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违章”,我们立即会想到交通违章,想到红绿灯,想到被称为“牛肉干”的交通处罚单和异常珍贵的12分。可以说,交通法规是中国最为清晰和执行最严格的法规。即便是有20万交通警察大军、有上亿个电子眼不知疲倦地奋战在马路上,尽管我们都很紧张这12分,但“中国式”交通违章还是屡禁不止,交通安全的状况并不那么乐观。 在我们企业里,没有那么多“交通警察”,内部的规章规定似乎也无法达到红绿灯、及电子眼的全方面、全天候的程度。那么,企业该怎么办?违章就那么难以遏制吗? 本期聚焦:违章操作与违章指挥,违背了什么?

1违章事故何其多!安全规范何其多!

9月25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以第69号总局令的形式发布了《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如图。熟悉EHS的朋友会知道无论是封闭空间、密闭空间、局限空间还是有限空间,都属于高危作业,在企业内部通常都必须使用“作业许可”。

如果使用[EHS法宝]在EHS.CN网站上查一下有限空间,你会发现16条相关的法律法规,多数属于技术规范或行政规章(见下表);如果你再输入【密闭空间】的关键字,你还可以找到4条相关的技术标准。可以说这五条规定没有任何新要求,只是在原来要求的基础上再次强调,再次刷新!

可以说,规范真的不少啊,然而每年发生的有限空间事故还是时常发生,特别是夏季,常常在一个月内就发生了两三起事故,往往还是救人者死亡。

在2013年北京市发生死亡事故4起,死亡4人,这是北京市历史上的最低数据。这是2009年7月3号6人死于污水井维修作业后,“打非治违”的结果:

电力电缆井、燃气井、热力井、自来水井、有线电视及通信井等全部城市运行地下有限空间,均属特种作业管理范围,至2013年12月底,1.6万人持证现场监护作业;

2013年,北京市、区两级共出动执法人员1258人次,检查作业单位1305家,发现违章单位159家,发现安全隐患316项,行政处罚7家单位,罚款6.2万元。2012年至2013年,共约谈违章作业单位189家次,约谈违章单位负责人525人次。

北京市安监局负责人说,在有限空间检查中发现的违章作业单位,按照“把隐患当事故处理”的原则,要求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和所有相关管理人员进行严厉的内部处罚,并提交内部处理决定。2013年,共有51家企业提交了内部处理决定报告,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内部处罚。

根据事故冰山理论,我们可以想见会有多少起轻伤微中毒事故发生,又有多少起冒险无损失作业进行着,又多少人将自己处于“危险之中”。甚至我们可以说有多少人正在违章作业?
“把隐患当做事故处理”!又是什么造成了隐患?
这个隐患就是违章!在某种程序上,可以说违章作业就是安全生产最大的隐患!

2违章,违背的是什么?

违章就是不符合章程规定、违反规章制度的现象。制定规章制度的目标就是用于规范人们操作方法,确保大家用正确的方法操作,避免危险的发生。

当我们不遵守这些规定时,就人为地制造了隐患、增加了风险,进而带来各类事件的发生。一次不安全行为,或一次违章并一定立即产生事故,但这种违章的存在,本身就是一种信号:规章制度变得不再重要、可有可无,这不仅降低了规章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让“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变得名不符实。可以说“安全生产的最大隐患就是违章”,杜绝违章就成为安全人的重要任务。

统计数据表明“96%的事故都与人的不安全行为相关”。如果能够充分地规范人的行为,也就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事故的发生。这使得安全管理人员事无巨细,对各类存在安全风险的设备作业物料等等制定了大量的、详细的作业规范,作为员工安全作业的依据。

“员工应当自觉遵守各类规章制度”成为一种管理姿态,成为对“违章员工”进行处罚的理由与依据;而“员工安全意识不强,违章作业”也成为不少企业进行事故事件调查和原因分析中最常见的原因,这似乎意味员工应该自觉做到一切,员工没做到是员工自己责任,员工应当受罚,员工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

是的,员工的确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但更加需要我们安全管理人员思考的问题是:员工违章更深层的原因是什么?

我们可以肯定地说“除非在压力状态下,没有人愿意违章!”那么,当员工面对工作任务压力,领导要求压力,班组团队兄弟哥们的压力时,“违章”又会怎样演绎呢?

有大量的文章在分析员工违章时的原因,并总结出来各种“违章心理”,如侥幸心理、省能(偷懒)心理、好奇与冒险心理、从众心理等等。针对这些原因,采取的方法多为针对员工本身而采取的措施,如提高安全意识、认识安全的重要性,加大处罚力度等等。

经过这么多年心理学的学习与探讨,偷懒、好奇等心理是人的正常心理,杜绝这种心理几乎是不可能的;但同样都是人,为什么有些企业员工的违章就会少,而为什么有些企业员工的违章现象就屡禁不止呢?

