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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市重点挥发性有机物行业环保准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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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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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东环办函〔2017〕2号

颁布部门: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类

颁布日期:2017-01-04生效日期:2017-01-04

各环保分局,环监分局、直属各单位、市局各科(室):

  为有效防治大气复合污染,进一步提升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国家、省、市有关大气污染防治的政策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经研究,现就加强我市重点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行业环保准入要求通知如下:

  一、VOCs重点控制行业

  重点控制以下12个行业,包括:炼油与石化、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溶剂型涂料、油墨、颜料、胶粘剂及其类似产品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合成纤维制造(锦纶、涤纶、氨纶纤维制造)、表面涂装(含金属及塑料表面涂装)、印刷(含长台丝印)、制鞋、家具制造、人造板制造、电子元件制造(覆铜箔层压板及印制电路板制造)、纺织印染、塑料制造及塑料制品(含初级形态塑料、合成树脂制造以及溶剂型胶布、人造革、合成革制造)。

  二、VOCs重点控制行业区域划分

  将全市划分为VOCs重点控制行业禁止准入区域、严格控制区域和一般控制区域,进一步严格VOCs重点控制行业环保准入。

  禁止准入区域:环城路范围内和各镇街中心区域(由镇街自行划定)。

  严格控制区域:莞城、东城、南城、万江等四个街道环城路范围外区域以及厚街、大岭山、寮步、长安、虎门等镇街。

  一般控制区域:除上述区域外的其他区域为一般控制区域。

  三、VOCs重点控制行业总量控制要求

  (一)总体要求。VOCs重点控制行业新增VOCs排放量的项目实施总量削减替代制度,由项目所在镇街提供VOCs排放总量指标来源,确保逐步削减区域内工业VOCs的排放总量。凡未取得VOCs排放总量指标来源的项目,暂停审批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差别化区域替代要求。禁止准入区域不再建设家具、制鞋、印刷(含长台丝印)、表面涂装(含金属及塑料表面涂装)、炼油与石化、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溶剂型涂料、油墨、颜料、胶粘剂及其类似产品制造)等新增VOCs排放的重点控制行业项目(市级以上重大项目除外),其他VOCs重点控制行业项目实施“2倍总量替代”。严格控制区域建设家具、制鞋、印刷(含长台丝印)、表面涂装(含金属及塑料表面涂装)、炼油与石化、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溶剂型涂料、油墨、颜料、胶粘剂及其类似产品制造)等新增VOCs排放的重点控制行业项目,须实施“2倍总量替代”,其他VOCs重点控制行业项目实施“1.5倍总量替代”。一般控制区域建设新增VOCs排放的重点控制行业项目须实施“减量替代”。

  (三)总量调配原则。已通过规划环评工业聚集区(工业园区)内的项目,VOCs总量指标纳入区域规划环评核定总量中统一调配。禁止准入区域和严格控制区域VOCs排放总量指标来源原则上由本区域的镇(街)获得,一般控制区域镇(街)可通过本镇(街)及其他镇(街)调配获得,市级以上重大项目所在镇(街)VOCs排放总量指标来源不足的,由市层面统筹调配。

  四、VOCs总量指标来源核定要求

  (一)总量来源认定。新增VOCs排放量项目的总量指标须来源于《东莞市镇街VOCs工业源排放清单确认函》的现役源企业,现役源企业通过提升、整治、淘汰等整治措施得到的削减量可以用于VOCs总量替代。

  (二)来源量核算。镇街可以通过核算对比现役源企业整治前后的VOCs排放量得到用于总量替代的削减替代量,核算方式有如下三种:1、直接采用企业环评报告核定的VOCs排放量;2、通过企业监测报告的VOCs浓度来核算VOCs排放量;3、通过企业环评报告中原辅材料用量进行物料衡算得到VOCs排放量。

  (三)项目审核及总量结算。涉及VOCs总量替代的建设项目,在环评审批阶段可直接在各镇街所结算的VOCs余量中进行划拨。各镇街根据整治情况实时更新本辖区的VOCs存量数据以及根据本辖区项目审批情况实时更新VOCs余量数据,并按季度上报报表给市局。

  五、VOCs重点控制行业污染防治要点

  VOCs重点控制行业项目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根据VOCs重点控制行业工业源分类,从原辅材料、生产工艺、治理措施等方面提出要求,制定《VOCs重点控制行业污染防治要点》(见附件),严格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污染防治要求,在环评审批、环保验收和监督监管中严格执行。

  附件:VOCs重点控制行业污染防治要点.pdf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7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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