津市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市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促进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根据《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的考核、发证与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公路或水运工程领域施工活动的法人单位。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负责人,以及具体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企业技术负责人。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项目负责人是指企业授权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具体分管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是指企业或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人员。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指导全国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考核管理工作。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和统一样式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及编号规则,规范有关考核工作,包括组织编制安全生产考核大纲和安全生产知识基础题库,建立和维护安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平台等。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安全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
  天津市公路处具体负责公路工程安全管理人员考核的申请受理、考试组卷、组织考试等考核工作,以及核发、变更注销等考核及证书管理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
  天津市交通运输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负责水运工程安全管理人员考核的申请受理、考试组卷、组织考试等考核工作,以及核发、变更注销等考核及证书管理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天津市公路处和天津市交通运输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统称考核部门。考核部门组织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为与施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被正式任命或授权任命相关职务及岗位的在岗人员。经施工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且上一年度至考核时无严重安全生产失信信息记录的,经考核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参加公路水运工程投标及施工活动。

  第六条 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并建立档案,按有关规定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特别是安全生产考核前的培训,以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七条 考核由考核部门负责组织。考核时间和地点由天津市公路处和天津市交通运输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公布。

  第八条 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和管理能力考核。考核方式包括笔试或网络考试等,得分率不低于60%。考核形式逐步由笔试向定点网络考试过渡。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内容包括:国家或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安全生产基本理论和管理方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技术等。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内容包括: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组织管理或执行力、建立和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发现和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等。

  第九条 申请考核人经所在施工企业通过管理系统向本市考核部门提出申请考核材料。申请考核材料信息不全或信息内容不符合要求的,考核部门不予受理并告知企业理由,整改后可再次提交。
  申请考核材料信息的真实性由申请考核人及其所在施工企业负责。

  第十条 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的,其考核结果须经7天公示,无异议的,在公示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由主管部门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盖章。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十二条 考核合格证书采用统一的编号规则。
  证书编号组成:“津交安”+管理类别代号+“(证书颁发年份后2位)”+行业类别代码+证书流水次序号。
  管理类别代码:A证(企业主要负责人)、B证(项目负责人)、C证(专职安全员)。
  行业类别代码:G(公路工程)、S(水运工程)。
  证书流水序号:5位流水序号。

  第十三条 安全管理人员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时,必须持有相应行业一个管理类别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四条 安全管理人员申请不同管理类别或行业类别考核的,由其所在施工企业通过管理系统向考核部门申请。考核合格的,给予核发相应管理类别或行业类别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 安全管理人员变更证书有关个人信息,应由其所在施工企业通过管理系统向考核部门申请。考核部门审核通过后,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

  第十六条 安全管理人员工作调动的,原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系统向相关考核部门办理调出注销申请。由新聘企业通过管理系统向相关考核部门办理调入登记申请。考核部门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

  第十七条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公路行业和水运行业领域通用。

  第十八条 考核证书在使用过程中出现遗失的,施工企业需向考核部门提出证书补办申请。考核部门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

  第十九条 考核证书需要注销的,由企业向主管机构提交证书注销申请,并说明注销原因,加盖企业公章。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有关招标文件时,应当明确要求投标施工企业提供本企业拟担任该项目安全管理人员的考核证书。

  第二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委、各级公路及水运管理机构、市交通运输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对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人员的持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管理人员履约中存在失信行为时,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考核部门,由主管部门将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失信信息录入信息管理系统,主管部门将依据管理系统中的安全生产失信信息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安全生产失信信息包括:未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以及在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中责任认定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安全管理人员及其所在施工企业不得通过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非法手段获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不得转让、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 在考核证书有效期内,安全管理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或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证书作废,必须重新考核:
  (一)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企业专职安全员所在企业发生1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本人负有责任的;项目负责人和企业或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人员承建的工程项目发生过1起及以上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本人负有责任的;
  (二)本人受到部或者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的;
  (三)未参加本企业组织的年度安全教育的。

  第二十四条 考核部门每3年对安全管理人员就其与施工企业劳动关系、相关职务及岗位存续,以及安全生产失信信息等方面开展1次复核工作。复核通过的,证书有效期予以延期3年;复核不通过的,证书有效期不予延期,应重新申请考核。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工作流程由天津市公路处和天津市交通运输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另行颁布。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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