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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山西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西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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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17〕19号

颁布部门: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危险化学品类

颁布日期:2017-03-22生效日期:2017-03-22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各有关单位:
  《山西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22日

山西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全面加强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有效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较大以上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及省委、省政府要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标本兼治,强化法治,明晰责任,严格监管,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以下简称“三个必须”)的要求,以铁的担当尽责,以铁的手腕治患,以铁的心肠问责,以铁的办法治本,全面加强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促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通过危险化学品综合治理,进一步明晰各有关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消除监管漏洞和盲区。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得到有效落实。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各行业安全风险和重大危险源进一步摸清并得到重点管控,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工程全面启动实施,危险化学品信息共享机制初步建立,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战成果得到巩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进一步理顺、机制进一步完善、法制进一步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基础进一步夯实,应急救援能力得到大幅提高,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全省危险化学品较大以上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三、组织领导

  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由省安委会组织领导。省安委会适时召开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推动各项工作落实;省安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协调推动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负责收集、汇总、报送、通报有关资料和信息,组织对各地、各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省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各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好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统筹协调推进,确保工作实效。

  四、时间进度和工作安排

  2017年3月开始至2019年11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阶段(2017年3月至4月)。各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总体要求和职责分工,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措施办法,统筹协调推进,确保部署到位。

  (二)整治阶段(2017年4月至2018年3月开展深入整治,并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各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定期开展督导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按期完成。

  (三)总结阶段(2019年11月)。各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成果,形成总结报告,于2019年11月5日前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起草上报国务院的总结报告。

  五、治理内容、工作措施及分工

  (一)全面摸排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

  1.全面排查风险。

  省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行业品种目录〉的通知》(安委〔2016〕7号)要求,认真组织排查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重点排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以及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工业园区、物流园区、机场、高校重点化学实验室和城镇燃气等各环节、各领域的安全风险。排查工作要不留盲区、不留死角。要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企业档案,绘制区域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电子分布图。档案要包含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涉及的典型危险化学品品种及生产、储存数量,危险化学品的危害特征等。

  (省安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和各类园区;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码头、道路、隧道、桥梁等隐患排查及风险警示设置;省公安厅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省环保厅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企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城镇燃气行业,省民航机场管理局负责民用航空机场,省教育厅负责高校重点化学实验室。各有关部门按照“三个必须”的原则,负责各自行业领域内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风险排查。各市人民政府负责绘制区域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电子分布图。2018年3月底前完成)

  2.重点排查重大危险源。

  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认真排查本行业、本领域和本地区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等场所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建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包含重大危险源所在单位名称、经纬度地理坐标、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储存和监控方式、级别等。

  (省安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和各类园区;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企业;省环保厅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企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城镇燃气行业,省民航机场管理局负责民用航空机场;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三个必须”的原则,负责各自行业领域内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重大危险源排查。2018年3月底前完成)

  (二)有效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较大以上事故。

  3.加强高危化学品管控。

  进一步加强我省硝酸铵、氰化钠等高危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全过程重点管控,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7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晋政发〔2017〕1号)“狠抓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的要求,逐一落实监管责任制,明确监管部门、责任领导和具体监管人员,实行挂牌监管责任制,做到日常照牌监管、失职照牌追责。

  (省安监局牵头,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防科工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4.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控。

  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0号),督促涉及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监测监控设备设施,对重大危险源实施重点管控。督促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建立安监部门与各行业主管部门之间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信息共享平台。

  (省安监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5.加强化工园区和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功能区及危险化学品罐区的风险管控。

  国家及省级批准的园区管委会是园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责任主体。全面开展化工园区和工业园区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功能区区域定量风险评估,科学确定区域风险等级和风险容量。利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在化工园区和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功能区建立安全、环保、应急救援一体化管理平台,优化化工园区内企业布局,有效控制和降低整体安全风险。加强化工园区和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功能区的应急处置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持续深入开展全省危险化学品罐区安全专项整治。

  (省安监局牵头,各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6.全面启动实施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工程。

  摸清全省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底数。通过定量风险评估,确定分批关闭、转产和搬迁企业名单。按照国家制定的城区企业关停并转,退城入园的综合性支持政策,积极争取国家专项建设基金等支持,充分调动地方政府和企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加快推进城市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工作。各市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工作负主体责任,要提高化工产业准入门槛,持续推动以优化化工产业布局及提升安全生产条件、环境治理和节能降耗水平为主要内容的化工产业转型升级。对非法设立、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安全生产条件、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污染物的化工企业,依法坚决予以关闭。凡在城市主城区、居民集中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以及重点保护区等区域内的化工企业,2020年底前原则上完成搬迁、转产或关闭。各市要配套设立市级搬迁改造专项资金,统筹谋划,加快推进。

  (省经信委、各市人民政府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7.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控。

