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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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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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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厦府办〔2023〕62号

颁布部门: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3-10-12生效日期:2023-10-12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国有企业,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已经第4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0月12日

厦门市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事故分级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

  2.2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2.3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4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2.5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2.6区级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

  3事故预防与预警

  3.1事故预防

  3.2监测

  3.3预警

  4应急处置

  4.1事故报告

  4.2先期处置

  4.3分级响应

  4.4应急处置

  4.5指挥协调

  4.6现场指挥

  4.7扩大响应

  4.8社会动员

  4.9应急结束

  5信息发布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2社会救助

  6.3保险理赔

  6.4总结评估

  6.5恢复重建

  6.6责任与奖惩

  7应急保障

  7.1人力资源保障

  7.2经费保障

  7.3储备保障

  7.4技术保障

  8宣教培训与应急演练

  8.1宣教培训

  8.2应急演练

  9附则

  9.1预案制订

  9.2预案修订

  9.3预案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提高应对燃气事故和保障公共安全的能力,规范事故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序、高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福建省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厦门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厦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及《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等有关文件,编制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用于指导和应对厦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以下几类燃气事故:

  (1)城市气源或供气设施中气质指标严重超标;

  (2)天然气(液态、气态)、液化石油气储罐发生垮塌等事故,致使气源中止;

  (3)地震、洪水、滑坡、泥石流、台风、海啸、雷击等自然灾害导致气源输送受阻或者燃气储罐站、灌瓶站淹没、机电设备毁损;

  (4)气源输配、应用设施设备以及辅助设施等发生火灾、爆炸、倒塌、严重泄漏、高压气体泄漏等;

  (5)城市主要供气和输配气系统管网(含高压管网)发生干管断裂、破坏,突发灾害或上游供气异常等,影响大面积区域供气;

  (6)公共用户、燃气汽车用气设备、燃气泄漏报警器等安装不规范或使用不当,发生燃气泄漏、爆炸和人员伤亡;

  (7)住宅区、居民用户安装不规范或使用不当,发生燃气泄漏、爆炸和人员伤亡。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液化石油气运输的事故应急不适用于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2)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燃气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3)快速反应,科学施救。建立健全燃气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充分发挥专业应急和燃气企业力量,应用先进技术和先进装备,依法规范科学施救。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应急与预防相结合,做好应对燃气事故的准备工作, 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装备、设施和手段,规范应急救援工作。加强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预案演练等工作, 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做到常备不懈。

  1.5事故分级

  本市燃气事故按照事故影响程度分为四级: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

  一般燃气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2)连续24小时以上停止供气,且影响1万户以下居民用气的事故。

  较大燃气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2)连续24小时以上停止供气,且影响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用气的事故。

  重大燃气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次高压以上级别(1.6MPa>P≥0.4MPa)的天然气供应系统、压缩天然气供应站、液化天然气供应站、液化石油气储罐站、瓶装液化气供应站、车用燃气加气站等燃气供应系统发生燃气火灾、爆炸或发生大面积燃气泄漏,未能有效控制的事故;

  (2)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3)连续24小时以上停止供气,且影响3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居民用气的事故。

  特别重大燃气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城市门站及高压B以上级别(P≥1.6 MPa)的天然气供应系统、输配站、液化天然气储备基地、液化石油气储备基地发生燃气火灾、爆炸或发生大面积燃气泄漏,未能有效控制的事故;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

  (3)连续24小时以上停止供气,且影响5万户以上居民用气的事故。

  上述划分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

  成立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办公厅分管领导、市市政园林局主要领导、市应急局主要领导任副总指挥。平时依托市燃气安全监管协调小组开展日常工作。

  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生态环境局、交通局、商务局、卫健委、应急局、市场监管局、市政园林局、执法局、住房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区政府,国网厦门供电公司,厦门华润燃气公司。

  2.2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指导、协调全市燃气事故应对工作;

  (2)指挥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燃气企业以及社会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专家开展事故调查和进行善后处理工作;

  (4)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

  (5)适时发布本预案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状态的命令。

  2.3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挂靠市市政园林局,由其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平时依托市燃气安全监管协调小组办公室开展日常工作。

  2.4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及时传达和执行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决策和指令;

  (2)负责情况的收集,适时提出建议和方案;

  (3)负责与专家工作组的联络。

  2.5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燃气事故有关新闻报道、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等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燃气事故现场及周边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秩序、道路交通管理秩序,根据情况实施交通管制。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燃气事故,可以根据情况实施现场管制。

  市民政局:指导事发地的区政府做好遇难遗体处置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燃气事故市级应急保障资金,按预算管理要求适时开展应急保障资金的重点绩效评价。

