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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一类水污染物排放企业监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一类水污染物排放企业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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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沪环规〔2017〕5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17-02-28生效日期:2017-04-01

各区环保局、市环境监测中心、市环境监察总队,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一类水污染物排放企业的监管力度,现将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源头管理。受纳污水处理厂1年内有重金属指标监督性监测结果超标情况的,市区两级环保部门按分工对该污水处理厂收集范围内新建、扩建涉及相关重金属指标排放的企事业单位实施区域限批(不增加产能仅实施环保设施升级改造和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技改项目除外)。整改完成后解除限批。研究将重金属指标纳入总量控制范围,条件成熟后在全市范围内对新建和扩建涉及一类重金属指标排放的企事业单位实施倍量削减政策。同时各区要加大对落后的一类水污染物排放企业的结构调整和淘汰力度,对存在一类水污染物排放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各区应优先纳入淘汰关闭,暂不纳入淘汰关闭范围的,应从严进行整顿规范,确保达标排放和环境安全可控。2018年底前完成一类水污染物排放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从严许可排放量。

  二、严化标准。排放一类水污染物的新、改、扩建企业,有相关行业排放标准的,即日起执行相关行业排放标准中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有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排放一类水污染物的新、改、扩建企业,无相关行业排放标准的,即日起执行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09)A级标准;现有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市环保局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和制定相关地方排放标准。

  三、加强监测。涉及一类水污染物排放的企业,应当于2017年12月30日前在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和总排口安装相应的一类水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或固定污染源水质自动采样系统,并完成验收,实现排放与监测同步。相关在线监测数据接入区级和市级平台,监督监测数据报送区环保局和市监测中心。相关一类水污染物排放企业要强化自测,并按照规定信息公开。

  四、强化监管。对一类污染物排放企业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全部纳入双随机抽查范围,列为重点监管企业,同时将其作为特殊类监管企业严格监管,确保监测频次,提高监管抽查比例。一是以存在一类水污染物超标情况的污水处理厂受纳范围内的企业为重点,定期和不定期对辖区内现有一类水污染物排放企业进行全面排摸检查,依法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二是从严查处没有环评非法生产,或对照环评批建不符扩大生产的企业。三是对相关企业的车间排口和总排口进行规范化整治。四是发挥好在线监测和水质自动采样系统的作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将数据作为执法依据。五是强化专项执法和双休日、夜间突击检查,重点打击利用雨水口、暗管偷排等严重违法行为。六是监察总队负责对全市一类水污染物排放企业进行抽查和稽查,具体比例和要求作为专项行动另行确定。

  五、创新管理。一是针对污水处理厂一类水污染物超标问题,有条件的区环保部门要会同水务部门,在沿线汇水泵站设立在线监测或自动采样器,用于超标溯源分析。二是对于部分有条件的园区,可以将园区内集中存在着的一类水污染物排放企业的污水统一汇集起来,经预处理达标后再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三是在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可试点插卡排污等新的模式,也可以要求部分有条件的企业在总排口前设立废水储存池,须经监测达标后才能排放。

  六、落实责任。市环保局将一类水污染物监管工作的成效作为各区年度考核工作的重要内容。对于辖区内污水处理厂存在一类水污染物长期超标情况的,将视情况问责相关人员、约谈相关部门和领导、挂牌督办等。各区环保局要同步强化街镇和工业园区的属地发现和报告责任,实施考核和责任追究。

  七、实施日期。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自实施之日起5年。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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