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EHS新法新规强势来袭!距离新的《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正式实施半年! 是的,半年的准备期,你准备好了吗?尽管在任何大法,特别是级别较高的法律文件中,分布日期与实施日期是不同的,但我们仍然很清楚地知道:这就代表着我们还有一点时间去做好准备,我们还有一点时间去发现问题并尽快地处理掉历史遗留的问题。而且相当多的法律条文的适用性会受到实际情况的制约,真正如何实施,还要看清楚有关的配套文件。

然后,法规、标准及规范却不同,这些规定的发布日期往往就是实施日期,“即日起实施”。而这恰恰是非常难以真正达到的。特别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实施更是如此,而我们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也往往是新旧标准之间如何替代,如何交叠?

而这个新法新政的五月,一批相关规范标准正式实施!与国际接轨、与新法配套、适应新的时代与企业的发展。这批规范与标准的适用面很广,而当我们再仔细问“企业你准备好了吗?”这个问题时,企业的答案却往往反问:我该如何准备?

本期聚焦:新规范,跟进要求易,达成符合难!

大批的新法规新标准正式开始实施,而且这些法律法规都是非常实用且直接密切关系到企业的日常运作。让我们看看这些规定都有些什么?看看这些规范与标准涉及到什么。然后,让我们再深入一点想想,我们该怎样做?

我们仅仅列出了国家级别通用的相关规章、标准,而仅仅一部“建规”就有114页之巨大,而“危险品目录”也长达100余页。

这当我们面对这么多内容时,我们心中不禁升起疑问:我需要看这么多内容吗?如何能仅仅找到对我有用的部分呢?

最典型的心态是:我不是消防的专家,我们也没有太多机会参与消防法规的制定,甚至公司的消防设计是由设计院来完成的,他们的设计应当是符合标准的吧?!更重要的是,我们也无法对消防系统“合格”与否提出质疑,因为地方的消防大队(中队)自有他们的原则与标准。他们认为合格的或不合格的,我们只需要负责“跟进”。而合格与不合格的标准来自哪里呢?这些检查的官员们是否会将标准号、标准条款告诉我们呢?如果你遇到这样的检查人员,你真是太幸运了。

更常见的问题会迅速转化为:这些要求,要如何去说服老板?

作为EHS人,我们必须在某种程度上变成“全才”,至少能知道这些规定出自哪里?然后去上中国环境健康安全网(http://www.ehs.cn)的法律法规库里找到相关规定,再找出相关的条款,这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

因此,让我们来看看,这些重要的变化吧!

这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修订非常巨大,不仅将原2006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进行了合并,而且增加了相当多的内容,涉及到更多的建筑物或构筑独特的种类、建筑材料及大量的技术要求。列个表让大家看到你关注的内容在哪里可以找到:

适用的范围:总则“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厂房;2仓库;3民用建筑; 4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不适用的范围包括:人防工程、石油化工、火电厂、炸药火药等仓库及厂房等,超过250米的建筑,需在本标准的基础上再行增强要求。

变化的重点:新规范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本)),新规范与上述两个规范的相比,主要变化有以下几点:

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

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范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

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有关内容;取消消防给水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

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

补充了利用有顶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和展览厅的设计人员密度;

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

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例一:食堂的消防问题:

条款8.3.11:“餐厅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餐馆或食堂,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并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装置。食品工业加工场所内有明火作业或高温食用油的食品加工部位宜设置自动灭火装置。”

说明:现在规定的是餐厅建筑面积而非厨房的面积。另外厨房,特别是烹饪设施能量较高,食用油是高自燃温度的食用油。厨房火灾特点是:起火次数频繁,油温高,不易扑灭,易复燃,因此灭火必须加强。

(注:第8章为新增章节,对消防设施给出详细规定,包括:“8.1 一般规定;8.2 室内消火栓系统;8.3 自动灭火系统;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8.5 防烟和排烟设施”,较原规范中的“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更加丰富。请大家留意。)

例二,会议室如何防火、灭火?

条款5.4.8:“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必须布置在其他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略);2、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说明: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当布置在其他楼层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因为这些场所人员密集,容易发生火灾,容易发生群伤群亡事故,应采取有效措施。

上面两个应用举例,我们选择的最最一般化的条款,没有太多的条件和前后文的影响。而其他的大量条款,则必须清楚地前后对照,以确认涉及厂房及条件的一致性。

别忘记了,这份《规范》共有114页,共分12个章节。阅读者必须要有全面的思维,了解建筑与厂房分类、功能分级、从内外部材料、到区域分隔、到消防设施设计等均要考虑到防火、报警、灭火及救援的整套体系的要求。这并不是一件轻松的事,却是我们必须要做的。

值得一提的是,《规范》在最后列出了所引用的31个强制性标准,包括较为常用的《防火门》、《防火窗》等规范标准,也包括我们遇到过却从未仔细研读的《喷规》等设计规范与要求。记住,这些全部是GB!

