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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损害双重赔偿可兼得

2012-9-21 10:30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1164 | 评论: 0 | 来自: 职业病网
摘要:EHS工伤案例:张先生:去年,我被一辆私家车撞伤造成九级伤残,车主负全责,现在我已获得按法律规定的全部赔偿。今年1月,我听说,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属于工伤,可得到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
  EHS工伤案例:张先生:去年,我被一辆私家车撞伤造成九级伤残,车主负全责,现在我已获得按法律规定的全部赔偿。今年1月,我听说,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属于工伤,可得到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于是我要求公司为我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但公司领导说:即使你被认定为工伤,因为你已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你也是得不到工伤赔偿的。请问陈律师:我可否得到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

  陈律师: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本案中张先生是可以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的。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张先生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是不能重复享受的。但2003年12月26日公布,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劳动者完全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EHS工伤保险待遇,又依《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即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本案中的张先生可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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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工伤, 双重赔偿, EHS,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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