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将于2014年12月1日施行。对于我们EHS人来讲,新法与原法的一个很核心的区别是“安全管理人员”到底该怎样负责?

原法的责任重心“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管理人员只确定了一个高风险企业的配置要求,而对安全管理人员的具体权责没有清晰界定。因此,EHS人群中普遍存在的现象是权责设置不对等,更有“有责无权”的情况。

现在,新《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管理人员提出了明确的责权要求:这是法律的要求,不再是老板的要求。可以说,这是落实安全责任制的一个重要进步,让安全管理人员在执行时有了更强有力的法律依据,是对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肯定。

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这个权力和责任”意味着什么?认真地问自己:我要做些什么才能不辜负这个角色?我担当得起吗?我想不想担起呢?我有什么资源去承担这责任,去运用这个权力?

本期聚焦:做一个“给力”的EHS人!

我们

必须承认“生产和利润”是企业存在的原因,也只有更好地发展生产和利润,员工挣更多钱的核心愿望才能实现,中层更快发展更快成长的目标才能达成。

然后呢?

安全是企业生存与发展中的状态之一,安全风险是企业必须面对的诸多风险之一,而且这部分的投入与产出很难直接核算,而事故的损失变成了最直接的衡量办法,加之EHS的专业性强,这使许多人产生了误区,影响了许多人的判断,使安全部门变得:“责重而权不一定重;要求多而资源却不一定多;风险高而层级却不一定高。”

这就是安全部门的特点,这更需要安全人的“给力”!不能全靠权力逼迫或压制,也不依赖利益的诱惑,而是需要EHS人,更好地发挥出自己专业力、建立威信;对更多人产生影响力,让更多人自觉,让人们由衷地觉得:

原《安全生产法》中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提出了很多要求,确认这是企业主体责任的首要责任人,而安全管理人员只是提出了人员配置的基本要求,而安全管理人员要怎样做,就成了企业负责人的决定,也就造就上前面所讲述的情况。

为了补充这方面的要求,广东省和安监局都给出了更多的管理规定。广东省采用了注册安全主任制度,按企业规模配置安全管理人员,并且经过安监部门的培训合格取得资质方可上岗。在2004年3月1日是生效的《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中,对安全主任的职责与权利进行了下面的规定:

规定很清楚,但行使权利并不那么容易,不少企业的安全主任连公司的老总都见不到几次,而第十九条中提及的权力:审核资金投入情况,责令停止作业等变得形同虚设了。在现实的企业管理中,安全管理人员无法进入企业的决策层的情况是大量存在的,能够赋予安全人员“否决权”已是非常难得的了。

国家安监总局层面,为了更好在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制度,《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的指导意见》专门指出:“(四) 落实执业职责和权利。企业开展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检查、建设项目安全论证、设计安全审查、事故调查分析、应急预案编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工作,应当选派注安师参加,并保障其行使相应的参与权、检查权、建议权和审核权。 ”

四大权利在手,真的吗?很多次到企业的现场,接触到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他们对自己拥有的权力,该怎样用并没有更深入的思考,而只是在原来惯性的轨道上,做着自己认为对的事,因此,我邀请大家认真思考: 

这四大权利背后的意义是什么?这个意义对安全管理团队来讲又意味着什么?

你做的哪些事,表明你在行使这几项权力?

哪些情境发生了,表明你的权力行使的过程中,与他人的互动是有效的?

哪些结发生了,表明你的权力得到了尊重并且受到了关注?

哪些事情或情况的发生,表明你的权力和威信在上升或者在下降?

新法此次修订专门增加了安全管理人员的条款,而且还将高危行业的安全管理人员与当地安监部门挂起钩来,这会带来怎样的关系力量的变化?具体条款请看:

对比法规的目的是对“企业生产负责人”的安全责任要求,和对“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的要求--企业生产负责人与安全管理人员,这是非常大的不同,也是未来企业安全管理中两方的“角力”所在。

亲爱的EHS朋友,这新法的第二十二条与原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要求是如何对应起来的,你看懂了吗?落实安全管理事项,靠谁?请重新定位安全管理部门。

安全管理人员代表谁?安全管理人员受企业聘用,拿谁的钱,替谁做事,这是一个常理。而在新法第二十三条中,安全管理人中却又必须超越“员工”角色,站在安全的角度,站在专业的角度,去承担自己的专业责任!这是怎样的?你看懂了吗?请重新定位自己。

对安全管理人员追究责任,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了。我们不妨从这些案例中找出作为安全人,怎样才算是尽责,怎样才是行使了参与权、检查表、建议权和审核权?

