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镇安环局(所),张浦镇安监办、综合执法局,局各科室、监察大队、培训中心:
昆山市安监局自2015年8月施行《昆山市安监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以来,拓宽了日常监管渠道,发挥了群众监督作用,解决了部分社会反映集中的安全生产问题,消除了大量的安全生产隐患,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关注度,提高对投诉举报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积极性,经研究,决定对《昆山市安监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昆山市安监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配合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附件:昆山市安监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昆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4月5日
市安监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提高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性,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昆山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要求,特制定我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二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都有权对本市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举报人可以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举报内容属于市安监局没有发现,或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查证属实的,依照本细则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
举报人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本细则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依法取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的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或者行政许可已经失效,继续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 对实名举报下列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经市安监局查证属实后,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
1.危化品生产和储存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奖励人民币3000元。
2.未取得安全生产有关许可证件,或安全生产有关许可证件已经超出规定的有效期限或许可范围,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奖励人民币3000元。
3.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危险场所动火作业、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危险作业,没有执行有关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和标准规定的,奖励人民币3000元。
4.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健康监护的,奖励人民币3000元。
5.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和未进行评估、监控的,奖励人民币3000元。
6.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举报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奖励人民币3000元。
7.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未按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奖励人民币4000元。
8.生产经营单位违抗停产整顿、停止作业、关闭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指令,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
9.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奖励人民币6000元。
10.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检测超过国家标准,经整改仍不达标或拒不整改的,可能导致重特大伤害事故出现的,奖励人民币7000元。
11.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等中介机构,未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准则开展相应中介服务,出具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虚假结论报告和其他违法违规、弄虚作假行为的,奖励人民币8000元。
12.举报瞒报、谎报一般事故的,奖励人民币8000元;举报瞒报、谎报较大事故的,奖励人民币9000元;举报瞒报、谎报重大事故的,奖励人民币10000元。
13.其它可以认定奖励的行为,由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条 下列情况不适用于本细则的奖励:
1.举报事实不清或举报内容难以确定的;
2.举报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已进入行政执法程序的;
3.举报人不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
4.市各安全监管部门本系统干部职工及其近亲属的举报;
5.市各安全监管部门认为不应奖励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市安监局按照“承办部门建议、受理部门汇总申报、财务部门审核、局领导审批、纪检部门监督”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审批。
市安监局举报受理部门负责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的工作台账,并做好资料归档工作。纪检监察部门对举报奖励情况进行全面监督。
第七条 举报同一事项的,市安监局只奖励一次,相关部门已经进行奖励的,市安监局不再进行奖励。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市安监局给予有功实名的第一(时间)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市安监局移送相关部门核查的案件线索举报奖励,由相关部门按规定执行。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
第八条 市安监局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第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5年8月1日起试行的《市安监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由市安监局负责解释。
举报电话:12345(市民服务热线)或55192807
举报地址:昆山市前进中路167号国际大厦昆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903室,邮编215300
举报网址:“中国昆山”网站(http://www.ks.gov.cn/)互动交流版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