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8月31日,2012职业健康论坛圆满落幕。原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总局副局长、广东省安全生产协会副主席黄霭珊女士特别抽出宝贵时间到会致辞,广东省职防院副院长胡世杰先生、广州医学院王培席教授、3M中国的刘玉飞女士、美国职业卫生技术公司Darren Barr先生及蒋梓淯女士到会进行了嘉宾演讲,分享了他们的行业经验,并和与会的250多位企业来宾进行了互动,特别是带来了他们对中国现在职业健康管理、职业病防治和企业管理中遇到问题的现实思考。全方位、多角度地助力我国企业职业卫生领域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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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宾精彩发言摘录
广东安全生产协会副主席黄霭珊致词

我国正处于职业卫生工作职能转移的过度时期,在我们广东省还有部分市有关职能还没有完全移交完成,在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以及配套法规,还没有完全深入群众和企业,职业病的防控形势还是相当严峻,作为全省唯一的职业健康的社会团体,广东省安全生产协会将一如既往的在政府和企业之间,搭起沟通的桥梁,特举办这次职业健康论坛,为企业排忧解惑,与企业共同探讨职业危害预防与治理的有效途径。

法规环境变化直指职能和责任

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广东中毒急救中心胡世杰副院长从企业的应用的角度,对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相关配套法规条文进行了重点解读。包括"修订了职业病的概念,调整监管职能,完善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制度以及强化用人单位责任、加大处罚力度"四个重点

大家比较关注的"鼠标手"是否纳入了职业病?影响鼠标手的"人机因素"已纳入职业危害因素,而《职业病目录》修订将在今年年底出来时,会怎样?源头控制才是职业病防治的"抓手"!

职业卫生评价机构审批的归安监局管理了,原机构的过渡期是到今年的12月。想从事职业卫生评价工作,何时进行资质考试、审批?留意我们的网站。

政府部门在行动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省内职业卫生专家编撰了《广东省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指引》,分别介绍职业卫生法规、重点行业工作场所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控、监 督执法的具体内容和职业病事故的处置,对企业在落实职业健康工作上非常具有参考指导意义。中华预防医学会社区慢病风险评估与控制学组副组长、广东省行为医学会常委王培席教授对《广东省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指引 》进行了重点解读:

1.职业病防治法的修订对用人单位的影响及建议。

1)对于职业病诊断,作了更有利于劳动者的规定。
2)强化了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用人单位违法成本将加大。
3)强化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的作用,明确劳务派遣 单位应履行用人单位的义务。

2.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罗列了“贯切落实职业病防治法,责任在企业”“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 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等20条要求。
3.职业病发生的条件特点及生产工艺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4、 广东省职业病危害重点行业。

重点介绍四大重点粉尘行业、家具制造业、冶金行业、机械制造业 、 修造船业、电池制造业、制鞋业、箱包制造业、电子行业、纺织印染业等十大行业的职业病危害。

职业健康监护难点及重点

广东省职业病鉴定专家、广东省工伤与职业病致残劳动能力鉴定专家杨爱初主任医师为我们分享企业职业病防治的难点及做法。对职业禁忌、疑似职业病、苯系物监护、噪声监护等方面的内容进行深度的剖析。 杨主任还对企业在职业卫生管理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难题一一进行分析,并对应问题给到了有效的建议。由于这部分实操性指导性非常强,我们强烈推荐大家研读杨主任的演讲视频。

正确选择和使用个体防护用品

3M中国有限公司研发部职业健康及环境安全产品技术专家刘玉飞女士从个人防护的四个步骤为我们阐述了如何正确选择和使用个体防护用品: 第一步:识别危害。 第二步:解决现场防护问题的途径和工具。 第三步:正确选择防护用品。 第四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主题围绕呼吸防护,涉及如何选用合适的呼吸防护用具,呼吸防护用品选择因素,如何进行适合性检验,如何确定更换时间,如何正确地保养和使用,延长防护用品的使用寿命等等极具技术性的专 业问题。

国外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美国工业卫生技术有限公司的专家Darren Barr及蒋梓淯女士为我们分享了美国职业健康管理模式以及职业健康管理的经验。Darren Barr主要做了三方面内容分享: 1、 美国职业卫生的执行和监督情况。 2、 美国安全文化的促进。 3、 美国职业卫生和安全机构、协会的概况。 NIOSH,AIHA,ACGIH,ASSE,ABIH,BCSP是美国职业卫生和安全领域的六大机构,我们将在EHS中国声音栏目与大家分享。

