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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7月1日起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

2013-5-27 09:19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3027 | 评论: 0 | 来自: 南方网
摘要:广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环境保护厅联合发出通知,自7月1日起适当调整全省氮氧化物(N O x)和氨氮(N H 3-N )排污费征收标准,试点实行差别排污费政策。
  广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环境保护厅联合发出通知,自7月1日起适当调整全省氮氧化物(N O x)和氨氮(N H 3-N )排污费征收标准,试点实行差别排污费政策。

  根据《通知》,氮氧化物和氨氮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将分别由每污染当量0 .60元、0 .70元,提高到每污染当量1.20元、1.40元,即每公斤1.26元、1.75元。同时,对广东省内的燃煤电厂排放氮氧化物和废水国家重点监控工业企业排放氨氮列入必征种类,建立适当差价比率,计费标准与治污减排成效挂钩的差别排污费政策。

  省物价局介绍,2011年国家“十二五”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首次将氮氧化物和氨氮列入污染减排约束性指标,氨氮和氮氧化物已成为我国“十二五”规划期间污染减排的重点。但现行氮氧化物和氨氮排污费征收标准偏低且结构单一,促进企业主动治理污染、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内在机制尚未建立,排污收费机制经济激励作用不足,排污企业对污染治理减排缺乏热情。

  此次调整氮氧化物和氨氮排污收费标准和试点实行差别政策,是在排放量较大的燃煤电厂和废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实行差别收费政策,对污染物治理减排有实际行动的企业可以少缴费,如不主动减排则将多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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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氮氧化物, 氨氮, 排污费, 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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