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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冶金等工贸企业实行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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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哈安监发〔2013〕42号

颁布部门:哈尔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体系与认证

颁布日期:2013-04-01生效日期:2013-04-01

各区、县(市)安监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冶金等工贸企业实行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

哈尔滨市冶金等工贸企业实行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办法

  为切实加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促使其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模式,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确保我市冶金等八大类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全市冶金等工贸企业实行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行分级监管的范围

  在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冶金、建材、有色、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为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分级监管。

  二、企业等级的划分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安全设施“三同时”(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下同)执行情况、生产现场安全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应急救援管理和事故控制管理等主体责任实际落实情况,制定分级评审百分制考评细则(见附件)进行评审定级,根据评定结果将生产经营单位分为A、B、C、D四个安全状况等级,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分级管理、重点监管的安全生产监管模式。

  A级单位(自主管理型):

  该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优良,列入自主管理级别,辖区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除例行检查等工作之外,应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自主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评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生产现场安全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应急救援管理和事故控制管理等综合评定得分在90分以上或生产经营单位通过市级(含市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认证的,近期未发生亡人事故的,经区、县(市)安全监管局审查、市安全监管局确认后,直接进入该级别。

  B级单位(一般监管型):

  该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良好,列入一般监管级别,由辖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进行定期安全检查,指出发现问题,对存在的一般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完毕,促进企业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评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生产现场安全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应急救援管理和事故控制管理综合评审得分在80-89分。

  C级单位(重点监管型):

  该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较差,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列入重点监管级别,需局部限期进行停产停业整改,由辖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联合有关部门,集中力量进行重点治理。对该类单位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完毕。如在整改期限内不能完成整改工作,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则降为D级。

  评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生产现场安全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应急救援管理和事故控制管理综合评审得分在60-79分;

  D级单位(强力监管型):

  该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极差,存在多个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且经停产停业限期治理仍对本单位及周边的人员和财产构成重大威胁。由辖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联合有关部门采取相应强制措施,勒令其停产停业或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依规予以关闭取缔,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评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生产现场安全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应急救援管理和事故控制管理综合评定得分在59(含59分)以下。

  三、工贸企业分级监管办法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全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分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公示。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本辖区冶金、机械等工贸行业的分级评审、验收、总结等工作,评审结果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分级评审结果进行汇总,并在市安全生产信息网等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结束确认无误后,将正式列入安全生产监管范围。

  生产经营单位对评审定级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复核,并最终确认评审结果。

  (三)各区、县(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不同安全生产等级进行监督检查(明查暗访),频次如下:

  A级单位:每年例行检查不少于1次。

  B级单位:隐患整改期限内应进行跟踪检查(暗访);隐患整改期完毕后,每年检查不少于2次。

  C级单位:每年检查(暗访)不少于4次。

  D级单位:每月检查(暗访)不少于1次,包括对有关职能部门对其停产停业整顿或关闭取缔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各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情况,应及时、准确地做好检查(暗访)纪录,并建立相应台账。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对分类评审定级工作建立明查暗访等工作制度。

  四、分级监管实行动态管理

  (一)分级评审工作实行周期复评制度。按照市、县两级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分类评审复评工作。A级单位每4年复评1次,B级单位每3年复评1次,C级单位每2年复评1次,D级单位每年组织对停产停业整顿或关闭取缔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生产经营单位在复评中出现级别变化的,相关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在7日内报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重新确认。

  (二)日常检查中,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降级:

  1.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经相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指令限期整改仍未彻底治理的,级别下降一级;

  2.发生1起一般生产安全亡人责任事故,级别下降一级;

  3.1年内连续受到2次及以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级别下降一级;

  4.应履行而未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的,级别下降一级;

  5.1年内发生1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2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级别下降二级;发生重大(含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直接降为D级。

  生产经营单位出现应予降级情况的,由属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在7日内报市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认定,并予以公示。

  (三)因发生较大(含较大)及以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存在安全生产隐患降级的生产经营单位整改到位的且满一年后,可向所属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申请恢复级别,所属地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在15日内进行验收确认,并于7日内报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认定,予以公示。

  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未进行分级评审工作的,所属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在发现之日起30日内责令其完成评审定级工作,并报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五、奖惩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级监督管理工作,作为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列入市政府对各区、县(市)和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坚持优胜劣汰的原则,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贡献、其安全生产状况良好的生产经营单位,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扶持政策,支持其又好又快发展;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采取强制措施,促使其进行限期治理整顿,直至关闭取缔。

  被评为A、B级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其负责人,有资格参加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先进单位或个人的评选。

  被评为C级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其负责人,不得参加市级(含市级)以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先进单位或个人的评选。

  被评为D级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参加各级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先进单位或个人的评选。由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责令其限期停产停业整顿。经整顿后仍不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依规予以关闭取缔。

  六、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市)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高度重视工贸企业分级监管工作。对工贸企业实施分级监管,是突出重点,规范和有针对性开展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要充分认识实行分级监管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二)强化措施,严格落实分级监管制度。各区、县(市)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进一步细化分级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推进分级监管工作。通过实行分级监管,有针对性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促使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持续提高。

  (三)做好工作有机结合。一是与推进安全标准化工作相结合,以分级监管为手段,建立安全标准化升级、淘汰机制,推动标准化工作深入开展;二是与强化重点企业监管工作相结合。突出重点,强化对重点企业的检查频次和监管力度,确保重点企业安全运行,继续保持全市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

  附件: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级评审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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