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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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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穗府〔2013〕13号

颁布部门:广州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消防安全类

颁布日期:2013-05-21生效日期:2013-05-21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2〕114号),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市消防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1.切实强化政府领导责任。全市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本地区消防工作主要责任人,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督促分管领域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全市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每年开展消防督导检查不少于一次,分管领导在火灾高发季节和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组织开展消防专项督导检查。市政府常务会议每年、区(县级市)政府常务会议每半年至少听取1次消防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消防工作的困难和重大问题。各区(县级市)、镇(街道)要落实领导班子成员包片挂点的消防安全责任制,督促镇(街道)、村(社区)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

  强化消防安全委员会作用。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要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评;区(县级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要结合辖区消防工作实际,每季度组织开展消防检查和消防安全评估,对镇(街道)消防工作定期组织检查考评;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要落实“四个一”(即一个固定办公场所、一支队伍、一套工作制度、一笔年度工作经费)的要求,办公室设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部门协调、村居指导、隐患排查、消防宣传等工作,可采取整合镇(街道)现有人员和招聘消防文员等办法,实现常住人口每10万人配备2至5名专职消防管理人员。

  切实落实消防经费保障。贯彻落实《广州市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穗财政〔2012〕62号)和《广州市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穗财政〔2012〕130号)要求,市、区(县级市)财政应当将同级消防部队作为预算单位,将地方消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按规定落实保障标准。镇(街道)、村(社区)应根据担负的消防工作任务安排落实消防经费。

  2.切实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的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是本部门消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严格执行“一岗双责”制度,落实消防工作经费,实施行业、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开展火灾隐患整治,组织年度消防工作考评。

  强化行业、系统消防监管。各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职能划分和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职责分工,承担对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完善消防安全社会信用机制,将消防安全信用纳入行业、系统等级评定体系。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应当督促指导所管辖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建设、水务、林业和园林、农业、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将消防水源、道路等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旅游管理部门或其行业协会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星级酒店复核工作,同时将消防安全知识作为导游录用前的培训内容。电力管理部门要定期对供电设施、电气线路进行检测,及时制止用电单位和个人超负荷用电、违规拉线接电等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行为,对拒不整改的,依法中止供电。燃气管理部门要督促燃气经营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强化执法监管。要加强多部门联合执法、信息反馈,将火灾隐患整治和安全生产、行业管理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及时消除火灾致灾因素。工商、质监等部门及公安机关要依托工商监督执法平台,联合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及时查处生产、经营、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单位。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人员密集场所等易发生群死群伤单位、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3.切实落实单位主体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管理要求,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健全消防安全组织,保障必要的消防投入;要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制度,每年至少进行1次全面检测。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落实“户籍化”管理,落实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备案制度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安全自我评价报告制度。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等火灾高危单位应依法购买火灾公众责任保险。2014年底前,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部实行“户籍化”管理。多产权建筑要由物业服务企业或由村(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物业使用人落实管理区域内公共部位消防安全和共用消防设施设备的管理责任,确保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设施完整好用,为用户提供良好的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二、全面强化火灾防控

  4.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严格依法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并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存在的消防不良行为或消防违法情况纳入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文化、民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博物馆、公共娱乐场所等。

  5.强化火灾隐患整治。针对我市城中村、出租屋、老旧居民楼和集贸批发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火灾危险性较大,高层、地下建筑、公众聚集场所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特点,强化消防法制建设,制定适合广州消防工作实际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每年对各区(县级市)不少于1个火灾隐患重点地区进行挂牌督办。各区(县级市)要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重点负责辖区内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结合辖区消防安全形势特点,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火灾隐患整治计划;要督促辖区单位、场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每年对不少于1个火灾隐患重点区域(行业)进行挂牌督办;要充分发挥火灾隐患投诉举报中心作用,设置专项经费,按规定给予奖励。镇(街道)要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要求,通过党政统筹、抓标准化建设、考核督办等方式,组织综治、安监、出租屋管理、工商、民政、国土房管等基层单位,重点负责辖区内出租屋、“三小”场所(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三合一”场所(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场所)、老旧居民楼、“住改仓(商)”等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和排查整治工作;街道要组织综合执法队开展消防巡查,落实火灾隐患整治任务,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住人经营场所及时清理;对涉及多个职能部门或监管不明确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违章消防安全问题,由隐患所在地的镇(街道)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消防部门要加强对镇(街道)消防工作的业务指导和专业培训。

  三、全面加强宣传教育

  6.广泛开展全民消防宣传。全市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贯彻中央宣传部等八部委印发的《关于印发〈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的通知》(公通字〔2011〕20号)要求,每年制定并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将消防宣传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推动消防宣传“五进”(进家庭、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工作。2013年底前,各区(县级市)要全部配齐多功能消防宣传车,注册消防志愿者人数达到本地区常住适龄人口总数的3%。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要安排专门时段、版块刊登播放消防公益广告;教育、民政、公安、共青团、文明办等单位要积极组织开展消防志愿者活动。村(社区)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配专(兼)职消防宣传员,在居民活动场所、办公区等区域设置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在消防部门或专业机构的指导下,每月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或灭火逃生演练。

