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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驾致1死12伤 该如何定罪引激辩

2012-8-17 11:34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1296 | 评论: 0 | 来自: 广州日报
摘要:EHS事故:深圳一名男子吸毒后开车上路,因为丧失了意识,变成了恐怖的“马路杀手”,不仅撞到一辆出租车和一辆自行车,还一头撞向公交站台一群等车的人,结果造成1人死亡、5人轻伤、7人轻微伤,公私财产损失13079元 ...
  EHS事故:深圳一名男子吸毒后开车上路,因为丧失了意识,变成了恐怖的“马路杀手”,不仅撞到一辆出租车和一辆自行车,还一头撞向公交站台一群等车的人,结果造成1人死亡、5人轻伤、7人轻微伤,公私财产损失13079元。

  昨日,深圳中院开庭审理张超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EHS安全罪一案,张超泽对事情经过无异议,但对他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交通肇事罪定罪,则引起了控辩双方的辩论。

  指控: 开车中途吸毒后肇事

  检察机关起诉称,去年11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张超泽驾驶粤BH4T80轿车外出,行至深圳市龙岗区南岭街道南岭天桥尽头时,张超泽停车吸食氯胺酮,随即驾车沿布沙路由北向南方向行驶。途经南湾街道玉岭花园路段时,张超泽因吸毒失去意识,丧失对车辆的控制,该车先后与被害人皮春艳驾驶的出租车、被害人张元芝所骑的自行车碰撞,并冲至南岭村公交站台前,将正在候车、上下车的被害人黄×鑫等人撞飞。随后,张超泽驾驶的轿车又与停放在路边的另一辆小车碰撞,致使该车与前方停放的另一辆轿车碰撞。以上诸人均被送往医院救治,其中黄×鑫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其他人中有5人轻伤、7人轻微伤,被撞的2辆小轿车的维修费为13079元,次日下午,张超泽被抓获归案。

  辩护: 吸毒后没有失去意识

  在昨日的法庭上,张超泽身材壮实,看上去比实际年龄22岁要成熟,他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

  公诉人出示的证据表明,他之前在公安机关的数次供述都说自己驾车时完全失去了意识,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但在法庭上他却翻供说自己当时有意识。

  赔偿: 13名受害人索赔超百万

  昨日还进行了附带民事部分审理,13名被害人一共索赔各项费用超过100万元,张超泽表示愿意赔偿但没有经济能力。该案将择日宣判。

  是交通肇事罪还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定罪不同直接影响量刑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超泽无视国家法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使1人死亡、5人轻伤、7人轻微伤,公私财产损失人民币13079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超泽曾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张超泽的辩护人则认为,张超泽的行为应以交通肇事罪来定罪,而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该辩护人将张超泽的行为称为“毒驾”,认为目前“毒驾”正在考虑像“酒驾”一样入刑,但在“入刑”前,目前还有司法解释规定吸毒驾车出现车祸的,仍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对此,公诉人驳斥认为,即便是“酒驾”也是按情况来定罪,并不是一概而论,张超泽是明知毒品有可能使人失去意识仍驾驶车辆上路,造成严重后果,无论主观还是客观上,都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为何在法庭上,控辩双方会就被告人的罪名争辩不休,引发唇枪舌剑呢?其实,这里面涉及的是量刑轻重的问题,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是完全不同的,可以说不是一个级别的。

  法律人士分析,若法院最终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张超泽定罪,那么其最高的刑罚可以达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若是最终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那么其最高刑罚不会超过7年,甚至仅仅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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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毒驾, 定罪, 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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