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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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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柳政规〔2023〕7号

颁布部门:柳州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固体废弃物类

颁布日期:2023-06-08生效日期:2023-06-08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柳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8日

柳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行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及作业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柳州市市区建成区范围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包括暂住户)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城市生活垃圾从设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运往垃圾处置场所,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所需的费用,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理所需的费用。
  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城区环卫部门应当按照方便居民的原则,确定生活垃圾投放、倾倒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居民应当维护居住区的环境卫生,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临街店铺经营活动产生的垃圾,应当按照指定的地点投放。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坚持“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凡在本市市区建成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组织、个体经营户和居民(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等相关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应取消或归并与生活垃圾处理相关的其他收费项目。

  第五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垃圾处理费收缴的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全市环卫服务单位开展垃圾收集、运输、集中处理等服务工作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工作,负责指导城区环卫部门做好区域范围内非居民城市生活垃圾的计量工作;市柳西环卫所(以下简称执收单位)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主体,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上缴、报税等相关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税务机关负责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使用发票进行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收费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物业公司参与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代收费工作进行指导。
  城区政府(包含新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区域范围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城管执法部门及有关单位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按照有利于提高收缴率、降低收费成本,以及方便缴费的原则创新收费方式,逐步建立并完善信息化缴费平台。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可与水费等同时收取,也可委托相关部门或其他组织代收,探索使用水消费量系数折算法等方法。
  非居民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照垃圾产生量计量收费,促进生活垃圾减量。非居民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计量收费的,应当以重量或者容积为计价单位分类制定收费标准。逐步实行差别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根据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情况,逐步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计价收费标准。

  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由执收单位直接收取;
  (二)由执收单位与城区环卫部门、保洁公司、物业公司、生活垃圾终端处置单位、水电气服务公司等相关部门,按自愿原则签订委托代收协议,由代收单位进行代收;
  上述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实行专用账户管理,执收单位与代收单均应将所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直接收入专用账户,不得以现金或其他形式暂存或截留。

  第八条  执收单位委托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应当与代收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协议,代收单位可从其实际代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中提取代收手续费,具体标准由市财政部门、市城管执法部门另行规定。
  执收单位与代收单位应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将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投诉电话等向缴费者公示,不得重复收费、分解收费、只收费不服务,已重复收取的,应当退还。

  第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月征收,不足15天按半个月征收,超过15天不满一个月按一个月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可以按月或季度征收,也可以按半年或一年征收。

  第十条  在柳州市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的居民户及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依法完成审批手续后,可免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如有其他涉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政策,依法按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代收单位必须按执收单位约定的时间全额上缴实际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执收单位向税务部门完成税费缴纳后,上缴至市财政指定部门统一扣除并返还代收手续费。

  第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扣除代收手续费后,由市财政部门、市城管执法部门统筹安排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以及市区环境卫生管理及整治工作。对提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的市场化主体,应将其服务范围内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协议约定支付给服务单位。

  第十三条  执收单位及代收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执行规定的收费办法、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做到应收不漏,应免不收。

  第十四条  按本办法规定需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时足额缴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代收单位存在不按时上缴、截留、乱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等行为的,由执收单位终止其代收资格,追缴拖欠、截留的费用,督促代收单位清退多收、错收费用。代收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主管部门与执收单位不得违反规定收费,或挪用、截留、非法占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对违反规定收费,挪用、截留、非法占用及不按规定列支使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各县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县收费管理办法,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撤县设区的城区在过渡期结束后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12月30日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柳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柳政办〔2006〕146号)同时废止。在新收费标准出台前,仍按《关于重新印发柳州市环卫有偿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柳价费字〔2008〕98号)及《关于统一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柳价费字〔2008〕240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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