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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当前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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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云安办〔2017〕27号

颁布部门: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7-04-28生效日期:2017-04-28

各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有关企业:

  今年以来,全省发生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13起、死亡13人。特别是,3月16日东川区拖布卡镇小陷塘金矿山3名村民偷挖盗采矿产资源被困涉险;4月19日个旧市雄庆矿业工贸有限公司停产期间一封闭废弃斜坑内发现3名企业外部人员疑似窒息死亡。暴露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停产停工矿山管理不到位,防范和遏制事故措施不力等问题。为深刻吸取文山州砚山县“3·20”事故教训,切实贯彻落实省委第19次常委会、省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和4月28日“全省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 打击地条钢”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有效防范遏制事故,为党的十九大顺利召开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一)确保非煤矿山转型升级目标任务顺利完成。各级人民政府应严格履行非煤矿山转型升级主体责任,按照省政府规定的时间节点和与省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不折不扣地完成转型升级目标任务。要发挥非煤矿山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沟通协调、监督检查作用,及时研究解决制约矿山转型升级的突出问题。要充分运用集中打击违法违规毁坏森林资源、矿产资源和砂石开采行业环境执法专项督查三个专项行动成果,推动转型升级工作。(责任单位: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行业监管责任单位:转型升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时限:2017年底前)

  (二)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非煤矿山企业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下发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党政领导、管理部门安全管理责任清单范例》和《金属非金属矿山重点岗位安全操作责任清单范例》,完善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全面推行基层班组安全风险提示卡、看板管理、岗位安全操作描述确认等制度,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及从业人员落实安全责任的思想自觉和行为自觉。(责任主体:各矿山企业;属地管理责任单位: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行业监管责任单位:安全监管部门;时限:自发文之日起)

  (三)强力推进非煤矿山风险分级监管。各地要在2016年推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力度,督促矿山企业全面辨识生产系统、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根据风险辨识的结果,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并在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进行风险公告。(责任主体:各矿山企业;属地管理责任单位: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行业监管责任单位:依风险等级确定的安全监管部门;时限:自发文之日起)

  (四)强化源头治理,严防新建和改扩建矿山先天不足。负有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职责的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新颁布的编制提纲和相关要求认真审核。对于材料不符合编制要求、附图附表不完备、内容不完整、设计说明不清晰、结论不明确的一律退回,重新补齐再行申报。对于弄虚作假的技术服务机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省安全监管局将按照不低于行政许可项目总数15%的比例对各地非煤矿山行政许可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确保行政许可放得下、接得住。(属地管理责任单位: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行业监管责任单位:负有行政许可权限的安全监管部门;时限:自发文之日起)

  (五)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和私挖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综合执法机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加大对辖区内无证勘查、无证开采、私挖乱采、盗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以探代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和整治矿山生产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从严整治无计划出让采矿权、违规出让或办理矿业权登记等矿政管理违规行为。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程序向国土资源部门、公安机关通报并移交相关案件线索,国土资源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私挖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属地管理责任单位: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责任单位:各级国土资源部门;配合部门:各级公安、林业、水利、环保、安监;时限:自发文之日起)

  二、突出重点防控,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

  (一)深化隐患排查治理。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要求,以工种和岗位为基本排查单元,重点排查检查开拓系统、采矿方法、通风系统、提升运输系统、防水、防火、防坍塌、尾矿库防汛、石油天然气防火、防爆、防硫化氢中毒等方面的重大安全隐患,强化跟踪治理,切实消除隐患,严防事故发生。所有生产矿山隐患排查结果,都要通过大检查长效机制信息系统上报,实现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确保隐患治理“五到位”。(责任主体:各矿山企业;属地管理责任单位: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监管责任单位:安全监管部门;时限:自发文之日起)