比较遗憾的是:在各路解读该《规范》的大大小小的文章中,并没有专门提到以前的建筑或厂房该怎样办!但这份标准分明清晰地写着“1.0.2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即任何改变,当按新规执行。

《危险化学品目录》也是5月1日正式实施的重要规范!也是危险化学品管理与国际接轨的重要一步。

主要修订及变化:

一、新增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和确定原则。

定义: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确定原则:危险化学品的品种依据化学品分类和标签国家标准,从下列危险和危害特性类别中确定:…… 即三类危害,共28项。

二、分类标准与国际GHS标准接轨。关于化学品危害的分类标准与联合国GHS制度进行统一,将其危害分为物理、健康和环境危害三大类,包括28个大项和81小项,有利于我国在化学品进出口、生产、存储和使用等环节有效实施联合国GHS制度。(有关GHS标准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展为GB30000.X-2013共计28个系列标准。)

三、目录结构有所调整。一方面删除了已经在国家标准中废止的“危险货物编号”和难以与化学品品名做到一一对应的“UN号”两列,新增了便于检索、查阅和使用的“序号”、“CAS号”和“备注”三列。

四、是对剧毒化学品的定义和判定界限予以规定。“定义:具有剧烈急性毒性危害的化学品,包括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和天然毒素,还包括具有急性毒性易造成公共安全危害的化学品。”并给出了具体的不同实验条件的LD50值。 为便于查询,对该类产品在“备注”栏明确标识有“剧毒”字样。

五、危险化学品品名数量有所减少。涉及的品种由3814种减少到2828种,主要是删减大量的混合物条目,特别删除了危险性较低或者有争议的产品,例如活性碳等。另外,由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又明确了甲醇汽油、柴油[闭杯闪点≤60℃]、硼酸等属于危险化学品。

六、目录外产品需要进行鉴定。由于新加入的潜在或慢性健康和环境危害的化学品种类繁多,无法做到在目录中一一列明,对该类化学品,企业应进行危险特性分类鉴别实验来判断其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不能简单的因产品未列入2015版目录而判断其为非危险化学品。

针对企业运作实际,以下合规性的工作,请予以关注:

一、进出口相关化学品的企业,要对照新版《危险化学品目录》明确相应属性归类,对于有变化的尽快做好相关产品标识、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等产品技术资料的修订,并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质检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等有关规定,应按要求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二、对于无法确定产品是否列入新版危险化学品目录范围的,可向检验检疫部门申请危险化学品分类和危险特性分类鉴别等相关检测,明确所涉产品的危险特性、适用包装等内容,也可咨询危险化学品相应危险货物编号、联合国UN编号、HS编码等信息。

三、气雾剂本次被列入危险化学品之第四大类(气溶胶)类(GB30000.4),GB30000.4-201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4部分:气溶胶》,气雾剂根据其成分、化学燃烧热以及泡沫试验(适用于泡沫型气雾剂)、点燃距离试验和封闭空间试验(喷雾型气雾剂),分为类别1、类别2、类别3,分别对应“极易燃”、“易燃”、“不易燃”。各相关的生产、进出口、及使用企业均需要对类别进行界定、并且按不同的标准进行储存、使用和消防设施的管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对厂房、仓库、各类罐体进行了防火设计规范,而这些厂房用于生产什么、存放什么、储存什么与防火等级的要求相互对应!哪些物质的存放、生产、使用与消防有关呢?GB 30000.X中多个标准危险化学品的燃烧或氧化特性,包括:爆炸物、易燃气体、氧化性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自燃液体、自燃固体、自热物质和混合物、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氧化性液体、氧化性固体、有机过氧化物及金属腐蚀物等。这些物质的特性使用:消防、灭火、报警、包装、标识、标签、运输、储存及使用等过程中防火、防爆要求均有所不同。

同样的,又有哪些物质的使用与职业卫生有关呢?哪些物质又会引起环境的污染或危害?他们所带来的空气质量、职业病检查、废物处理等等又会有什么不同呢?

