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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评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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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粤人社规〔2017〕5号

颁布部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工伤与保险类

颁布日期:2017-03-10生效日期:2017-04-01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卫生计生局(委),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省工伤康复中心,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制定《广东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评估标准》,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地相关部门在执行《广东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评估标准》时,要明确责任,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的监督管理工作;民政行政部门负责对工伤保险辅助器具装配机构提供的安装及使用等服务进行监督管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提供的医疗及康复等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二、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与符合标准条件的辅助器具装配机构、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按协议进行管理,并及时将服务协议签订情况报送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以便全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资源的合理布局、统筹利用。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专家的组织及服务工作,民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专家的队伍建设,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3月10日

广东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评估标准

  为规范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对辅助器具装配机构、医疗机构申请成为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制定如下标准。

  一、基本条件

  (一)经相关部门批准成立,合法登记(注册),具备法人资格,开展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及相关业务一年以上。

  (二)辅助器具装配机构应具有相应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资格证书。其中,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具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证书》;纳入医疗器械管理的,应具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医疗机构应当具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属于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所属医疗机构应具有《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收费许可证》,属于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

  二、管理服务

  (一)有健全的财务、设备、质量等管理制度。财务管理须符合国家会计法和有关财务制度要求;各种设备、器材要建立规范的帐目,主要设备要建立档案;明确常规操作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

  (二)能够提供国家《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和《广东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的辅助器具配置服务。配置辅助器具的材料及质量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来源合法,有国家授权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质量检测报告,标注生产厂家、产品品牌、型号、材料、功能、出品日期、使用期和保修期等事项。能够提供包括辅助器具需求和使用评估、训练、配置、维修等服务,并建立各项业务档案和辅助器具配置服务档案。

  (三)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具备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信息查询和结算费用的网络运行条件。

  三、评估标准

  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和管理机制要求的辅助器具装配机构和医疗机构,可申请评审。根据其申报的服务项目,按照《假肢、矫形器配置机构评分表》、《助听器配置机构评分表》、《光学助视器配置机构评分表》和《假眼配置机构评分表》的评分事项及标准,逐项进行评审,评审得分达到90分以上的,即为可开展的服务项目,并取得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资质。

  (一)假肢、矫形器配置机构评估标准

  1.场地设置

  业务用房面积达到200m2以上,独立设置评估室、取型室、修型室、成型室、装配室、训练室、机器室、组装车间、仓库,兼设有康复治疗室,功能齐全、布局合理,符合国家劳动保护及环保规定,为工伤职工提供安全、卫生、舒适的适配环境和相应的后勤服务。

  建筑设计体现无障碍设计,符合下列要求:门道有斜坡、能过轮椅等;有安全防护设计:地面防滑,过道、厕所有扶手等;通风良好,有温度、湿度调节装置。

  2.人员配置

  至少配有1名及以上国家认可的拥有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职(执)业资格证书,且从事辅助器具配置工作5年以上的专业人员;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假肢和(或)矫形器装配工2名;至少分别配有1名及以上专职康复治疗师,1名及以上执业医师。

  3.设备设施

  (1)制作设备:专业工作台、配备承重取型架、恒温水槽、矫形器阴型或阳型对线工具、平板加热器、抽真空机、烘箱、激光对线仪、打磨机、带锯机、平面磨床,砂轮机、抽风吸尘系统等。

  (2)训练、治疗设备:系列训练用垫和床、姿式矫正镜、常用规格的拐杖、助行器,平行杠,训练用功率自行车,训练用扶梯、上肢假肢肌电测试、训练仪及日常生活训练用具。

  (二)助听器配置机构评估标准

  1.场地设置

  设有诊断室、测听室、耳模室、言语康复指导室、助听器验配室、助听器维修室。

  2.人员配置

  2名及以上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其中1名专业技术人员须具有耳鼻咽喉科专业高级任职资格;至少配有1名及以上持有国家认可的助听器验配师资格证书(四级)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听力测试人员。

  3.设备设施

  (1)耳科检查设备和备品:纯音测听仪、声导抗仪、听觉脑干诱发电位仪。

  (2)测听和助听器验配设备:声级计、带扬声器的纯音听力计、计算机、编程器;(3)耳模制作设备:印模注射筒、胶管扩管器、光固化机、手钻、打磨钻、打磨钻孔工具、剔挖器等。

  (4)助听器维修设备。

  4.其他要求

  以上配备中的测听和助听器验配设备要按规定定期送国家计量监督部门进行检验和校准。

  (三)光学助视器配置机构评估标准

  1.场地设置

  设有视功能检查室、训练室或能提供训练服务的场所。

  2.人员配置

  至少配有2名及以上验光员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至少1名高级验光员。

  3.设备设施

  (1)眼科检查设备:眼科裂隙灯、检眼镜、眼底镜、线状镜、笔式手电筒、视动性眼震仪、瞳距仪、带状光检影镜、弱视视力表、近用低视力视力表、单字视力表、近用对比敏感度测试仪、D16色觉图谱、色觉检查图、立体视图、普通视力表灯箱(含红绿视标)、Amsler表格、条栅视力评估版LEA。

  (2)低视力验光室设备:验光箱、试镜架、便携式低视力助视器验配箱、低视力专用视力表灯箱。

  (3)配备助视器保养维护设备。

  (四)假眼配置机构评估标准

  1.场地设置

  设有独立的制作安装室。

  2.人员配置

  至少配有1名及以上从事假眼配置工作5年及以上的专业人员。

  3.设备设施

  配有加热装置、抛光机、抛光布轮、打磨机、打磨棒、压榨器、铸牙盒、消毒机、通风橱。

  上述(一)至(四)配置机构评估标准中的“人员配置”,属非医师类专业技术人员的应为本单位在职人员;属医师类专业技术人员的原则上应为本单位在职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使用多点执业医师的,应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国卫医发〔2014〕86号)和《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广东省中医药局关于医师多点执业的管理办法》(粤卫〔2016〕86号)等相关规定。

  附件
  1.假肢、矫形器配置机构评分表;
  2.助听器配置机构评分表;
  3.光学助视器配置机构评分表;

  4.假眼配置机构评分表),此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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