精彩互动摘录
答疑问(Question)答(Answer)
1企业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如何配备?《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那么这个管理人员在现行的状况下,该如何配备?他们应该具备怎样的知识,是否需要持证上岗?政府是怎样看待他们的培训问题的?没有规定要求职业卫生人员持证上岗。但是现在安监部门的管理规定提到,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必须要接受培训。培训,是接受安监的职业卫生相关培训,这是一个硬性的规定。至于什么样的人员合适,就看公司的选择。担任职业卫生这项工作的话,首先对法律的了解,职业病防治法以及系列配套法规,规范性文件。其次要掌握职业病的防护知识,如果有医学背景就会比较好;没有医学背景做起来就比较困难。
2企业该如何对待“观察对象”?如果职业健康体检给了“观察对象”这样的结论,员工要求赔偿,这样的问题,如何处理?“观察对象”是职业病诊断标准里面的一个分级,“观察对象”是指没有达到轻度职业病的诊断起点,不属于职业病。那么同样“观察对象”可能造成了某一方面的改变,但是依照目前国家现行的标准,不存在致残评定的问题,所以“观察对象”无论是从法律上或者是从技术上理解都是没有任何问题的,达不到赔偿的条件,也不属于疑似职业病的范围,更没有观察多长时间的说法。
3实验室样多量少如何做职业健康体检?做职业健康体检项目的时候的一个困境。对于企业实验室用的一些小剂量化学品(有可能一年只使用一两次),比如二甲基、甲酰胺等;像这样的小剂量,但又是作为职业病里的必检项目,我们作为企业该如何来选择呢?一方面它是必检项目,但是对于企业来说检查又有何大意义?职业健康检查是必须要跟进它所要接触到或者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因素来做相对应的职业健康检查,这是职业健康检查的一个特征。而且发现问题的时候,甚至有后果的时候,重新追究回来也是按照这种规定来执行。但是企业在运作当中会考虑一下成本问题,那作为企业就要分析这些情况,自己做风险评估。比如说,这个是一个急性毒物,急性毒物的慢性作用是只要它现在不发病,可能后面就不会有问题。这个就要自己去判断这个发病的几率,自己来做风险评估,自己处理。按规定是都要。
4职工未接触苯而被鉴定苯中毒,企业是否该负责任?在四五年前,我们会接触到二甲苯的使用,现在我们面临的困扰是,员工体检要进行医学观察,已经观察了6个月。他做了职业病鉴定,鉴定结果是苯中毒。我们接触二甲苯已经是四五年前了,这是其一;第二是他被鉴定为苯中毒,我们公司从建厂到现在都没有接触到苯,鉴定机构给我们鉴定成苯中毒;第三是这个员工不是我们的生产员工,而是我们公司附属单位一个叉车作业岗位的。请问鉴定苯中毒合不合适?职业病问题、工伤问题是一个无过错责任。现在我们所有法律思维里面,对这一种过错的规定其实和职业病诊断的逻辑思维是一致的。那么它的做法是看你的健康损害跟职业有没有存在可能性。当存在可能性的时候,就应当是由企业来排除这种可能性,企业排除不了,那么就认定这两者存在因果关系的。那么这个企业员工的健康损伤是明确的。现在这个疑惑是,你说他只是接触二甲苯,没有接触苯,但在我们一般的理解上,二甲苯、甲苯都会有一些杂质会含有苯。企业要提交的报告是,你每年按照要求都要测苯而结果是测不出来的,这是证据的其中一种。还有就是这个员工的发病率每年都是低于普通社会发病率水平的,这类材料你能证明得了。但是如果你某一年漏了或是你的检测报告里面根本没有苯的检测,那么等同于你排除不了。既然你排除不了,那么就诊断为苯所致的职业病。
5不同机构体检结果不一样,哪个更权威?我们公司职业健康体检分别安排在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及开发区职防院进行,但是两者的职业健康体检报告不太一样,员工职业健康档案应该以哪份体检报告为准,哪个更具权威性?职业健康体检报告基于卫生部的职业健康检查表,不同的机构多少会存在差异,但最重要的内容应该是一样的。如果两个机构都取得资质,不存在说谁低谁高,谁比谁权威的问题,应该都是一个合法、合理的职业健康档案。
6如何判定职业危害因素接触人群?我们企业做职业健康监护很重要的前提和基础,我们会把企业内部之间接触危害因素的人群给摸清底细,在确定危害因素接触人群时就碰到这样的问题,在国家现有的法律标准规范里没有这样的确定,就是接触的浓度、接触的时间到底达到一个什么样的量或是限,我们才把他归类为接触的人群。比如说噪音,有的一个月接触一次,有的是一个季节一次,接触几次才能列为接触者。如何合理的确定这个接触人群。