  建立健全安全监管责任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国家标准等规定的危险货物包装、装卸、运输和管理要求,落实各部门、各企业和单位责任,严格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准入门槛,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充装、经营企业建立装货前运输车辆、人员、罐体及有关票证等查验制度,严格驾驶员、押运员等人员从业资格管理。

  针对近期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合理划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行区域、时间,严格管控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路线,加强公路隧道安全管理,强化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流向管控。同时,要加大对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执法力度,对外省入晋车辆登记检查,确保危险化学品车辆有关手续、资质齐全有效,路线符合有关要求。

  各地政府要进行科学论证,提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途经水源地安全措施,合理划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水源地区域禁行方案,确保饮用水安全。

  (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牵头,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太原铁路局、省民航机场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8.巩固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战成果。

  在全面完成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任务的基础上,开展“回头看”,杜绝新增隐患。督促中石油西气东输临汾浮山、蒲县段高后果区改线工程于2017年6月底按期完成。加快完成我省油气输送管道地理信息系统建设,构建油气输送管道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建立完善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推动管道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开展管道完整性管理,强化油气输送管道巡护和管控,全面提升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管理水平。

  (省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9月底前完成)

  (三)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

  9.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监管责任体系。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研究完善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系统监管,厘清部门职责范围。明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具体内容,消除监管盲区。

  (省安监局、省编办牵头,省法制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10.建立更加有力的统筹协调机制。

  进一步完善山西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厅(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增补相关成员单位,明确各单位职责,提高统筹协调能力。

  (省安监局牵头,2018年3月底前完成)

  11.强化行业主管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

  按照“三个必须”的要求,严格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责任,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本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四)强化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的依法治理。

  12.完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制定有关标准贯彻落实办法。

  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律法规,制定我省配套实施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我省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措施。根据化工园区、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油气输送管道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和内部安全布局等相关标准,及时制定我省贯彻落实的具体办法,制定我省化工园区安全评估导则。

  (省安监局、省质监局、省法制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太原铁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13.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管理体制,强制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精神,按照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规划要求,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完善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管理体制。在危险化学品企业强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鼓励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创建二级标准化。选树一批典型标杆,创建一级标准化企业,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省安监局牵头,省质监局、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太原铁路局、省民航机场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五)加强规划布局和准入条件等源头管控。

  14.统筹规划编制。

  编制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统筹安排危险化学品产业布局。在推进“多规合一”工作中,充分考虑危险化学品产业布局及安全规划等内容,加强规划实施过程监管。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15.规范产业布局。

  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布局规划,加强城市建设与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的规划衔接,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所需的防护距离要求。

  (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16.严格安全准入。

  建立完善涉及公众利益、影响公共安全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建设项目公众参与机制。严禁投资新建淘汰类化工项目,严格限制新建剧毒化学品项目。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立项阶段,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逐步实施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经信、公安消防、环保、卫生计委、安监、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和首次工业化设计的建设项目,必须在基础设计阶段开展HAZOP分析(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严禁在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外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环保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安监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17.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的管理。

  严格落实《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要求,强化对从事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管理。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及储存设施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依法严肃追究因设计、施工质量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责任。实行外省入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登记制度。外省入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理入晋信息登记后,方可在我省承接化工建设项目相关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六)依法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18.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落实。

  梳理我省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规规章,对施行3年以上的开展执行效果评估并推动修订完善。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宣传贯彻,强化危险化学品企业从业人员和政府有关部门监管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增强全社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和风险防范意识。督促企业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法治意识和红线意识,提高企业依法生产经营的自觉性、主动性和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19.认真落实“一书一签”要求。

  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出口和运输单位严格执行“一书一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要求,确保将危险特性和处置要求等安全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地传递给下游企业、用户、使用人员以及应急处置人员。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托运人要采取措施及时将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相关信息传递给相关部门和人员。同时,有关监管部门要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和运输单位贯彻落实“一书一签”情况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20.推进科技强安。

  推动化工企业加大安全投入,新建化工装置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装置必须装备安全仪表系统,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加速现有企业自动化控制和安全仪表系统改造升级,减少危险岗位作业人员,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大力推广应用风险管理、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等先进管理方法手段,支持消防设施装备研发,加强消防设施装备配备,提升安全科技保障能力。

  坚持问题导向,查找薄弱环节,加强安全生产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急需破解的技术难题攻关,加快科研成果转化推广,探索开展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智能化作业。大力推进技术改造升级,淘汰落后产能和安全保障水平低的工艺、技术和设备。

  (省安监局、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21.严格规范执法检查。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编制年度执法工作计划,采取计划执法与双随机抽查、突查暗查、巡查督查等相结合的方式,加强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打击危险化学品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执法信息公开,加大违法违规企业曝光力度。

  (省安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22.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加大对发生事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的责任追究力度,依法严肃追究事故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推动企业自觉履行安全生产责任。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事故挂牌督办、调查报告公示和整改落实评估等制度。对典型事故和瞒报、谎报、迟报事故的,一律提级调查。

