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审改办等九部门《关于取消25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等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审改办等九部门《关于取消25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等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安监总厅安健﹝2017﹞44号

颁布部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7-05-08生效日期:2017-05-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2017年3月15日,国务院审改办等九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取消25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等事项的通知》(审改办发﹝2017﹞1号,以下简称《通知》),取消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定地方实施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职技术人员、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技术负责人的培训合格证书”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为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加快推进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资质认可机关)不得再以任何形式指定有关机构承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或丙级资质的,申请单位可按要求自行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也可委托有条件的其他社会机构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二、自《通知》发布之日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职技术人员、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技术负责人的培训合格证书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依程序删除《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七条第五项中“专职技术人员、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技术负责人的培训合格证书”的内容,修订现行有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废止《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安健函﹝2012﹞76号)。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通知》精神,清理修订本部门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工作的文件。

  四、取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职技术人员、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技术负责人的培训合格证书”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后,资质认可机关应当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考核。申请单位向资质认可机关提交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申请后,资质认可机关组织对申请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能力考核;专业技术人员能力考核合格的,方可独立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通知》实施前,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或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指定培训机构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视为能力考核合格。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资质认可机关暂停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新资质的认可工作,资质延续和资质变更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5月8日

同地区相关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简易程序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学好用好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4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应急管理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应急管理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应急管理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办法
《新时代的中国能源发展》白皮书
同专业相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五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冬春季节和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认真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等16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同行业相关
深圳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广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天然气供应中断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问题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
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24年修订)
内蒙古自治区气象条例(2024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