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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利剑斩污行动结束后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利剑斩污行动结束后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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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石政办发〔2016〕83号

颁布部门: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类

颁布日期:2016-12-25生效日期:2016-12-2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利剑斩污”行动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经过全市上下共同努力,最大限度降低了污染物峰值浓度,减少了重污染天数。为巩固成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利剑斩污”行动结束后,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在认真落实省大气办1号、2号调度令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石政发〔2016〕53号)的同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具体措施

  1.继续实施火电企业“以热定电”措施,最大限度减少火电企业发电量。〔市发改委负责〕

  2.按照省大气污染防治1号、2号调度令要求,对水泥、铸造、钢铁、火电、焦化等重点行业和燃煤锅炉实施生产调控措施。水泥行业,除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及有毒、有害废弃物等任务且达标排放的企业外,其他企业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15日一律错峰生产。铸造行业,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的企业2017年1月1日至2月28日错峰停产,其他企业至2017年3月15日错峰停产。煤电行业,未达到超低排放水平的煤电机组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15日错峰停产。钢铁、焦化和锅炉等行业,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3.制药、化工、包装印刷、家具等VOCS排放生产企业,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清单,自2017年1月1日起,可向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提出复产申请,由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组织环保、工信等行业专家进行现场核实、认定,经市环保、工信部门组织专家核定确认后,有序恢复生产。未完成2016年治理任务、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继续停产整治。〔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4.自2017年1月1日起,全面淘汰市区建成区(桥西区、长安区、新华区、裕华区、高新区)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和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保留的燃煤锅炉(包括使用洁净型煤、兰炭等清洁燃料锅炉)全部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特别排放限值。对违法违规使用燃煤锅炉的予以严肃惩处。花房、苗圃、蔬菜大棚、畜牧生产设施等未采用低硫煤炭等清洁能源的一律停止使用。〔市环保局、市工信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市园林局、市林业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5.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涉气企业停产治理,非民用燃煤设施停用整治。三环以内严禁燃烧散煤,对未进行天然气改造、集中供热工程的城中村逐村逐户排查,全部更换为洁净型煤。四组团范围内的农村和其他县(市)、区建成区使用劣质煤的,由辖区政府负责更换为洁净型煤或优质低硫煤。对全市煤炭经营单位进行专项整治,坚决取缔非法售煤网点,严厉打击销售劣质煤的行为。〔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6.自2017年1月1日起,由市住建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住建等部门依据省住建厅《河北省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强化措施18条》、市住建局《关于实行建筑工程全封闭防护施工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建设施工工地进行扬尘防治验收,确保全部落实“七个百分百”。经验收合格的准予复工,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其他建筑物拆除、道路开挖作业参照执行。〔市住建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7.自2017年1月1日起,由市住建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对有资质搅拌站组织绿色环保达标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准予开工生产,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开工。各混凝土搅拌站不得为无复工手续建设工地供应混凝土。依法取缔无资质混凝土搅拌站。市住建部门抓紧研究制定三环内搅拌站搬迁具体实施方案。〔市住建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8.市区三环内、各县城建成区、新华区学府路(友谊北大街-柳荫街)段,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通行需经当地住建、城管、交管部门批准后,明确运输时间、路线,密闭通行。对违规运输车辆严肃查处。〔市交管局、市城管委、市住建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9.露天矿山开采。2017年1月1日至3月15日,除保民生(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弃物等)的水泥生产企业配套矿山按照复产程序经市、县两级国土、环保部门验收批准有序复工外,其它矿山全部停产。严厉打击非法开采和加工。从年初开始,对责任主体灭失矿山和生产矿山启动整治复绿。〔市国土局牵头,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10.砂场开采。2017年1月1日至3月15日,采砂行业继续停工停产。采暖期结束后,由水务部门负责对现有持证砂场进行复核,实行县级初验、市级复验,做到“达标一个、验收一个、开工一个”。对于不达标的持证砂场继续关停整治。严厉打击无证非法采砂行为。〔市水务局牵头,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11.继续进行油品整治。自2016年12月20日至2017年3月20日,开展为期三个月的油品质量执法检查专项行动,对全市所有加油站(点)油品质量和油气回收设施逐一进行拉网式清理检查,严禁销售低于国五标准车用汽、柴油及普通柴油,依法查处制售劣质车用汽、柴油行为。〔市商务局牵头,市工商局、市公安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12.各县(市)、区对辖区范围内的重点企业、施工工地及其他重点污染源,按照网格化监管要求,明确专人负责,严看严守。市属基础建设工程由市直牵头部门做好监管。〔市环保局、市大气办、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委、市交通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13.严厉打击焚烧秸秆、垃圾、树叶、杂草,烧山、烧荒等露天焚烧行为。〔市城管委、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园林局等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14.切实加大对国控、省控点的管控力度,突出做好扬尘治理、秸秆垃圾禁烧、型煤推广、淘汰劣质煤、打击偷排偷放、严管重点污染源等工作。市环保局要对明显高于国控点平均浓度值的县(市)、区分析查找原因,对工作落实不力的予以问责,切实解决省控点浓度值长期高于国控点平均浓度值的问题。〔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15.加大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力度,确保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执行到位。春节期间,二环路以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三级以上预警期间,主城区和县城建成区全面禁止燃放。〔市公安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16.切实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加强道路扬尘治理,对主次干道全天候清扫保洁,主街主路机扫率达到90%以上。严格垃圾清运标准,做到车走地净、密闭运输。狠抓渣土扬尘污染整治,大力推广纯电动渣土车、纯电动运输车,规范渣土的招投标、工地的标准设置和场地管理,运用数字化管理平台和GPS设备,加强对施工工地、消纳场地及运输行为的监管,努力将扬尘污染降到最低。〔市城管委牵头,市住建局、市交管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17.停止执行单双号限行措施。

