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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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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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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新政办发〔2013〕28号

颁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消防安全类

颁布日期:2013-04-01生效日期:2013-04-01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4月1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2〕6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对各地(州、市)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 考核工作结合自治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组织实施。
  考核结束后,考核工作组在30日内将考核结果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消防安全责任三个部分。

  第六条 考核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暗访调查等方式,按照考核计分表和实施细则逐项细化并进行量化评分。
  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由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结合消防工作实际研究制定。
  考核成绩按比例纳入各地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总成绩。

  第七条 考核结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由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向各地、各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地区予以通报表扬;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并抄送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第八条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交由自治区党委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州、市、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条 各地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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