请大家继续跟进新规的更多实施细则。

卫生部新发布《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于5月1日实施,替代原《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12-3-15)。

《职业病防治法》于2011年12月31日发布以来,引发了众多的疑问或执行上的困惑。随着国家安监总局与原卫生部在职业卫生管理上角色的交替,安监总局和卫生部分别出台了相应一些规定,如下: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12-04-27)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05-14)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2011)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11-01-21)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15-3-24)

职业病的话题已开展了许久,但由于执行上的困难,许多企业在职业病防治上还存在较大的空缺。新近国家安监总局发布的《八条规定》是一种信息!职业健康的事该上头条了!相应密集发布了职业卫生机构的管理办法。如今出台的这一办法,为企业的职业健康检查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看看条文的要求是什么,企业必须关注些什么:

清晰明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重新批准!“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且在第五条规定“(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

重新定位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角色:“第十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也可以由劳动者持单位介绍信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发现职业健康问题的通知要求必须通知到本人。“第十六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同时向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现职业禁忌的,应当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对职业健康的检查机构提出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保存要求:“第十八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职业健康检查档案保存时间应当自劳动者最后一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

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材料:(一)、职业健康检查委托协议书;(二)、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三)、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总结报告和告知材料;(四)其他有关材料。

编者注:

劳动者、用人单位、检查诊断机构是职业病防治的三个重要角色,安监局与卫生部各管一摊。安监局的管理对象是用人单位,因此发布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2012-4-27)。而这次卫生部发布的《办法》正是对这一工作的补充,主要用以约束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行为。

值得讨论是的第十条和第十六条,个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行为受到了一定的约束,《办法》更强调企业应与检查机构之间的委托关系。这与2013年2月19日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中规定劳动者可以自己选择诊断机构之间有一定的差别。

突发的环境事件是近几年突出的问题,安全事故与环境事故之间的关联性也越来越强。这一办法的核心目标是“第二条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事后恢复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该办法的定位在于地方环境保护机构如何协同事故事件各方进行有效的预防与应急处理等工作,与企业直接相关的条件包括: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

(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

 

(三)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

(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  

(五)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保障建设。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与上述要求相对应,在办法的第八条、第九条及第十条中,分别对企业提出了更高的风险评估、隐患排查及隐患治理方案及时限等方面的要求。

如“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措施。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及时发现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等。

办法相应包括的内容还有应急准备与应急处置,要求企业对自己可能造成的环境突发事故有所应对,具备相应的能力: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纳入单位工作计划,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并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切断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事发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应急处置期间,企业事业单位应当…”

“第三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便于公众知晓和查询的方式公开本单位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开展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及处置情况,以及落实整改要求情况等环境信息。”

相比较于《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2015-1-8而言,这一新的针对突发事件的《办法》中的要求更加具体和明确。因此,我们强烈建议企业在应急能力建设上是否得到了真正的落实与完善。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不难看出,法律法规的更新交替是如何发生的。更何况在这样一个变化的时期,两大法律的修订为未来EHS领域的各类法规、规章、规范、标准、甚至地方的规章、标准的制定、发布提出了更快更新的要求。

而企业的EHS朋友,如何才能节省时间,快速准确有效地完成法律法规跟进的动作,将成为考验你工作效率的核心任务之一。跟进有什么新法律法规制定并颁布,可以通过我们的NEWSLETTER每月看到,你可以自行更新数据库。

同时,你是否认真看了这些法律法规,甚至标准规范呢?如果没有,强烈建议,关注一下中国环境健康安全网的新闻频道,每一个较为重要的大法,我们都会向大家提供新法解读的文章与资讯,从权威的官员、专家、学者那里得到较为完整的信息披露与解释!让你对EHS的法律法规的整体变迁有一个综合性了解与掌握。

然后,这只是第一步!要达成EHS的基本目标“合规”,仅仅是掌握了法律法规的要求还不够,你还需要做以下三步工作:

(1)将企业必须做的工作摘要出来——选择适用的条款,明确企业的行动;

(2)将这些行动形成工作方案,比较企业内现行的规定、程序、制度,必要时修订;同时明确行动应产生的结果与成效;——怎样才算达成“合规”;

(3)按行动方案去行动,并且完成方案中的所有工作,取得预计的成效!——获得证据,证明企业是合规的,并且有能力持续合规!

只有完成了上述的步骤走,我们的工作才算完成,新法的更新才算到位,持续的更新能力和持续的符合性才是可靠且坚实的。

EHS朋友,做到了吗?本次聚焦,给大家一种示范,如何进行法规跟进与摘要,如何进一步分析企业的行动。但真正的行为,不靠你,又靠谁呢?

这里分析的四个重要的规范标准都要求企业进行更深入的工作,也许你需要对自己的建筑防火的设计进行一次评估,看看“差距”是否太大?在消防方面,太多的历史旧账需要清理,而厂房老化、电气设备老化、布局功能改变的情况更是几乎每个企业都存在。

也许你要重新检视一下你的危险化学品管理程序,分类变了,标签变了,尽管MSDS中的16类要求没有太大变化,但所用的术语,所指明的危害都不再是原来的8大类,而变成了3类28项!需要重新制定程序吗?需要重新培训员工吗?是否重新制定标签吗?还有什么不明“物质”吗?如何管?!大量工作等着你!亲爱的EHS朋友!

是的,这就是我们EHS的工作:紧跟EHS法律法规标准的变化,让企业持续符合,让企业得到持续的保障。

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