我们认为,这不是一个关于个人的、偶然性的问题,而必须从企业自身出发,去寻找员工执行制度时所面对的压力源,去寻找企业文化中的原因,去深入理解安全制度对于员工而言意味着什么,而违章又意味着什么?

透过表面的现象,真正影响员工实际表现并决定了员工切身利益的是什么?让我们从事和人两方面出发看看:

员工必须面对的事:产量、领导指派的任务、设备、物料、工具、质量要求、工期要求、领导要求、各类规范执行、被检查、被提问……(时间紧急,重要性上升)

员工必须面对的人:直接班组及车间的领导、员工的小群体、老乡同学、质量控制人员、现场检察的领导、现场检查人员……(人物重要,重要性上升)

现实出发看问题:对员工而言,最核心的切身利益是工资与奖金、未来升职或进修的机会!工资奖金由什么决定?未来机会又由谁掌握?

回顾一下安全文化发展的六个阶段(采用AQ/T9005-2008):制度的大量建立和进一步健全在第二阶段发生。这一阶段的特点是:必须严格监管,否则违章会在企业中变成“习惯”。我们可以问:

员工是否是因为不知道、不清楚规章的要求?(培训教育不到位,总会不到位!)

还是员工因为难度高、时间紧难执行、工具不好等原因而做不到呢?(现场实操训练没学会!改善工具等作业条件并不那么容易!)

还是员工根本就不在意(没有常规的监管,做到或者做不到都无所谓,为什么要遵守?),甚至不愿意(XXX是坏榜样,还受了表彰,我们去做才怪)呢?

事EHS管理的朋友,你们遇到的情况是怎样的?你发现在你所在的企业中,员工违章是由于不知道,还是做不到,还是不愿意呢?
当企业内部的安全管理能够如同交通监管般严格时,企业的安全状况会怎样?这可能吗?如果不太现实,你的办法又是什么?

请把你亲身的经验告诉我们,并列举2个典型的案例。
我们将与大家共同分享。
请EMAIL至:service@ehs.cn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楚看到在领导与制度之间,在遵守与被查到之间存在着个关键性的转变,即,当员工相信遵守制度比信赖领导更重要时,或者员工相信领导也不能违章,领导违章与一般员工一样受到约束时,安全管理的被动局面发生了转变,进入主动阶段。

问题就转向了领导:领导在安全规范的执行上如何?领导会违章吗?领导的违章又体现在哪些方面?谁来监管领导的行为?如何做?

3领导的违章,怎么办?

《安全生产法》规定了企业负责人的七大职责!这七大职责没有履行到位,不是违章,是违法!违法就意味着,承担法律、刑事、行政、民事责任。

认真思考一下,企业的领导在安全管理上,也会存在着:不知道,做不到,和不愿意等问题。法律就是法律,严肃且严谨,容不得践踏!企业相关的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与能力,同时要接受监管。这也是法律的要求。

监管不是为了挑毛病,而是为了发现问题,更快地找到根源从根本上加以解决!因此,领导按受监管的核心含义在于:帮助领导更好地履行其责任。

新的《安全生产法》将企业内的监管权利与义务赋予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监管领导?制止违章指挥?尽管我们都知道这事是在帮助领导,但领导是否需要帮助,是否愿意接受帮助,是否会有其他想法……呵呵,你懂得。这在以前是件很“难”的事,因此我们的KPI,我们升迁、我们的职位很多时候都与领导对你的看法相关。

安全管理,人命关天!它已超出企业内部,涉及社会责任,涉及社会安全。因此,从法律意义上讲,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不仅是为企业工作,还是在为社会服务。

案例的启示,在前一期的EHS-NEWSLETTER中,我们提及2009年的 “中央电视台附楼大火”事故的判刑案例:

领导的决策本身不合法,却执意进行,严重违法违章!

烟花施放人服从领导违章指挥,严重违法违章!

监管人员明知违法违章却没有制止或上报——严重失职!违法违章!

作为安全管理人员,你是否敢于制止,善于纠正——领导的违章指挥?是否有能力改变领导的行为,让领导的意图在安全的条件下达成?如果实在搞不定,你是会冒事故的风险,还是会冒被炒的风险去上报地方政府?这并非易事!

为了保障安全管理人员的权益,新《安全生产法》对此还有特别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结束语

让EHS的专业能力进入决策层!让违法违章从决策中消失!

如果领导在决策、指挥的过程中从一开始就关注到EHS,从一开始就理解到EHS是如何帮助企业规避风险、减少事故机率、保障企业发展的,这是EHS的最大福音!

如果领导能够了解EHS规范与要求,尊重EHS专业的意见,甚至乐于接受EHS的检查与监督,这才有从领导层开始消灭违章!

亲爱的EHS朋友:新《安全生产法》直接给力安全人!同时也对安全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你准备好了吗?减少违章就是减少安全隐患!减少违章要从减少领导的违章开始!让员工看到:领导不违章!让员工知道,领导违章了一定被“制度管理”!让员工知道,安全问题,领导与员工是一样的,大家一起,才能走向共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