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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危险化学品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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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沪安监管危化〔2008〕123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8-06-10生效日期:2008-06-10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 
  为了加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力度,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监管能力和行政执法水平,特制定《上海市危险化学品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六月十日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力度,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监管能力和行政执法水平,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从业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监管对象) 
  凡经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或备案的从业单位,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建立从业单位监督检查信息档案。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尚未通过相关行政许可或备案的从业单位,应依法做出相应处理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 
  第四条(监管分工)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实施市、区县分级监管。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直接监察单位包括: 
  (一)上海化学工业区; 
  (二)洋山保税港区; 
  (三)上海华谊(集团)公司(本部); 
  (四)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本部); 
  (五)中国石油上海销售分公司(本部); 
  (六)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油分公司(本部); 
  (七)上海新奥九环车用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部); 
  (八)上海星城石油有限公司(本部); 
  (九)上海东海石油浦东公司(本部); 
  (十)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十一)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高桥分公司(含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高桥分公司); 
  (十二)宝钢集团有限公司[宝钢股份有限公司宝钢分公司、上海宝钢化工有限公司、宝钢股份有限公司不锈钢分公司、宝钢股份有限公司特殊钢分公司、上海梅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宝钢集团上海梅山有限公司、宝钢集团企业开发总公司、宝钢集团上海浦东钢铁有限公司、宝钢集团上海第一钢铁有限公司、宝钢集团上海五钢有限公司]; 
  (十三)上海船舶工业公司[江南长兴造船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江南长兴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江南造船(集团)有限公司(含正在搬迁的老江南)、江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本部)、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沪东重机股份有限公司(浦东本部)]。 
除前款规定外,其他从业单位以及上述单位下属的加油(气)站、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由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照行政辖区划分,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检查重点)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从业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应突出重点,着重对下列单位加强监督检查: 
  (一)构成重大危险源; 
  (二)存在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危险场所; 
  (三)涉及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 
  (四)许可证到期前3个月内仍未提出换证申请。 
  第六条(检查频次)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管辖区内从业单位实施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监督检查频次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除无储存仓库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外,其他从业单位,每年不少于2次; 
  (二)存在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危险场所的从业单位,每年不少于3次; 
  (三)重大危险源单位,涉及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和未安装阻隔防爆技术达不到安全距离的加油(气)站,每年不少于4次。 
  不定期监督检查应结合高温、防汛、雨雪等不同季节特点,组织开展针对性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检查内容)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应参照《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检查要点》(见附件),并结合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选择相关内容开展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并发挥应有作用; 
  (二)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各项规章制度是否按要求贯彻执行; 
  (三)企业安全投入是否落实; 
  (四)企业安全培训考核是否严格执行,如三级安全教育、日常安全教育、外来人员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育等; 
  (五)安全设施是否定期检查、维护和技术检验,并有检查记录; 
  (六)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是否建立实时监控系统,并按要求检测、评估; 
  (七)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作业场所的从业单位是否严格执行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八)涉及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是否严格落实销售备案制度、剧毒化学品“五双”制度等; 
  (九)已经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或备案的从业单位,其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的场所、规模、方式是否改变,生产工艺是否改变,产品种类是否发生变更,企业周边安全防护距离和内部相邻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是否改变; 
  (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及时修订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救援器材是否按要求配备、维护。 
  第八条(检查处理) 
  对于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以及许可证到期前3个月内仍未提出换证申请的从业单位,安全监管人员应根据不同情况,依法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凡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的,除要求立即改正外,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督促企业落实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做好复查记录。 
  对于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从业单位,应依法做好调查取证,按照法定程序立案查处,在规定时限内结案。 
  对于检查中发现未办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以及许可证过期失效的从业单位,应立即责令停产停业,依法查处。 
  第九条(延期换证) 
  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按照《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查分工,在审查时对从业单位按期换证等情况进行一次性告知,并经企业签字确认。 
  对许可证过期失效后重新提出申请的从业单位,应按照新申请办理。 
  第十条(安全评价备案) 
  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期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评价报告和整改情况及时报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备案。 
  第十一条(检查记录) 
  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应做好检查及整改复查记录,并经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案。 
  第十二条(检查考核)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每季度召开一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例会,对本季度全市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对监管过程中的经验做法进行交流、讲评,并对下季度重点工作进行部署。年终对各区县安全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并对检查到位、工作积极的区县进行表彰。 
  第十三条(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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