  (省安监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23.建立实施“黑名单”制度。

  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危险化学品企业“黑名单”制度,及时将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同时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和省安监局网站进行公示曝光,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为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调整确定的重要依据。要充分利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一步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省安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省地税局、省工商局、山西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24.严格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

  加强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能力建设,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按照“谁产生、谁处置”的原则,及时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过程的环境安全管理。

  (省环保厅负责,持续推进)

  (七)大力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保障能力。

  25.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加强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监管力量,按照国家制定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和人员能力建设以及检查设备设施配备要求,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实现专业监管人员配比不低于在职人员75%的要求,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水平。

  (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26.积极利用社会力量,助力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

  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中介机构力量的培育,利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安全生产服务机构、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的作用,持续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水平,增强监管效果。

  (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27.严格安全、环保评价等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管。

  负责安全、环保评价机构资质审查审批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日常监管职责,提高准入门槛,严格规范安全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对弄虚作假、不负责任、有不良记录的安全、环保评价机构,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追究相关责任并在媒体曝光。

  (省安监局、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八)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

  28.完善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

  加强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严格登记资料审查,完善全省危险化学品企业信息数据库,并实现部门数据共享,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提供信息支撑。 

  (省安监局牵头,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防科工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29.建立全省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

  充分利用全国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建立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含进口)、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企业数据库,形成政府建设管理、企业申报信息、数据共建共享、部门分工监管的综合信息平台。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安全管理信息平台,提高企业自身安全管理能力。灵活运用各种方式,探索实施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化学品电子追踪标识制度,及时登记记录全流向、闭环化的危险化学品信息数据,基本实现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信息化安全管理及信息共享。

  (省经信委、省安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太原海关、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国防科工办、太原铁路局、省民航机场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9年1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30.建设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公共服务互联网平台。

  依托全省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建立省危险化学品安全公共服务互联网平台,公布咨询电话,公开已登记的危险化学品相关信息,为社会公众、相关单位以及政府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咨询和应急处置技术支持服务。

  (省安监局牵头,省经信委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九)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工作。

  31.进一步规范应急处置要求。

  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事故接处警和应急处置规程,完善现场处置程序,加强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建设,探索建立专业现场指挥官制度,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施救、安全施救、有序施救,有效防控应急处置过程风险,避免发生次生事故事件,推动实施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专业化的应急处置。

  (省安监局牵头,省公安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32.强化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能力建设。

  根据危险化学品应急能力建设法规标准,进一步规范救援队伍的指挥调度、装备配备和训练考核,建立统一指挥、快速反应、装备精良、训练有素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加强全省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实训)基地能力建设,优化应急力量布局和装备设施配备,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与调运机制,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及处理能力建设。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强化应急救援能力,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大型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暂不具备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条件的企业应与专职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实行有偿服务,逐步建立区域性应急救援网络。形成省、市、县(园区)、企业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体系,将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纳入统一调度体系。

  (省安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33.加强应急预案建设与管理。

  各地政府要建立企业与政府应急预案衔接和报备制度,加强各部门应急联动,全面掌握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专家、装备、物资、技术等应急资源底数,健全完善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工作机制。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切实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事故综合应急演练,并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确保企业应急预案与当地政府及其部门相关预案衔接畅通。

  (省安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34.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建立安全生产预防、应急、搬迁改造专项资金,加大危险化学品应急、企业搬迁方面的投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危险化学品行业领域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

  (省财政厅、省安监局牵头,省经信委、山西保监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十)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宣传教育和人才培养。

  35.大力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宣传普及。

  充分利用新媒体和党报党刊、广播电视等主流媒体开设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固定栏目,要利用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广泛宣传安全发展理念和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各级监管部门要开通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推送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和安全动态,不断提升全社会的安全意识和对危险化学品的科学认知水平。

  (省安监局牵头,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36.加强化工行业管理人才培养。

  推动化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学历教育,加强安全总监的交流学习,提升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素质、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

  (省教育厅、省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37.加快化工产业工人培养。

  积极推动化工企业深化校企合作,促进产教融合,通过订单式培养和现代学徒制等方式,加快产业工人培养,确保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达到岗位技能要求。针对我省煤化工企业职工素质偏低的问题,提出化工产业工人培养实施意见,加快培养具有较强安全意识、较高操作技能的职工队伍,有效缓解化工产业特别是煤化工人才缺乏的问题。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六、工作要求

  (一)省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强化大局意识和协调意识,充分利用安委会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联席会议等平台,及时沟通工作进展,共同探讨工作难点和问题,进一步加强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对有职责交叉的工作,要加强横向和纵向沟通,形成工作合力,有效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

  (二)各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确定的工作分工和完成时限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工作内容,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工作时限,提出有效的危险化学品事故防范措施。各地、各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具体实施方案于2017年4月10日前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同时报送1名处级联络员和1名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系和协调。

  (三)各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反馈遇到的问题,从2017年4月起每季度末20日前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省安委会办公室要定期通报工作信息,适时组织对各市、各部门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并列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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