处理结果及原因:(让我们看一些不一样的角度,安全管理人员怎样尽责?)

央视新址办、国金公司主管领导王世荣、高宏均获4年6个月有期徒刑。法院认为两人均未正确履行监管职责,明知施工工地禁止燃放烟花,却未对徐威的违规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也未向上级机关及政府相关部门报告,均应对犯罪后果承担领导责任。

对于6名来自施工单位的被告人,法院认为他们明知工地不能燃放烟花,在业主方告知要举行烟花违法燃放活动后,均未进行劝阻、制止,也均未向各自的上级部门及政府相关部门报告,仍协助进行违法燃放前的准备工作,致使重大火灾发生。其中,两名施工单位负责人被认定承担监督失察之责,均获4年6个月有期徒刑。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监督三室原主任罗龙因未能及时阻止使用不合格保温板,被控涉嫌玩忽职守罪。

2011年1月,刘某和李某一同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集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公司安排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担任监察员。他们每次检查都是到厂里转转,开现场检查记录,告诉公司需要整改。但对于一些需要用钱整改的项目,公司整改不了。两人很长时间才来一趟,不存在复查。

刘某、李某涉嫌玩忽职守,均未按规定要求对公司进行例行和专项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没有正确监督整改,没有正常履行安全生产法规规定的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培训、人员安全防护用品配备等方面进行系统、及时的检查;明知该公司没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企业法人调离且公司存在频繁停工、复工等问题,仍未按规定检查纠正、监督整改。

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刘某、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亲爱的EHS朋友:

《刑法》中有玩忽职守罪,也有渎职罪。我常常在想,安全管理的玩忽职守与渎职是怎样的呢?每个人的安全感的标准不同,国家的专业标准又太多,真的要全部做到吗?当我质疑时,我们是否真的守住了自己的职?还是在保住自己的职位或饭碗?

每每这样想的时候,徒然一种压力感升起,我守得住这个职吗?要拥有什么样的能力与信念才能支持我们去守得住这个职,守住这个职业的专业信念与原则,而不只是去保住自己的工作?不只是去获得一个苟且的生存空间?

现实多么无情,我们常常在担心,如果我这样,领导如何看,我们的饭碗,我们的工作,我们的奖金,我们的升迁……

如何守住“职业的原则”又守住“自己的职位”?!这不应该是一对矛盾呀!!到底是什么束缚了我们去行为这权力?

做个给力的安全人!

法律给了我们很大的“虚权”,案例给了我们很大的“实责”!只有将虚权与实责衔接起来,安全管理才能变得真实、可信、并且可靠。这需要我们:

(1)拥有独立的专业精神!

(2)成为EHS专业的专家,熟练运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利器!

(3)成为沟通专家,发挥影响力,让EHS团队受到尊敬!

如果我们看到“0事故”的目标时,我们很清晰地知道这将不是偶然得来的,这需要我们每一分每一秒努力推动的结果,需要我们与团队不厌其烦地检查又检查的成效,需要我们追着领导汇报沟通的成就,需要我们讲哑了嗓子确保了每个员工得到教育……只有做好每件事,只有每天做好每件时,才能换来的这个“0”。

如果我们看到“0事故”的成果时,我们很清楚地知道,整改要求在XXX装置上的落实让我们松了口气,XXX部门的配合和协作才是关键,总经理的10分钟演讲录像解决了自己新员工培训的大难题,谁搞的员工活动是今年的安全亮点,多谢那次与XXX的争论,让我们找到了新的方法,而自己的团队辛苦了,他们才是0事故的创造者。

很多时候,
我们面对强大无比的老板,
他对安全重视不够,他并不懂安全要怎么管,
我们无力改变,我们选择了离开;
很多时候,
我们面对无比强大生产部,
他们只在意KPI,关注生产,交期,质量,设备稼动率….
我们无力改变,我们选择了放弃;
很多时候,
我们面对强大无比的工程部或者人力资源部,
他们总是将忘记了安全也是他们的责任,永远在拖延等待
我们无力改变,我们选择妥协;
很多时候,
我们面对无比强大的班组长们
他们情绪不好,带着粗口,他们只关注任务,只关注薪资;
我们无力改变,我们选择了绕行;
很多时候……

——摘自彭小燕的博文《企业需要一个光芒四射的安全人》

只有这时,我们就会心怀感激,知道我们给力了每个人,我们给力了老板。我们给力了安全。我们是一个给力的安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