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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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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沪环保总〔2017〕83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17-03-01生效日期:2017-03-01

各区环保局、市环科院、市环境监测中心、市环境监察总队、上海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各相关企业:

  现将《上海市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3月1日

上海市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要求,加大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力度,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规范工业污染源环境管理,根据环保部《关于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通知》(环环监〔2016〕17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实施达标计划的重要意义

  达标排放是企业履行环境责任的基本义务和底线要求,是切实改善环境质量的工作基础。党中央、国务院做出重要部署,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明确要求实施达标计划。国务院《“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发〔2016〕65号)和《上海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三五”规划》中也明确提出要制定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计划,全面推进达标排放与污染减排。

  市区两级环保部门要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高度,切实提高认识,把实施好达标计划作为“十三五”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加强组织协调,狠抓工作落实,完善措施保障,确保取得实效。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落实工业源排污许可制度为抓手,充分发挥环境标准引领企业升级改造和倒逼产业结构调整的作用,通过依法治理、科技支撑、监督执法、完善政策等措施,促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为不断改善环境质量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制度衔接,标准引领。污染源达标计划的实施应和排污许可证核发管理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相衔接,建立健全监测、监察、监管“三监联动”的污染源管理制度。突出环境标准的引领和倒逼作用,逐步完善重点行业的地方排放标准及环境管理要求,促进企业产业升级,不断提高治污水平。

  2.问题导向,聚焦重点。重点整治影响监测断面达标、影响局部区域环境质量、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产生环境安全风险、厂群矛盾比较突出的工业污染源,分类推进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

  3.权责清晰,强化监管。工业污染源应当强化达标排放的主体责任,自证守法。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在持续保持打击违法排污高压态势的同时,建立健全环境治理长效机制。

  4.有序推进,滚动实施。根据排污许可证分类管理名录和本市建设项目规范整治的要求,按行业分年度推进评估整治工作,滚动实施污染源达标整改计划,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各类工业污染源超标问题整治工作。

  (三)工作目标

  到2017年底,完成本市钢铁、火电、水泥、煤炭、造纸、印染、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厂等8个行业工业污染源排放情况评估和整改工作。落实企业自行监测、定期报告、台帐记录和信息公开等主体责任制度。建立健全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在线监测体系,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健全完善环境执法监管机制。

  到2018年底,完成本市其他行业污染排放情况评估工作。完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行业、含电镀工序的工业污染源及环保部规定的其他行业超标整改工作,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建立健全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许可证核发技术规则和相关监测、监察技术规范,进一步完善企业主体责任制度。

  到2019年底,完成本市其他行业工业污染源超标问题整治工作;完善地方行业标准;基本形成各行业全面达标可行技术体系;环境执法监管机制更加健全,行刑衔接机制更加完善,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更加有效。

  到2020年底,开展达标计划效果评估;排污许可证核发监管体系全面覆盖;环境治理体系更加健全;各类工业污染源持续保持达标排放,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下降,企业守法成为常态。

  三、实施范围和达标评判标准

  (一)实施范围

  达标计划中的工业污染源是指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固定污染源,包括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污染物的生产型企业。

  (二)达标评判标准

  全面达标排放是指工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应达到国家、地方或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行业标准的,优先执行行业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还应达到排污许可证所载明的排放要求。

  原则上应采用执法监测或在线监测数据用于达标评判,禁止无组织排放。各级环保部门可将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结果作为判定工业污染源是否达标排放的依据。

  四、工作任务

  (一)全面排查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情况

  工作内容:根据年度工作目标,确定重点行业工业污染源名录,汇总排污许可证核发、日常监管、违法案件查处、污染源在线监测、监督监测等材料,全面排查工业污染源超标排放、偷排偷放等问题,开展补充调查和监测,切实掌握超标排放企业清单及存在问题。鼓励开展“专业查污”,引入第三方机构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评估。

  职责分工:市环保局负责制定全市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方案,完成市管企业监测评估,指导各区开展监测评估工作;各区环保局按要求确定本区工业污染源名录,开展监测评估工作,并报送相关材料。

