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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的放射源----危化物品安全如何保障?

2014-5-23 11:33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3703 | 评论: 0 | 来自: 新浪
摘要:经过近4天的寻找,天津宏迪工程检测发展有限公司在南京探伤作业期间丢失的放射源铱-192终于被找回,国家环保部定性此次事件为重大辐射事故。作为危害较大的危险品,放射源是如何管理的?因丢失造成的损害赔偿该如何认 ...


资料图:用于探伤的放射源


  经过近4天的寻找,天津宏迪工程检测发展有限公司在南京探伤作业期间丢失的放射源铱-192终于被找回,国家环保部定性此次事件为重大辐射事故。5月10日,南京警方将该公司4名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的相关责任人刑事拘留。拾到放射源的工人被初步诊断为急性轻度放射病,正在接受治疗。(EHS.CN)

  作为危害较大的危险品,放射源是如何管理的?因丢失造成的损害赔偿该如何认定?在面对涉及公众安全的突发事件信息时,有关部门该如何处置?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

  放射源如何管理?

  放射源是用天然或人工放射性核素制成的、以发射某种辐射为特征的制品。

  目前我国对放射源使用单位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对放射源本身进行“身份证管理”,每一个放射源都有编码,其从生产“出生”到注销“死亡”都有全程信息化监管,若使用单位需要转移、转让放射源,必须到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审批。

  根据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安全责任制,制定必要的事故应急措施。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据记者了解,我国目前已制定实施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事故管理规定、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建顺指出,政府在危险物品管理方面,主要强调预防为主的原则,对危险品制作目录,进行监督,使相关部门能够按照规范来运作。“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专门设置了一章关于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内容,强调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与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出现安全事故主要原因在于对放射源的运输、使用等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杨小军认为,由于放射源是生产过程中的一种材料,它的管理主体是企业本身。政府对放射源使用单位进行监管,内容包括确保企业有健全的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要有相关资质,如果出现危险,

  政府要进行控制和查处。

  损害赔偿如何认定?

  放射源铱-192丢失后,被工人王某捡到,他误以为是贵重物品,揣进上衣口袋装了3个多小时,带回家后扔进自家后院。目前,王某因被放射源辐射伤害,初步诊断为急性轻度放射病。

  据了解,丢失的铱-192是Π类放射源。根据放射源分类办法,Π类放射源为高危险源,在没有防护的情况下,接触这类放射源几小时至几天可致人死亡。

  据南京某医院的一位主任医师介绍,铱-192放射源造成的损伤,在医学上叫做辐射方面的改变,主要对神经系统、血液系统和消化系统造成伤害,“严重的话,会得白血病”。

  有媒体披露,目前我国放射源总数估计至少在8万枚以上,其中有相当比例的放射源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平均每年要发生事故30余起。我国核设施至今尚未发生过急性辐射致死事故,但已有9人因受到放射源照射急性死亡。

  2001年,原卫生部和公安部联合发布了放射事故管理规定,将放射事故按人体受照剂量或者放射源活度分为一般事故、严重事故和重大事故。对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而发生放射事故的单位,由立案调查的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发生放射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处理放射事故的各种费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在这起事件中,企业作为保管者和使用者,将放射源丢失并给别人造成伤害,应该负有赔偿责任。”杨小军说。

  杨建顺也认为,首先要对企业进行惩处,责令其整改违法行为,因放射性污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是在监管上出问题,相关主管部门可能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信息公开如何保证?

  南京公安部门8日晚上接到报案,到10日中午公布消息,这中间整整过去了37个小时,环保部门是否应该在接报的第一时间就向公众发布相关信息?

  江苏省核安全局局长陆继根说:“对于这样的敏感消息,首先必须保证发布的信息绝对准确,同时尽可能减少社会的恐慌。”

  杨小军指出,政府掌握了相关事故信息以后,一般面临两个问题:一是对事故进行处置,查找放射源,防止危害;二是处理这一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中,有两项内容和南京放射源丢失事件有关,即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因此,南京市的主管部门应该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信息。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也规定,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有关情况告知公众,并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杨建顺指出,突发事件应对法强调“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但怎样及时发布还要按照不同的状况来作出判断。关于放射源丢失事件需要一个信息汇总、分析的过程,必须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般情况下发生突发事件,情况还不是很确切、有把握的时候,公开信息可能导致事件恶化。因此,并不是一概地说发布信息越快越好,在某些情况下,尽可能控制危害比发布信息更重要。”

  杨小军则强调,危害公共安全和公众健康的信息,公布了可能引起恐慌,但是不公布会危害健康,这里有一个平衡问题。“我认为,政府公布放射源丢失信息的同时,将放射源的形状、对人的危害、发现以后如何防备等信息同时告知公众,就不会引起恐慌,而且有助于减少对人身和生命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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