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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开展2017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关于开展2017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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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国卫办疾控函﹝2017﹞ 378号

颁布部门: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职业健康类

颁布日期:2017-04-14生效日期:2017-04-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会,中国疾控中心,各有关中央企业:

  2017年4月25日至5月1日是第15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为深入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提高劳动者自我防护的意识和能力,切实保护广大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决定联合开展2017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宣传主题是“健康中国,职业健康先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的精神,围绕宣传周主题,开展系列宣传教育活动,普及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基础知识,进一步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企业主体责任,提升全民职业病危害防治意识,全力遏制职业性尘肺病和职业中毒高发势头,以实际行动推进健康中国建设。

  二、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及早谋划,制订活动方案,保障所需经费,要广泛动员,形成合力,确保宣传活动顺利开展。坚持活动形式贴近实际、贴近基层、贴近群众,务求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要充分发挥爱国卫生各成员部门、单位在职业病防治宣传工作中的作用,与建设卫生城市、健康城市、安全发展示范城市,普及全民健康生活方式等行动紧密结合,针对本地区重点职业病危害、重点人群和重点行业,建立职业病防治宣传工作长效机制,推动健康企业建设。

  三、各地要深入企业、车站、市场等人口密集地区开展宣传咨询活动,向社会公众和从业人员集中宣传职业病防治方针政策和自我防护知识等,回答群众关心的职业病防治问题,在宣传周期间形成宣传活动的热潮。要结合实际情况,创新宣传方式方法,制订宣传策略,充分发挥卫生计生、安全生产、工会宣传教育主阵地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主要媒体的权威性,利用微博、微信及公共交通媒体等新媒体的便捷性,广泛宣传和使用推荐宣传用语(见附件1),传播职业健康知识,进一步推动全社会关心、关注、支持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四、各地要充分利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的人员和技术优势,通过研讨会、主题报告会、员工座谈会、知识讲座、知识竞赛等多种活动形式,着力增强活动影响力和实际效果;要选择职业病危害典型案例,通过图文展览、影视展映和专题研讨等形式开展警示教育,特别要针对粉尘、化学毒物等常见职业病危害因素导致的典型职业病危害事故案例开展警示教育,让劳动者了解其致害途径和危害后果,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增强防范意识,提高防护能力,推动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五、各中央企业要切实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把宣传活动作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的重要内容,积极筹划,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宣传周活动落到实处。要进一步督促下属各级各类企业相关人员及时加入“中国职业健康”微信平台。

  活动结束后,各地要认真总结本地区《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开展情况,对活动中的亮点和典型进行宣传和报道,对好的做法和有效经验进行总结和推广,并于5月15日前将宣传周活动开展情况总结和统计表(见附件2)分别报送有关部门。

  国家卫生计生委联系人:田芳

  电话:010-68791820

  邮箱:jkjzfc@163.com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系人:张宁

  电话:010-64463214

  邮箱:zhangn@chinasafety.gov.cn

  全国总工会联系人:高峰

  电话:010-68591876

  邮箱:qzzyjkc@163.com

  附件:

  1.2017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推荐宣传用语

  2.2017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情况统计表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17年4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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