  时间节点:2017年6月底前,完成本市钢铁、火电、水泥、煤炭、造纸、印染、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厂等8个行业达标排放评估工作。2018年年底前完成其余行业达标排放评估工作。

  (二)加大超标排放整治力度

  工作内容:一是建立整改台账。对查出的所有问题,建立整改台账,实行闭环管理,全面整改到位,并将超标排放问题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开。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罚的同时,能立即整改的,要责令企业立即整改解决;一时难以完成整改的,要责令其明确落实整改的措施、责任和时限。对重大问题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整改销号。二是强化对超标企业的监管约束,督促其加快污染治理设施改造建设和超标问题整改,提高环境治理设施能力和管理水平,严格落实和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加密对超标因子的监测频次,并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三是按照本市建设项目规范整治的要求,采取淘汰/调整、规范管理和完善手续等方式,完成清理整治。2017年1月1日以后发现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要求进行处理。

  职责分工:市环保局负责市管超标企业的整治,汇总并上报全市超标企业的整改台账;区环保局负责区管超标企业的整治,建立并上报本辖区超标企业的整改台账。

  时间节点:2017年9月底前,各区环保局将钢铁、火电、水泥、煤炭、造纸、印染、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厂等8个行业超标问题汇总报送市环保局;2017年12月底前,各地要完成上述8个行业超标问题整治任务,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并上报整改台账。2018年12月底前和2019年12月底前,各区环保局分别将当年行业超标问题整改情况汇总报送市环保局,完成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任务。

  (三)不断强化环境监管执法

  工作内容:深化落实网格化监管制度,将工业污染源日常监管责任,落实到每个网格责任人,明确监管要求和措施,明确工业园区、街道镇村的发现报告责任。完善排污许可证证后监管机制,严格依据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开展执法检查,督促企业按照许可的方式、浓度和总量排放污染物。对饮用水源风险企业和一类污染物企业严化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实行区级监管与市级抽查督察的制度。全面落实“双随机”制度,探索实施超标排放累积记分管理。合理调整一般污染源和重点污染源的抽查比例。特别是针对环境投诉相对集中、环境违法问题突出以及环境风险防控等级较高的特殊污染源,切实提高抽查比例。对能够稳定达标排放的守法企业,适当调低抽查率,及时做好抽查结果的社会公开,维护和保障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职责分工:市环保局负责市管企业的网格化建设及监管执法,完善排污许可证制度,建立超标排放累积记分管理办法;区环保局负责区管企业的监管网格化建设及监管执法。

  时间节点:2017年9月底前落实网格监管制度,完善“双随机”抽查工作办法;2017年12月底前建立超标排放累计记分管理办法。根据环保部时间节点要求报送相关执法数据。

  (四)切实遏制偷排偷放等恶意违法行为。

  工作内容:一是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偷排偷放、数据造假、屡查屡犯、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弃物的企业,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直至责令停业关闭。二是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强化执法效力。对涉嫌犯罪的人员,一律迅速移交司法机关;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应予以追责。三是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公益诉讼作用,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违法事实和处罚措施等信息,充分发挥负面典型案例的震慑警示作用。

  职责分工:市环保局负责市管企业的监管执法、行刑衔接和公众监督等工作,提供相关法律支持;区环保局负责区管企业的监管执法、行刑衔接和公众监督等工作。

  时间节点:各区环保局每年12月底前将相关材料报送市环保局。

  (五)规范和加强在线监控的运行和监管。

  工作内容:逐步扩展纳入在线监控的企业范围,推动实现对所有工业污染源的全覆盖。企业应依法依规安装和运行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并与市、区污染源在线监控管理系统联网。市区两级环保部门要通过在线监控系统及时发现超标排放行为,督促超标企业达标排放。对在线监控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坚持“零容忍”,对涉及到的责任人依法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建立在线监测超标排放电子督办办法,对严重超标的企业要求24小时内反馈核实情况。通过严格电子督办,不断规范和提升在线监控数据的可靠性。

