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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立法:湿地内建房必须先做环评

2012-7-16 10:52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1492 | 评论: 0 | 来自: 北京日报
摘要:记者从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获悉,在5月底的常委会第33次会议上初次审议的《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草案),修改中将进一步明确北京市湿地保护按照分级分类的原则实行管理,细化了湿地范围内建设项目实行前置环境评价的 ...
  北京市湿地拟分级分类名录管理

  1971年,全球性政府间湿地保护《拉姆萨尔公约》正式签署,这是唯一针对单一生态系统保护的国际性条约,标志着湿地作为一种重要的生态系统被国际社会所广泛接受。1992年中国成为《拉姆萨尔公约》的缔约国,国家林业局一直作为我国湿地保护的牵头单位发挥重要作用,协调出台了国家湿地保护行动计划、工程规划等,但至今仍没有一部专门针对湿地保护的法律出台。

  本市起草中的湿地保护条例提出,市和区县政府要建立健全湿地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涉及湿地保护的重大事项,园林绿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园林绿化、水务、农业行政部门按照管理职能范围,分别负责湿地保护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环保等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关保护责任。

  条例拟规定,本市湿地保护按照分级分类的原则实行管理。市级湿地保护名录由市园林绿化行政部门会同市水务、农业行政部门根据湿地保护发展规划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区县级湿地保护名录由区县园林绿化行政部门会同区县水务、农业行政部门根据湿地保护发展规划提出,报区县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列入保护名录湿地四大条件(符合其一即可)

  一,生态系统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

  二,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珍稀、重点野生生物物种集中分布;

  三,国家和本市重点保护鸟类的主要繁殖地、栖息地或者重要的迁徙停歇地;

  四,具有生态功能、科学文化价值和其他特殊保护意义。

  保护湿地分为三大类

  一,湿地自然保护区,设立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的规定予以保护;

  二,湿地公园,由所在区县园林绿化部门提出,报市园林绿化部门批准设立,分为湿地保育区、生态功能展示体验区和管理服务区等分区管理,湿地保育区内只能开展保护、监测等必需的湿地生态保护活动,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活动。

  三,湿地自然保护小区,由所在区县园林绿化部门提出,报市园林绿化部门会同市水务、农业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小区内只能开展科学实验、保护、监测等必需的湿地生态保护活动。

  专家期待湿地保护

  引入建设前置审批

  许多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代表在审议中认为,要对全市5.14万公顷湿地资源进行普遍保护,向保护耕地一样对湿地实行最严格的保护。

  据崔丽娟介绍,目前在国土资源部门的分类中,湿地还没有单独作为一项,而是经常被归为荒地、荒滩,保护力度远远不能和耕地、建设用地相比,而湿地具有的良好生态资源,又使得它成为房地产开发商眼中的“唐僧肉”,许多打着改造荒地名目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严重侵占和损害了宝贵的湿地资源。

  草案修改稿拟作出规定,今后本市建设项目位于湿地保护范围内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范围内有湿地的,在环境评价中应当征求园林绿化行政部门的意见。

  这里的征求意见意味着赋予了园林绿化行政部门对建设工程影响湿地的“一票否决权”,这是湿地保护中最有效、最有力的手段。曾经参与过国内多个省市湿地保护地方立法的崔丽娟表示,在其他省市立法中,这样的前置性行政限制条款曾经引起很大争议,许多部门和地方建设开发的发展诉求仍然远远大于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诉求,使这一条款在反复审议中被弱化甚至取消,但苏州市已经在相关立法中通过实施了类似的条款。

  在崔丽娟看来,北京市作为人口资源环境矛盾严峻的发展中国家特大型城市,生态建设理应走在全国前列,所以北京比苏州更有必要在建设项目中实施湿地保护的前置审批。

  崔丽娟说,把这一条款写入北京条例的草稿中,还仅仅是专家和保护工作者理想化的愿望,只有获得了市人大的表决通过,才是真正成为了全市人民的意志和愿望,也只有在实际中认真执行了这一法规,才能真正保护住已经不能再少的5.14万公顷湿地资源,真正实现北京湿地保护的零净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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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北京, 环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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