  7.加强消防知识教育培训。全市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贯彻公安部等九部委印发的《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公安部令第109号)要求,按照各自职能,依法组织、监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纳入相关工作检查、考评;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培训、义务教育、职业培训、科普和普法教育内容,各区(县级市)、镇(街道)、村(社区)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要自觉参加公安消防部门组织的培训;要加强各级消防职业培训学校建设,广泛开展消防从业人员职业化培训,全面落实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加强市消防协会建设,增强社会消防自治功能。建设集消防培训学校、消防博物馆、设施设备展示区、逃生自救体验馆四大功能于一体的广州消防科普宣教中心。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儿童、中小学生防火、逃生基本知识的教育;区(县级市)要加强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培训,实现在岗员工全员培训,公众聚集场所员工必须持证上岗;要依托中小学课外学习基地、城区街区公园、文化体育设施建设消防科普教育基地、消防主题公园、消防文化街区。镇(街道)要加强社区居民消防知识普及教育,依托公安消防队或政府专职消防队建立消防科普教育场所,向社区居民普及基本的火灾预防和灭火逃生知识。

  四、夯实灭火救援工作基础

  8.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与广州市新型城市化发展相适应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争取到2015年底,全市常住人口每万人拥有消防员数不少于4名(包括公安消防人员、专兼职消防队员)。各区(县级市)要根据本地消防站建设情况,按标准招聘合同制消防员,确保有足够的力量完成灭火救援工作。制定《广州市镇(街道)专职消防队管理规定》,力争到2015年底,全市镇(街道)专职消防队全部达到《乡镇消防队标准》(GA/T998-2012)要求,并按照“达标一个,接收一个”的原则,全部归口当地消防大队统一管理。各区(县级市)要按照《广州市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要求,落实政府专职消防队经费保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要求,督促大型企业建设专职消防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居)民委员会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按照市综治办等五部门《印发〈广州市贯彻落实广东省街道乡镇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公〔2012〕146号)要求,配足配齐消防器材,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9.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和战勤保障建设。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消防工作“十二五”规划的通知》(穗府办〔2012〕58号)规定的消防站、消防供水等基础设施和战勤保障建设任务。各区(县级市)要按照国家标准,至少规划建设或改、扩建1个具备指挥调度、模拟训练、教育培训等功能的消防中心站。市消防部门要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财政、建设等部门,研究制定城区小型、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建设范围,在中心城区因地制宜布密站点,确保火灾事故得到及时处置。各区(县级市)政府要定期对市政道路和建成区内国道、省道、公路路侧设置的消防供水设施进行摸底排查,按标准建设并确保完整好用,力争2015年底前全市范围内基本消除消防供水“盲点”。市水务部门要指导和监督市水投集团和各区(县级市)政府加强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管理,要在珠江两岸及市内河涌适当位置设置可供消防车取水的平台(码头)。按照“以点带面、区域联勤、覆盖全市”的思路,在全力推进东、南、西、北片区消防战勤保障基地建设的基础上,各区(县级市)至少建立1个战勤保障消防站,满足辖区内灭火救援装备、物资、技术保障需求。

  10.建立完善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全市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本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应急救援等级响应机制,明确不同事故类型、灾情等级下的力量调集和任务分工。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气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社会应急联动部门要及时按照响应要求进行综合应急救援处置,最大限度控制和减少灾害事故损失和影响。市政府每年、区(县级市)政府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由社会联动力量参与的应急救援演练,不断提升协同作战和灭火救援实战能力。

  五、建立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11.建立消防工作考评问责机制。全力遏制火灾事故特别是重特大和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各区(县级市)火灾人员死亡率要控制在0.19/10万人(按常住人口)。健全消防工作考评机制,全市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每年组织对下级政府、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将消防工作纳入平安创建等考评范围;建立消防工作问责机制,督促下级政府、部门及部门管理的下属机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对未履行职责发生亡人火灾事故、未及时整治重大火灾隐患、未按时完成重要消防工作任务的下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告诫问责。

  12.建立消防安全评估机制。各行业、系统要每半年对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并报本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每半年要对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并报同级政府。全市各级政府要根据分析研判和评估情况,及时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建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火灾高危单位每年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1次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自行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测评。各职能部门可根据行业、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要求,提出测评标准或适用条件,测评结果作为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通过建立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构建奖惩分明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对发生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且对火灾事故的防范、发生、扑救、损失扩大、伤亡扩大有失职、渎职情形的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

  附件:相关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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