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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安监局通报今年工贸企业较大事故

2012-6-11 10:41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1142 | 评论: 0 | 来自: 湖北省安监局
摘要:湖北全省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工贸企业)今年5月31日止共发生较大事故5起,共造成16人死亡、35人受伤。
  湖北全省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工贸企业)今年5月31日止共发生较大事故5起,共造成16人死亡、35人受伤。1月3日,随州市随县均川镇龙王木业公司发生一起锅炉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3月27日,武汉市江夏区武汉佳成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发生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26人受伤;4月12日,武汉市新洲区武汉市亚峰洗涤有限公司发生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8人受伤;4月28日,武汉市长航青山船厂军山分厂发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5月14日,仙桃市张沟镇盛大纸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中毒窒息事故,造成4人死亡。

  上述事故主要原因:一是事故企业多为位于乡镇或农村的私营小企业、小作坊,个别企业证照不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执行“三同时”制度,非法生产经营;二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有限空间、粉爆场所、高温高压、特种设备等安全风险较大作业不重视,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三是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力,职工缺乏安全风险较大作业安全知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四是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作业前没有对作业现场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检测,没有为作业人员配备自救器、防毒面具等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和气体检测监控仪器;五是未制定切实有效的应急预案,盲目施救导致伤亡人数扩大;六是部分地区对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监督管理针对性不强,存在薄弱环节和漏洞等。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各项要求,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工贸企业事故防范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监管,高度重视安全风险较大作业安全生产工作

  各级安监部门要高度重视工贸企业安全监管工作,要组织力量摸清辖区内工贸企业基本情况,实施分类分级监管。特别是对作业人员从事安全风险较大作业时,存在缺氧窒息、气体中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要督促企业依法依规制定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督促企业职工按规程上岗操作,督促企业为上岗职工配备检测和自救防护仪器设备,建立日常监管与检查机制,有效防范安全事故。

  二、提高认识,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工贸企业要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确实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第一位。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风险较大作业安全。要组织制定安全风险较大作业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先通风、先检测检验、后作业”的原则,未经通风和检测检验,严禁作业人员从事安全风险较大作业;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通风、检测、照明、通讯、应急救援等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要明确安全风险较大作业现场的负责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安全风险较大作业安全培训,严禁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进行安全风险较大作业;严格规范安全风险较大作业承包管理,不得将工程发包、转包、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三、采取措施,大力推进工贸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

  各级安监部门和有关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1〕18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岗位达标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四〔2011〕82号)的要求,以安全标准化建设为契机,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针对工贸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的特点,从开展岗位达标入手,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规范安全风险较大作业行为,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减少和杜绝“三违”现象,全面提升现场安全管理水平,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

  四、加大力度,深入开展安全风险较大作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级安监部门要把工贸企业安全风险较大作业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之一,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针对涉及安全风险较大作业的私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开展一次深入细致的大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安全风险较大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制定和落实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技术、设备设施情况,通风、检测检验设备和防护用品的配备使用情况,以及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等。对查出的隐患,要责令限期整改,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对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等有关规定的,要予以严肃处理。

  五、依法依规,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各地区要深入贯彻《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联合执法机制,落实地方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政府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的责任,确保取得实效。对于未经工商登记注册非法生产的,安全监管部门发现后要及时移交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坚决取缔;对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的,要联合或配合有关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依法予以取缔关闭;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执行“三同时”制度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要责令整改并依法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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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湖北省,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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