  市人社局:负责为燃气事故中遭受伤害的职工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为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环境污染现场的环境监测和调查,提出现场环境应急处置的建议并协助实施。

  市交通局:负责协调公共交通运营单位,调整燃气事故影响区域的公交、BRT、地铁等公共交通,保障人员疏散所需车辆。

  市商务局:负责协助事发地的区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现场处置人员餐饮等生活必需品保障工作。

  市卫健委:负责伤员医疗救治及相关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市应急局:根据市政府授权或者委托,组织事故调查组,对较大燃气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调查处理燃气事故中负有责任的流通领域燃气器具以及附件产品的质量违法行为。负责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环节的监督检查,指导、协调燃气事故中特种设备的抢险与处置。

  市市政园林局:负责牵头燃气事故的预防和应对工作,制定(修订)我市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协调燃气应急物资储备,组织燃气应急专业队伍建设、应急演练和宣传培训,建立健全燃气事故应急专家库和各单位的联络网络,参与或组织燃气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市执法局:负责燃气事故处置所涉及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市住房局:负责指导事发地的区政府开展燃气事故涉及的房屋安全评估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实施燃气事故衍生、次生的火灾等灾害的险情控制、救助被困人员等工作。

  各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协助处置燃气事故及应急保障工作。

  国网厦门供电公司:负责燃气事故影响区域电力设施应急处置,负责燃气事故应急处置相关的供电保障工作。

  厦门华润燃气公司:组建本市燃气专业应急队伍,负责职责范围内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执行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指令,组织实施燃气事故现场先期应急处置,协助实施应急抢险。负责做好燃气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并及时更新,组织专业应急队伍的培训、训练、演练,确保应急抢险工作需要。协助抢险善后处理,配合事故调查、取证、分析工作。

  其他燃气企业:负责制定本企业燃气事故应急预案,执行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关于燃气调拨、运输、供应等方面的指令及应对措施。加强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维护燃气重要设施、重要部位的安全。

  其他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工作职能,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和保障工作,必要时根据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指令参与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

  2.6区级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

  各区成立区级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进一步明确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燃气事故应对工作;负责事故先期处置,协助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设置指挥场所;根据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指令开展应急处置,并做好相关保障工作。

3事故预防与预警

  3.1事故预防

  (1)市政园林、公安、交通、商务、市场监管、应急、城管执法、消防救援、各区政府等燃气监管相关单位,应按照国家安委会、省安委会、市安委会《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聚焦企业经营、生产充装、输送配送、用户使用、燃气具生产流通使用、监管执法等各环节,紧盯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建立常态化联合监管机制,加大执法力度,消除监管空白,形成监管合力,全面排查整治“问题气”、“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管网”、“问题环境”等各类风险隐患。

  (2)各燃气企业应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数量充足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按规定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管道进行巡查维护,对管道燃气加臭,对使用管道燃气的餐饮企业等用户进行户内燃气设施定期安全检查。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按要求在送气时开展随瓶安检。

  (3)餐饮企业等燃气用户应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定、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规范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购买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液化石油气瓶、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等。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规范设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禁止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广告牌等障碍物,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

  (4)各燃气企业和餐饮企业应加强人员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3.2监测

  市市政园林局和各区市政园林局(海沧区建设与交通局)应充分利用智慧燃气管理信息平台,实施动态监测;燃气企业应结合实际加大信息化、智能化系统的建设,通过实时的数据监测,历史的数据分析,对各类设施、设备,特别是高危设备、老旧管网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防止各类突发事件发生或扩大。

  3.3预警

  3.3.1确定预警级别

  按照燃气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本市燃气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

  (1)蓝色预警:由于燃气事故等原因,可能造成5000户以上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的;因各种原因造成气源保障出现一般问题,实际保障量低于最高计划量 95%,且无法在 72 小时内解决的。

  (2)黄色预警:由于燃气事故等原因,可能造成 1 万户以上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的;因各种原因造成气源保障出现较重问题,实际保障量低于最高计划量 90%,且无法在 72 小时内解决的。

  (3)橙色预警:由于燃气事故等原因,可能造成 3万户以上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的;因各种原因造成气源保障出现严重问题,实际保障量低于最高计划量 80%,且无法在 72 小时内解决的。

  (4)红色预警:由于燃气事故等原因,可能造成 5万户以上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的;因各种原因造成气源保障出现特别严重问题,实际保障量低于最高计划量 70%,且无法在 72 小时内解决的。

  3.3.2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的内容应包括预警起始时间、预警发布单位、预警级别、预警类型、影响范围、注意事项、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时间等。

