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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三年攻坚实施方案(2023-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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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孝感政办发〔2023〕21号

颁布部门:孝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固体废弃物类

颁布日期:2023-12-29生效日期:2023-12-2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临空经济区、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孝感市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三年攻坚实施方案(2023-202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12月29日

  孝感市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三年攻坚实施方案(2023-2025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湖北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三年攻坚实施方案(2023-2025年)》(鄂政办发〔2023〕1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全市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有效防控危险废物环境与安全风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坚持依法治污、科学治污、精准治污,以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有效防控危险废物环境与安全风险为目标,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着力提升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助推流域综合治理和长江大保护,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

  二、总体目标

  到2023年底,全面摸清全市危险废物底数,夯实危险废物管理基础,危险废物安全监管与环境监管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到2024年底,危险废物安全与环境监管效能进一步提升,风险防控能力进一步增强。到2025年底,建立健全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危险废物监管体系;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结构趋于合理,布局进一步优化,技术和运营水平明显提升。

  三、主要任务

  (一)压实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

  1.夯实属地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三区”管委会对本地区危险废物治理负总责,建立完善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将危险废物治理工作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三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三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落实部门监管责任。生态环境部门强化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统一监督管理,充分发挥牵头抓总和统筹协调作用。各有关部门依法落实本部门监管职责,强化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公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压实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企业环境污染防治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落实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人员污染防治责任。危险废物相关企业依法及时公开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信息,依法依规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孝感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孝感监管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危险废物源头管控

  1.严格环境准入。涉危险废物新改扩建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等要求,并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环保竣工验收和排污许可制度,严格落实长江大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等建设项目,不予批准环评文件。依法依规对已批复的重点行业涉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开展复核。持续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动源头减量控制。研发、推广减少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工业危险废物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鼓励危险废物产生量大的工业园区和工业企业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配套建设主要类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申报登记管理。严格执行分类管理要求,对全市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和简化管理单位在湖北省危险废物监管物联网上申报数据开展申报登记情况调查,对全市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数据进行审核,对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依法立案查处。(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危险废物鉴别管理。督促固体废物产生单位落实危险废物鉴别的主体责任,主动依法依规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对需要开展危险废物鉴别的固体废物,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委托第三方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贮存等过程监管

  1.推动收集转运贮存专业化。深入推进垃圾分类专项规划要求,合理规划有害垃圾暂存间。各乡镇依托现有生活垃圾转运站分别设置1处有害垃圾暂存点。加强有害垃圾源头分类、规范投放,完善有害垃圾收集转运体系。(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参与)

  完善建筑垃圾回收处置体系,推行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建立分类运输管理模式,实施区域内产生的建筑垃圾除大型工程类项目外,采取“中转”运输模式,大型工程类项目将建筑垃圾纳入招投标内容采取直运模式。完善建筑垃圾运输服务企业和车辆管理,制定和完善建筑垃圾运输服务企业及车辆准入核准及相关管理办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优化危险废物收集体系,支持在中小微企业、科研机构、学校等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集中区域建设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建设专业化收集贮存示范项目。(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局、市教育局、市科学技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转移运输管理。建立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运输车辆备案制度,完善“点对点”常备通行路线,尽可能避开人流集中区域和环境敏感区域。(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落实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白名单”制度。(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3.严厉打击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将危险废物纳入日常生态环境执法监管体系,将危险废物环境执法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重要内容,完善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部门协作机制,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通过“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执法等方式,常态化开展执法监管,查办实名投诉举报案件。以医疗废物、废酸、废铅蓄电池、废矿物油、废煤焦油、废弃危险化学品、电镀污泥等危险废物为重点,持续开展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对自查自纠并及时妥善处置历史遗留危险废物且未造成环境影响的企业,依法从轻处罚。(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建立废弃危险化学品监管联动机制。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公安部门建立监管协作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密切配合协作,实现信息及时、充分、有效共享。督促相关企业对拟废弃的危险化学品落实稳定化预处理等措施,并按时申报,规范管理。从严打击未如实申报废弃危险化学品行为或将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隐瞒为原料、中间产品行为。(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高质量发展

  1.推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规模化发展、专业化运营。生态环境部门会同住建、城管、卫健部门定期向社会发布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能力、利用处置状况等信息,科学引导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发展。新建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处置能力原则上应大于3万吨/年,从严控制危险废物填埋场建设规模,有效降低可焚烧危险废物的填埋量。(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动开展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绩效评估,按照自愿原则,积极引导企业开展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评价,提升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水平。鼓励采取多元投资和市场化方式建设规模化危险废物利用设施,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技术创新,逐步淘汰落后的利用设施,支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做大做强,全面提升危险废物利用规模和水平。(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参与)

  2.规范危险废物利用。鼓励危险废物就近利用,严格执行湖北省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标准,综合利用固体废物应当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符合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技术标准,使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物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用途和标准。(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依照省级政策的相关规定,参与开展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经营许可证豁免管理。(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3.加快先进适用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鼓励废酸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和环境污染防治适用技术研发、应用和示范推广。鼓励推广应用技术较为成熟,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新技术、新设备。(市科学技术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强化要素支持。健全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制定符合我市实际情况的处置收费标准并适时调整。定期发布危险废物处置单位清单,供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选择使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参与)

  建立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制度,预提费用列入投资概算或经营成本。(市财政局负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参与)。

  鼓励金融机构结合企业融资需求创新金融产品,鼓励担保机构为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项目提供便捷、优惠的担保服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孝感监管分局负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参与)

  落实环境保护税政策。(市税务局负责)

  探索建立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处置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财政局参与)

  做好市域内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建设用地保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

  (五)强化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能力

  1.加强专业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建立与防控环境风险需求相匹配的危险废物监管体系,加强危险废物监管能力与应急处置技术支撑能力建设。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人员力量,培育专业化应急救援队伍,切实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和风险防控能力。(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等参与)

  2.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加强危险废物风险防控与利用处置科技研发,强化危险废物污染防治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强区域性危险废物和化学品测试分析与环境风险防控技术能力建设,强化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预警与管理决策支撑。(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教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参与)

  3.建立完善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完善长江经济带危险废物联防联控机制,严厉打击跨省非法收集、贮存、转移、倾倒和处置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统筹市县两级执法力量,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跨区域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参与)

  4.完善应急响应体系。将医疗废物和涉疫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纳入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领导指挥体系,统筹现有工业炉窑设施资源,完善应急处置方案,提升应急收运、处置能力,加强应急演练和人员防护。加强涉危险废物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强化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提升信息化监管能力。深化省危险废物监管物联网系统应用,加大培训指导力度,强化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管理台账、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等功能运用,强化危险废物全链条、全过程、全周期闭环管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参与)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调度。加强对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年度目标任务清单,细化责任分工和工作措施;建立半年调度、随机检查、重点督办、年度通报制度,有序推进工作落实。各有关部门加强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改革攻坚工作,开展年度总结评估。(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主体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严格履行危险废物监管责任,对不履行危险废物监管责任或监管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环保督察。把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问题列入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重点内容。对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的涉及危险废物的问题,进行全面复查复核,确保整改措施落实落靠。严肃查处督察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有关部门参与)

  (四)营造良好氛围。分类开展危险废物领域管理人员、执法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依托具备条件的危险废物相关企业建设培训实习基地。落实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按照规定对举报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等行为予以奖励。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标准规范以及典型案件的宣传教育力度,推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向公众开放,推动形成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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