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15年2月27日被《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废止,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卫生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铁道部、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印发《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补充和修正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监管、公安、环保、卫生、质检、交通部门,各铁路、民航局,中央管理有关企业: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的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卫生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铁道部、交通部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于2003年6月24日联合发布公告,公布了《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根据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对《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进行了补充和修正。现将《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补充和修正表》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由各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知辖区内所有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
附件: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补充和修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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