  预警信息发布要充分发挥厦门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和应急广播系统作用,通过广播、电视、通信、信息网络、手机、电子显示屏、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红色、橙色、黄色预警由市市政园林局负责发布。蓝色预警由各区市政园林局(海沧区建设与交通局)负责发布,并向市市政园林局报备。重要的预警信息发布后,市市政园林局要及时报告市政府总值班室。

  3.3.3采取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各有关单位可视情采取以下预防性措:

  (1)有燃气泄漏、爆炸等险兆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未整改完毕的,采取停气措施;

  (2)组织有关应急处置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视情动员后备人员;

  (3)必要时,做好相关区域内人员疏散准备;

  (4)调集、筹措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及设备;

  (5)加强燃气调度和供气压力调节,保障供气安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防性措施。

  3.3.4调整、解除预警

  应加强对预警信息动态管理,根据事态发展,听取专家研判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并重新发布有关情况。

  当燃气事故风险已经解除,应及时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预警信息的调整、解除流程,与发布流程相同。

4应急处置

  4.1事故报告

  燃气事故发生后,任何人及事故单位均可通过“110”、“ 119”、“120”报警,或向事发地的区政府及市市政园林局、市应急局报告。

  市应急指挥平台、公共安全管理平台、110、119、120、各单位值班电话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及时向相关单位和应急救援力量推送。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限要求,如实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情况;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报告内容一般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后果损失情况(人员伤亡、失联等情况)、事件发展趋势、现场救援情况和已采取的措施等。

  4.2先期处置

  燃气事故发生后,按照属地处置的原则,由消防部门、燃气企业以及事发地的区政府立即调动专业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疏散现场周边无关人员,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4.3分级响应

  根据1.5事故分级条件,对应启动分级响应

  Ⅳ级响应(对应一般燃气事故):由事发地的区级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启动Ⅳ级响应。

  Ⅲ级及以上响应(对应较大及以上燃气事故):由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启动Ⅲ级响应(对应较大燃气事故)、Ⅱ级响应(对应重大燃气事故)和Ⅰ级响应(对应特别重大燃气事故)。

  4.4应急处置

  Ⅳ级响应应急处置措施:通知消防、燃气企业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通知支援队伍做好备勤支援准备;备好燃气事故所需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听令行动;视情进行交通调流;视情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燃气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组织相关部门做好现场人员疏散等工作,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通过媒体进行信息发布和宣传引导,避免引发居民恐慌;关闭相关阀门,放散相关区域燃气,对燃气浓度实时监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Ⅲ级响应在采取Ⅳ级响应处置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视情调度其他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设备赶赴现场参与处置;相关部门做好现场交通管制等工作,为现场提供抢修条件;启动应急储备气源,最大限度地保障居民、医院、学校、养老机构等重点用户基本用气需求;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Ⅱ级响应在采取Ⅲ级响应处置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对于大面积停气事故,限制公共建筑和工业生产用气量,保障居民用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Ⅰ级响应在采取Ⅱ级响应处置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对于大面积停气事故,停止公共建筑和工业生产用气,保障居民用气;采取各种可行的方式从其他区域调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5指挥协调

  Ⅳ级响应:事故发生地的区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以及指挥部成员单位领导立即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积极开展各项应急救援工作。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配合工作,视情派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视情到现场组织指挥。

  Ⅲ级及以上响应: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以及指挥部成员单位领导立即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积极开展各项应急救援工作,根据需要组建现场指挥部。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视情到现场组织指挥。

  较大及以上燃气事故,省、国家成立应急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后,在其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

  4.6现场指挥

  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6+X”的模式设立若干工作小组,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工作组可根据实际进行增减调整。

  综合协调组:由市市政园林局牵头,市应急局、事发地的区政府及其他相关部门参加。主要协助总指挥组织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负责领导要求的上传下达和重要文件起草、审核,统一信息汇总与报送,做好文件传输、归档、保密等工作,统筹协调、调度联系各组工作,沟通协调各类应急救援力量及物资装备参与应急救援,做好与事发地区政府的工作衔接。

  抢险救援组:由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各燃气企业专业救援队伍和其他相关救援队伍参加。主要负责燃气事故抢险救援,开展灾情监测、抢险救援、技术指导、情况会商、分析研判等工作,为抢险救援决策提供建议和依据;指导各类救援力量落实救援指令,形成救援合力;对遇险受困人员开展营救、转移、疏散,抢救重要物资,抢修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基础设施;指导各救援力量做好自身防护保障工作,防止发生安全事故;及时报告救援进展情况等。