  (二)坚决整治非煤矿山十类事故隐患。各矿山企业必须严格落实十类典型事故隐患排查整治责任,坚决整改和消除地下矿山透水、中毒窒息、坠罐跑车、冒顶片帮、边坡坍塌、高处坠落、车辆和机械伤害、露天矿山边坡坍塌、爆炸、尾矿库溃坝等事故隐患。在生产地下矿山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完善,通风网络畅通,所有用风工作面风流质量、风量、风速、温度等主要通风指标满足规程要求。入井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并随身携带自救器,每个班组必须配备1台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开采深度800米及以上的地下矿山必须安装在线地压监测系统。露天矿山企业必须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严禁“一面墙”开采,现状边坡超过200米的露天矿山必须设置边坡稳定在线监测系统。(责任主体:各矿山企业;属地管理责任单位: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监管责任单位: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时限:自发文之日起)

  (三)强化对重点矿区、重点企业和重点人员的安全监管。昆明、红河、怒江、玉溪、西双版纳等州(市)要分别加强对东川、禄劝,个旧、建水,兰坪、泸水,新平,勐腊、景洪等县(市、区)非煤矿山企业的监管。各县(市、区)要加强对辖区内重点非煤矿山企业特别是单班入井30人以上地下矿山、三等以上尾矿库的安全监督检查,加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一线作业人员和外包施工队伍的监管。对不具备资质条件的承揽工程施工队伍,借用、套用他人资质施工的,一律责令停止生产、施工;对施工队伍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没有对从业人员严格培训考核,不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责令立即整改,经整改仍不具备相应条件的,责令停止生产作业施工。省安全监管局将加强对重点矿区和外包施工队伍的督导检查,发现工作不落实的,进行全省通报、问责,对相关企业按照上限进行处罚。(属地管理责任单位:相关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监管责任单位:相关州、市、县、区安全监管部门;时限:自发文之日起)

  (四)突出停产停建矿山、尾矿库安全监管。所有停产停建矿山必须有效封堵进入矿区(矿井)的道路、通道及废弃巷道,并加强巡查管控,严防无关人员进入矿区(矿井)。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非煤矿山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规范停产停建和复工复产程序和标准,做好非煤矿山的复工复产工作,严防企业非法违规开采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对决定停产、停建的矿山,一律函告公安机关停供火工品。对于申请复产复建的矿山,严格标准程序,强化隐患整改,开展全面验收,验收合格后,函告公安机关。对不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予通过复产验收,对未经复产验收擅自恢复生产、建设的,一律实施高限处罚。(属地管理责任单位: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监管牵头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配合部门:各县、市、区公安、国土资源、电力部门;时限:自发文之日起)

  三、加强汛期安全管理,完善汛期安全防范措施

  (一)严防地下矿山淹井事故发生。各地要督促地下矿山企业开展矿区水文地质情况检查,查清矿区(含采空区、塌陷区、积水区)及附近地面水系的汇水和渗漏情况、本矿和相邻矿山附近的废弃矿井及老窑积水情况、排水设备设施的完好情况,检查情况要登记建档,确保矿井供电、排水设施可靠。一旦发现突(溃)水和突(溃)泥危险征兆,必须立即停止井下作业,撤出人员,避免人员伤亡。(责任主体:各矿山企业;属地管理责任单位: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监管责任单位:各州、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时限:自发文之日起到2017年9月底)

  (二)确保露天矿山汛期安全。露天矿山企业要对矿区及周边山体的裂隙发育情况、地质灾害状况、工作台段及边坡的稳定性、凹陷开采矿坑排水系统和矿山运输道路等生产系统进行全面排查,凡上述生产要素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一律停产整顿,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排土场要认真做好内外截洪沟等排洪设施的汛前检查、维护、疏浚以及下游泥石流拦挡设施的汛期巡查和及时修复等工作,防止排土场坍塌、滑坡。(责任主体:各矿山企业;属地管理责任单位: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监管责任单位:矿山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时限:自发文之日起到2017年9月底)

  (三)强化尾矿库汛期安全检查。要按照《云南省尾矿库汛期安全生产管理特别规定》的要求,落实责任、定岗到人,做好尾矿库汛期安全督查工作。尾矿库企业要认真开展坝体、排洪、排渗等系统的隐患排查,定期清理排水沟和排洪构筑物,确保尾矿库坝肩、坝面及排洪系统正常。严格控制库水位,保证最小干滩长度和最小安全超高。要定期对库区周边山体稳定性、水文地质情况等开展监测监控,做到“库库有人管”,确保不发生尾矿库溃坝等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主体:各尾矿库企业;属地管理责任单位:尾矿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监管责任单位:尾矿库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时限:自发文之日起到2017年9月底)