·现行的标准有一些是有量化的指标的,比如说噪声,说得非常明确,8小时等效连续一个星期5天工作制,达到80分贝,这个就叫做噪声岗位,这样的情况下才能够按照噪声岗位去进行监控监护。另外一个比如说高温岗位,我们也非常清楚,就是黑摄氏温度达到25以上,才叫做是高温的岗位。那么除了这两个以外,其他的有害因素这一块,确实是和浓度、时间、强度这些方面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我们在判断的时候,主要还是根据经验。

·如果单纯从浓度这个角度,在这样一个现场,按目前国家现行的标准,少于0.11毫克立方米,它认为你这样环境不合格了。所以就是说我们在原则上定义苯的岗位的时候,应该是说在生产过程里,有使用苯作为原料,或者是在生产过程有岗位会产生或挥发出苯这样的一个源头,这样的情况下才能够作为苯的作业岗位。对于它的浓度的一个高或低,我们是没有一个确切的数字,可能你检测到它低于0.1,但是你在这个生产过程里面的确是用苯作为原料,那么还是作为一个苯的岗位。
7员工不做离职体检,企业如何自证无罪?员工接触职业病危害的,需要进行离职体检。但员工在离职时没有进行离职手续的办理,没有进行离职体检。解除合同后,当员工到别的企业工作时也有可能接触到其他的一些职业病危害因素,那么企业该如何避免这样的风险呢?

· 一方面,可能存在企业单方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比如说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或甚至有触犯刑法的,这样企业是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这种情况并不影响公司对员工进行体检的义务,你能做的,还是应当要做。

·另一方面,在客观上比较常见的是,员工有时候不辞而别,员工自己用事实行为终止了劳动合同,没有做离岗体检。这个情况不好处理。建议企业要有合理的证据证明一直有在履行这种行为,是因为员工的原因,造成企业没有办法旅行这个法定义务。比如可以在工资结算的时候提醒,但如果员工连工资都没结算就走了,公司得以合理的证明没法通知到员工。如果没法证明,那么就属于企业的责任。
8员工拒不接受职业健康体检,如何处理?如果员工不配合公司,不参加年度体检,而公司又不能强迫员工的情况下,如何处理?·应有书面告知,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职业病防治法》只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员工职业健康体检的义务,并未对放弃接受体检的行为及后果进行规定。
·员工放弃职业健康体检或复查应有书面声明,可视为放弃该权利,应该以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情形进行处理。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该员工继续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否则,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员工拒绝调离岗位,如何处理较为妥当?某员工在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工作几年以后,用人单位为了员工身体健康着想,计划为其调换工作岗位,如果该员工拒绝用人单位安排,应如何处理较为妥善?· 因职业禁忌症或相应职业健康损害需员工调离原工作岗位,是法律规定必须调离的情形,员工也要服从调离;
·若非以上情形,依据企业规章、合同约定或双方当事人的另外约定,企业可以调离该员工。
·员工的意愿是考虑因素,但不是法定的不可调离情形。
10入职未满90天就离职是否要做离职体检?我们在离岗体检的时候,新的职业病防治法有一个规定就是在90天内做过在岗体检的话可以作为离职体检。那如果这个入职员工入职小于90天的话,那么我们要不要给他做离职体检。因为他的入职体检是不能作为离职体检来看,那这个90天离职的话,要不要做离职体检?离岗体检,GBZ188-2007里面写得非常清楚,如果是在90天以内做过在岗体检,那么规定是要做离岗体检的。这里有一个前提,是基于慢性危害的有害因素。因为几乎所有慢性危害的有害因素不至于在90天以内对健康造成大损害。比如说接触噪声,90天不会变一个噪声聋,是这样的一个前提下,才认为在90天的期限,在岗做了,离岗就不用做了,是这样的一个出发点。
编者语

论坛互动精彩纷呈,一方面我们深刻感受得到专业思想碰撞的兴奋,另一方面,我们也深深震撼于企业在职业健康领域加强管理的迫切。职业健康论坛——这是一个专业思想激荡的平台,随着第二届的成功举办,政府的声音、企业的诉求、员工的期望都已得到关注!在我们深受鼓舞的同时,压力也非常明显,正如一位资深的职业卫生人士会后谈论:"大家谈论的还只是职业病案例出现了怎么办。还在谈论如何应对员工与政府。而对职业病早期的预防、企业工业卫生设计评估、职业卫生人员配置与能力建设、员工的早期教育与其义务履行等方面几乎还没有涉及。美国人用了二十年,采用狠罚的方法,我们会用多少年?政府监督的'处罚期'还未来临,职业病监督最严峻的时期,还未到来。"

EHS从业人员,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