  秩序稳控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事发地的区政府参加。主要负责组织现场警戒,做好灾害事故现场、受灾群众安置点以及各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治安和安全保卫等工作;组织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畅通运输线路,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和抢险救灾物资优先通行;加强交通管制,维护交通秩序,确保交通运输安全。

  医疗卫生组:由市卫健委牵头,事发地的区政府参加。主要负责组织伤亡人员现场紧急医疗救治、转送救治和处置;组织开展灾区和事故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加强食品、饮用水卫生监督;加强卫生知识宣传,提供心理咨询和辅导,做好伤亡信息统计。

  宣传与舆情处置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事发地的区政府及其他相关部门参加。主要负责现场工作进展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组织现场新闻发布会和新闻媒体服务管理,收集、整理、上报抢险救援过程中的先进典型事迹等工作。

  后勤保障和善后安置组:由事发地的区政府牵头,市市政园林局、财政局、民政局、交通局、商务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及其他相关部门参加。主要负责市级现场指挥部开设及现场会务相关保障工作;为抢险救援使用的设备物资提供支持保障,组织协调抢险救援所需交通运输工具;做好现场救援人员后勤保障;协调调运救灾物资,妥善安置受灾害事故影响人员,开展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开展事故灾害的灾情统计、核查、评估工作,组织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工作和赔偿,征用物资补偿等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事故应急和处置工作的需要,在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积极主动地做好相关工作。

  4.7扩大响应

  如果燃气事故的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我市现有应急资源难以有效处置,或者燃气事故已经波及到本市大部分地区,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灾害,由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向驻厦部队或省、国家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4.8社会动员

  燃气事故发生后,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处置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户外显示屏、短信等向社会公众发布应对提示,动员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引导社会公众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4.9应急结束

  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组织专家会商,确认相关危害因素消除后,提出建议报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方可宣布应急结束。

5信息发布

  燃气事故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有序的原则。信息发布由市、区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一般燃气事故信息由事发地的区级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发布,较大及以上燃气事故由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发布。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通过新闻网站和官方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发布信息,以及提供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或接受媒体采访等,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燃气事故处置结束后,事发地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组织开展燃气事故损失调查核定工作。对应急处置中的伤亡群众或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依法依规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6.2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社会捐赠物资的接收、登记和统计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司法行政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燃气事故涉及的人员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6.3保险理赔

  燃气事故发生后,保险业金融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保险公司及时开展保险受理,按规定做好赔付工作。

  6.4总结评估

  燃气事故结束后,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应组织对较大以上燃气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分析和总结评估,15日内书面报告市委市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6.5恢复重建

  燃气事故处置结束后,事发地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进行全面评估,有针对性地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并组织实施。

  6.6责任与奖惩

  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提请市委市政府对处置事故作出贡献的部门(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应急救援工作中推诿扯皮、不作为,燃气事故信息报告中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信息发布不力,以及因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7 应急保障

  7.1人力资源保障

  专业应急处置队伍。消防和燃气企业的应急队伍是本市燃气事故应急处置的专业队伍,承担燃气事故应急处置的任务。

  燃气事故应急专家库。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燃气事故应急专家库,为燃气事故处置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7.2经费保障

  与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有关的各项费用,按规定程序纳入年度市、区财政预算。当燃气事故发生时,各级财政应做好资金保障。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提前做好燃气应急救援资金安排。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燃气事故提供资金捐赠和支持。

  7.3储备保障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统筹规划建设全市燃气供应应急储备设施,不断提高燃气供应应急保障能力。

  7.4技术保障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关注国内燃气技术的发展趋势,组织科研单位和燃气企业,对先进技术进行研究,结合我市实际需要,适时更新燃气安全相关的设备、设施,培养高素质的运行管理人员和应急处置人员,不断提高我市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

8宣教培训与应急演练

  8.1宣教培训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利用新闻媒体、网站、报刊、举办专题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燃气事故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教育活动。

  预案发布后,要对相关指挥员、应急救援队伍进行预案解读培训,使其熟悉工作职责、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切实提高应急联动处置能力。

  8.2应急演练

  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制定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围绕情景模拟有针对性地编制演练方案、演练脚本,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市燃气事故应急预案至少每年进行1次演练。各燃气企业应当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评估、演练音像资料等应及时归档保存备查。

9附则

  9.1预案制订

  本预案由市市政园林局负责解释并牵头组织实施。各区政府应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辖区燃气事故应急预案,报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9.2预案修订

  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变化情况,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评估情况,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9.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厦门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架构

            2.厦门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系电话

            3.厦门市燃气事故应急专家联系电话

            4.厦门市燃气企业场站基本信息及抢修电话

            5.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原则

            6.燃气事故报警响应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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