  四、全力推进专项整治,切实减少和消除重大隐患

  (一)扎实开展采空区专项治理。按照《云南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空区事故隐患治理工作方案》全面排查地下矿山采空区现状,采取充填、崩落、封闭、搬迁居民等措施,重点治理影响企业正常生产和地表居民居住安全的采空区。在生产地下矿山企业要全面摸清生产区域采空区规模、分布和安全状况等,凡有采空区坍塌风险的,一律要划定禁采区并对采空区隐患进行治理。各地确定的采空区治理项目2017年要全部启动实施,确保到2018年底基本上完成历史上形成的、危险性大的地下矿山采空区事故隐患治理任务。(属地管理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监管牵头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配合部门: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时限:自发文之日起到2018年底)

  (二)大力实施“头顶库”专项治理。按照《云南省遏制尾矿库“头顶库”重特大事故实施方案》,采取隐患治理、升级改造、闭库及销库、尾矿综合利用、下游居民搬迁等方式,推进“头顶库”隐患综合治理,提升“头顶库”安全度。按照一库一策,先急后缓的原则,2017年完成50%的“头顶库”整治任务,2018年全部整治到位。在强化对既有尾矿库整治工作的同时,严格新建尾矿库项目选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等准入环节,严防新的“头顶库”产生,严格控制新建尾矿库、尾矿坝盲目加高行为的发生。凡存在未经许可擅自新建尾矿库、加高尾矿坝行为的,一律按照上限处罚。(属地管理责任单位:尾矿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监管牵头责任单位:尾矿库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配合部门:尾矿库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时限:自发文之日起到2018年底前)

  五、加强值班值守,提升应急管理水平

  (一)加强汛期预警预报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矿山企业要广泛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宣传,加大对雨量、水位、报警等非工程措施投入,加强日常管理维护和隐患监测预警,确保汛期安全稳定。要加强与气象、水利、地震、国土资源等部门的联系,进一步建立完善预报、预警、预防机制,协作联动,及时掌握天气变化信息,及时发布防范暴雨、洪水、泥石流、地震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有效防范和应对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灾难。 (责任主体:各矿山企业;属地管理责任单位: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行业监管责任单位: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时限:自发文之日起到2017年9月底)

  (二)强化值班值守。各地、各级、各矿山企业必须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值守和巡查制度,强化应急预案演练,加强应急物资保障,确保信息畅通,及时妥善处理汛期各类突发事件。(责任主体:各矿山企业;属地管理责任单位: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行业监管责任单位: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时限:自发文之日起)

  六、强监管、严执法,确保工作落实

  (一)迅速开展安全生产督查检查活动。为推进各地工作落实,省安全监管局将在5月份组织3个督查组对重点州、市,重点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督查。各地、各有关方面务必强化“隐患不除、事故难绝”的危机意识,树立“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的理念,自发文之日起至5月底,围绕重点工作、重点企业和重要环节,以县级为基本单元,组织专门力量对辖区内的在生产非煤矿山(含半停产矿山)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治理专项检查,检查情况以矿为单位登录到云南省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系统,同时上报所在州、市政府。各州、市要按照不少于县级检查矿山数量20%的比例进行督查,督查结果以矿为单位上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同时登录记载到云南省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系统。

  (二)切实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强监管、严执法”的要求依法严厉打击无安全设施设计开采或不按设计采矿、尾矿库擅自加高坝体、采掘工程非法外包、转包以及转嫁安全生产责任等违法违规行为。对重点矿区和典型案例要组织媒体曝光,对不诚信企业一律列入黑名单进行管理。要加强安全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建立公安、检察、审判机关介入安全执法工作机制,促使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对抗拒执法、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切实体现监管执法的严肃性、权威性。(牵头责任单位:省安全监管局;属地监管责任单位: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配合部门: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时限:自发文之日起)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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