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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已废止)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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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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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潭政办发〔2019〕7号

颁布部门: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19-03-22生效日期:2019-03-22

  备注:本法规已于2022年11月15日被《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潭政办发〔2022〕44号)废止,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湘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2日

湘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2.2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3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3.监测与会商

  4.预警与响应

  4.1 预警分级

  4.2 预警启动、调级与解除

  4.3 应急响应

  5.监督检查

  5.1 监督检查

  5.2 公众参与

  6.评估总结

  7.应急保障

  7.1 组织保障

  7.2 经费和物资保障

  7.3 监测预警能力保障

  7.4 通信与信息保障

  8.责任追究

  9.预案管理

  9.1预案宣传

  9.2预案修订

  10.附 则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湘潭市重污染天气环境应急响应机制,统筹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提高预防、预警、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有效减轻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等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湘潭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污染天气的防范与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切实预防重污染天气的发生,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1.4.2 加强预警,及时响应。建设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平台,气象、环保等部门紧密配合,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做到提前预警和及时响应。

  1.4.3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警、响应体系。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1.4.4 明确责任,强化落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筹实施全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各司其职,强化落实。

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生态环境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为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2.2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3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生态环境局 负责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的监测与评估,会同市气象局建立会商制度;牵头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制定大气污染防治特护期有关企业错峰生产、限产和停产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环境执法检查。

  市气象局 建立和完善大气污染监测预警联动工作机制;负责全市大气环境气象监测、预报及信息发布工作;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组织、指导各地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工信局 负责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制定大气污染防治特护期有关企业错峰生产、限产和停产实施方案,并及时更新工业企业名录;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有关企业错峰生产、限产和停产落实情况执法检查。

  市公安局 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大对城市禁燃区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车辆区域限行的监管;严厉打击编造传播网络谣言等违法行为。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负责全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的统一监督指导;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强建筑施工工地和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监管。

  市城管执法局 负责督促落实增加道路清扫保洁和冲洗频次措施;负责督促落实建筑渣土、垃圾运输,渣土消纳场扬尘控制措施;负责督促各县市区(园区和示范区)城管执法部门加强城区餐饮油烟污染控制和禁止露天烧烤、垃圾焚烧的监管。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大汽车维修行业的监管;加强组织实施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能力等应急保障措施。

  市教育局 负责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健康防护宣传教育,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停课、停操等应急措施。

  市委宣传部 负责指导、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及时准确向公众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及相关信息。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 负责做好本辖区的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

3.监测与会商

  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建立重污染天气会商制度,联合开展重污染天气监测及天气定性潜势分析工作,并对发生在行政区域以外、有可能对本行政区域造成重污染天气的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研判,及时将相关信息滚动上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4.预警与响应

  4.1 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指数大于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

  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1天(24小时)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不启动预警。

  黄色(Ⅲ级)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Ⅱ级)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Ⅰ级)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4.2 预警启动、调级与解除

  达到预警启动条件时,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批准或授权副指挥长批准,提前24小时发布预警信息。

  当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当监测或者预测空气质量污染程度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提高预警级别,并提前发布信息。

  达到预警解除条件时,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批准或授权副指挥长批准,及时发布预警解除信息。

  4.3 应急响应

  4.3.1 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当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1天(24小时)时,不启动预警,通过媒体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启动健康防护指引,建议儿童、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

  4.3.2 黄色(Ⅲ级)预警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建议中小学、幼儿园减少体育课等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可采取个人防护措施。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生产及生活活动中减少易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强制性污染控制措施。有关企业严格按照大气污染防治特护期错峰生产、限产实施方案要求,落实黄色预警期间错峰生产、限产措施;生态环境部门增加生态环境执法巡查频次,会同工信部门检查企业错峰生产、限产落实情况;城管执法部门增加道路洒水以及喷雾降尘频次1次以上。

  4.3.3 橙色(Ⅱ级)预警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建议中小学、幼儿园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建议户外活动采取佩戴口罩等个人防护措施。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同黄色(Ⅲ级)预警应急响应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3)强制性污染控制措施。有关企业严格按照大气污染防治特护期错峰生产、限产实施方案要求,落实橙色预警期间错峰生产、限产措施;生态环境部门每日开展生态环境执法监察,会同工信部门检查企业错峰生产、限产落实情况;城管执法部门增加道路洒水以及喷雾降尘频次2次以上。

  4.3.4 红色(Ⅰ级)预警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中小学、幼儿园停课,企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实施弹性工作制,建议停止大型露天活动;一般人群尽量避免户外活动;强烈建议户外活动采取佩戴口罩等个人防护措施。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同橙色(Ⅱ级)预警应急响应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3)强制性污染控制措施。有关企业严格按照大气污染防治特护期错峰生产、限产和停产实施方案要求,落实红色预警期间错峰生产、限产和停产措施;生态环境部门每日开展生态环境执法监察巡查,会同工信部门检查有关企业错峰生产、限产和停产落实情况;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建筑施工工地管控,全市所有施工工地停止施工作业;公安部门加强对车辆限行区域高污染排放车辆通行管控,强化城区道路的交通疏导;城管执法部门增加道路洒水以及喷雾降尘频次3次以上,全市停止所有渣土、建筑垃圾运输作业。

5.监督检查

  5.1 监督检查

  在预警响应期间以及响应终止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对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应急响应工作实施情况进行事后督查。

  5.2 公众参与

  全市建立重污染天气应对公众参与机制,通过网络平台、热线电话等多种渠道,鼓励公众对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各项工作实施情况及结果进行监督。

  6.评估总结

  预警响应终止后10日内,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大气重点排污企业应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评估报告。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总结评估报告报市人民政府。

7.应急保障

  7.1 组织保障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管理、预警响应工作纳入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各有关成员单位应将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纳入部门绩效考核和目标责任管理。

  7.2 经费和物资保障

  全市各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专项资金,为做好大气重污染应对工作提供财力保障。各成员单位和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实施。

  7.3 监测预警能力保障

  全市加快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仪器设备、预测预报模型等软硬件配备,建设并完善湘潭市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和预报预警平台。

  7.4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预警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8.责任追究

  对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对履职缺位、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严肃查处,并向社会通报。

9.预案管理

  9.1 预案宣传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应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事件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9.2 预案修订

  本预案原则上每3年修订1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提请市人民政府进行修订。

10.附 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4年12月18日印发的《湘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潭政办发〔2014〕8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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