  18.全市行政性机关及事业单位继续实行“朝九晚五”错时上下班制度。

  二、保障要求

  19.强化市、县同步联防联控。按照统一预案、统一标准、统一监管的原则,做好全市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市、县两级环保、住建、城管、交管、公安环保支队等部门加强联合执法,继续营造密集执法和常态化夜查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偷排偷放、超标排放等损害大气环境的行为。〔市环保局、市城管委、市住建局、市交管局、市公安环保支队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配合〕

  20.修改市、县统一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照省应急预案标准修订完善,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按区域总量核算,建立排放清单,明确一企一档,按照Ⅲ、Ⅱ、Ⅰ分级减排比例,限、停产到具体企业,按企业排放、污染高低次序拉出企业排放清单,根据应急级别由高到低实施整体限停,倒逼高污染、高排放企业转型、升级、退出。〔市环保局、市工信局负责〕

  21.采暖期结束前,市政府17个督导组继续驻县督导,定期向市政府报告督查情况。市政府督查室抽调专门人员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公开曝光,进行问责。〔市政府督查室、市大气办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22.执行国控、省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异常数据指令调度制度,凡是因工作不到位造成点位数值异常升高的,追因溯源,对工作不力、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问责。〔市环保局、市大气办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23.市大气办定期调度各县(市)、区及市直责任部门工作开展情况,及时进行通报。市环保局每日对各县(市)、区AQI指数和PM2.5年均浓度下降率以及高于国控点平均值的进行排队通报。〔市大气办、市环保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配合〕

  24.实行违法排污企业黑名单制度。将存在偷排偷放问题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加大检查频次。把企业是否达标排污作为审办信贷业务、用地审批的重要依据。对偷排偷放的,依法从重处理。〔市环保局牵头,市直相关部门配合,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25.积极鼓励公众举报大气污染违法问题。公布有奖举报电话,凡举报查实的,按照相关规定兑现奖励。积极开展大型健身环保、绿色出行公益活动,打造全民参与的“低碳石家庄”、“健康石家庄”和“绿色石家庄”。〔市大气办牵头,市直相关部门配合,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26.继续加大对破坏大气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集中查处一批、曝光一批污染大气环境的违法案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市环保局、市公安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27.完善网格化环境监管,落实到具体人。加大巡查、排查力度,健全完善网格内污染源管理台账,做到全覆盖、无盲区。对网格内应当监管而未监管到位或失查,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市环保局、市大气办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28.充分发挥舆论和媒体的监督作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跟踪各项措施落实情况,曝光反面典型。〔市大气办负责〕

  29.分行业制定城市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工业污染企业调整退出规划、工业园区调整布局规划、散煤治理规划、煤改气电规划、矿山关闭复绿和西部太行山绿化规划、农业转型和绿色发展规划。〔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工信局、市国土局、市农业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30.批准复工、开工生产的企业,要制订好各项复开工工作预案和措施,确保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

  31.本意见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市大气办协调各相关责任部门解决。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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