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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受工伤是否能享受工伤待遇

2012-8-27 11:58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1284 | 评论: 0 | 来自: 职业病网
摘要:茅某是一家公司制冷元器件生产线的一线工人,所签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茅某经过半个月的岗前培训后正式下车间。在工作中,茅某由于对生产流程和机器操作不熟悉,碰落操作台面上的元器件,结果砸伤自己的 ...
  茅某是一家公司制冷元器件生产线的一线工人,所签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茅某经过半个月的岗前培训后正式下车间。在工作中,茅某由于对生产流程和机器操作不熟悉,碰落操作台面上的元器件,结果砸伤自己的脚。茅某主张工伤待遇,但是公司认为他还在试用期,工伤保险还没有买,因而不同意给工伤待遇。那么,试用期内受事故伤害就不享受工伤待遇吗? 

  说法《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第19条第4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第17条第1款规定,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这就是说,劳动者从试用之日起就是单位的职工,在试用期内,除劳动报酬和劳动合同解除等方面和试用期满后的有关规定有所差异外,其他的权利都是一样的,同样享受工伤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之规定,茅某的情况属于工伤性质。鉴于公司不同意给工伤待遇,茅某应当在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该公司所在地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于该公司没有为茅某买工伤保险,因此,工伤认定的决定下来后,茅某只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之规定,要求该公司承担医疗费、护理费等有关费用,而无权从国家的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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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试用期, 工伤, 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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