  职责分工:市环保局牵头研究工业污染源在线监测实施办法,推进市管企业在线监测安装和运行管理,指导区环保局做好相关工作。区环保局负责推进区管企业在线监测安装和运行管理。根据环保部要求,市、区环保部门要在污染源监控系统管理部门和环境监察机构中各设置2名督办联系人,开展电子督办工作。

  时间节点:根据环保部要求完成名单报送和督办事项。

  (六)实施超标排放联合惩戒

  工作内容:依据《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580号)的要求,市区环保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依法对违法排污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定期公开超标排放等企业处罚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将超标排污等处罚信息与“绿色信贷”等政策措施挂钩;汇总严重超标排放企业及相关负责人员名单,提供给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实施限制市场准入、停止优惠政策、限制考核表彰等惩戒措施,并在当地主要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努力营造良好的环保守法氛围。

  职责分工:市环保局牵头研究联合惩戒实施办法,并指导区环保局做好相关工作。区环保局负责区管企业联合惩戒工作,及时上报失信惩戒企业名单。

  时间节点:每年12月底前报送失信惩戒企业名单。

  (七)全面推进信息公开

  工作内容:全面公开执法查处、监督管理以及相关法规政策标准等信息(保密信息除外)。企业应按照法律规定严格开展自行监测,并通过网络、电子屏幕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排放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以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排污单位不如实或按时公开环境信息的,要依法严格处罚。

  职责分工:市环保局负责制定企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建立信息公开管理平台;各区环保局负责区管企业信息公开的督促检查和环保监管的信息公开等工作。

  时间节点:每年12月底前,各区环保局将辖区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情况报送至市环保局;市环保局汇总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情况报送环保部。

  (八)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工作内容:推进环境服务业发展,鼓励工业园区、企业聘请第三方专业环保服务公司作为“环保管家”,提供监测、监理、环保设施建设运营、污染治理等一体化环保服务和解决方案。发挥环保优势企业的引领作用,鼓励企业建立环境保护技术中心、工程中心、产业化基地,研究开发具有竞争力、高附加值和自主知识产权的环保技术、产品和服务,并及时把环境保护先进经验、技术和方法推广延伸。鼓励企业加强对在线监控设备的创新与研发,逐步将更多污染因子纳入在线监控范围,不断拓展在线监控设备应用领域。

  职责分工:市环保局组织研究关于鼓励第三方专业环保服务公司作为“环保管家”等制度的实施办法。鼓励各区加大政策支持的力度,开展先行先试工作。

  时间节点:2018年底前完成相关制度和实施办法研究。

  (九)进一步完善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

  工作内容:综合考虑环境质量、发展状况、治理技术、经济成本、管理能力等因素,加快完善上海市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开展标准执行效果后评估,建立与本市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的标准体系。

  职责分工:市环保局组织开展现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评估,研究需要出台的行业排放标准。各区环保局梳理本区域行业排放标准需求报送市环保局,并配合标准的编制。

  时间节点:2017年12月底前完成标准制定计划;适时完成相关标准编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环保局成立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计划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领导担任组长,相关处室和单位为成员单位。下设全面达标计划实施工作组,建立联络员制度,落实工作推进任务。

  (二)健全技术支撑

  建立健全基于排放标准的可行技术体系,推动企事业单位污染防治措施升级改造和技术进步。完善排污许可证执行和监管执法技术体系。培育和规范咨询与监测服务市场,促进人才队伍建设。

  (三)落实资金保障

  市区环保部门应将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计划所需的监测、评估和第三方查污等相关费用纳入年度预算。

  (四)开展宣传监督

  加大对全面达标计划的宣传力度,强化企业环保主体责任,有序引导社会公众更好参与监督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完善舆情应对机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五)强化监督评估

  各区要对本行政区域内达标计划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全面客观反映工作成效和存在的不足。对企业超标排放情况严重的区域,实施公开约谈、区域限批等措施。

  联系人:市环保局总量处(监测处) 陈轶波

  电 话:23116950

  邮 箱:chenyb@sepb.gov.cn

  传 真:23115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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