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调查结果显示,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占全国企业总数的30%以上,职业病危害接触人数逾2亿。”加之实际工作中职业健康检查率低、职业病潜伏期长、隐匿性强,也即意味着实际患病人数更多。而职业病认定过程艰难,申请通过率又不高,使得职业病问题愈发严重!

继2013年12月23日修订版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颁布之后,《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于2015年11月17日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四部门联合公布并印发,为职业病防治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职业病防治形势依然很严峻,监管层大力支持。那么,各相关方,该何去何从?

本期聚焦:职业病,该如何来拯救你!

有这样一个段子:一消防员转业回家,跟几个朋友喝酒,醉倒后不省人事。被抬回家后,妻子试着用各种办法给他醒酒,都无济于事,于是打电话询问他的战友。战友告诉她去五金店买个电铃,连续按三声。

妻子照做了。

声音未落,消防员噌地一下从床上蹦起,一边快速穿衣服,一边喊:“什么情况?火警还是抢险救援?”

如果你要问消防员的“职业病”,十个人里至少九个半的第一回答是:对铃声的条件反射——闻警而动,听铃就跑!

凡此种种,无疑不是长期的职业生涯,给予我们的!那么,既然跟职业、工作有关,它们是否属于疾病呢?又是否属于职业病?我们且往下看!

大家习惯上把“鼠标手”、“屏幕脸”、“近视眼”等称作白领的“职业病”。那么,它们真的是职业病吗?可以获得赔偿吗?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一般来说,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疾病才能称为职业病。《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职业病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 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
  • 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
  • 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
  • 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

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四个条件缺一不可,意味着,诸如PM2.5造成的呼吸系统疾病、肺癌等职业性疾病,虽属于职业性损害,但因尚未被列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仍不属于职业病。

由表1可知,在职业病分类及目录上,最大差异在于日本设置了“工作上受伤”、“身体过度负荷工作”等两类,可以将工伤、PM2.5造成的呼吸系统疾病、肺癌、电脑眼、鼠标手、颈椎病等酌情纳入职业病目录,为职业病的认定设置了开放性条款,值得借鉴。而我国,暂时未将工伤、身体过度负荷导致的职业损害纳入职业病目录。

职业病源于工作中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而颈椎病、鼠标手等,除工作原因引起外,也可能是因生活、娱乐方式不当引起,很难界定到底是否由工作引发。随着产业转移、经济结构调整,《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亦会进行动态调整,宝宝们期待着颈椎病、鼠标手等办公室一族易患疾病有望早日纳入职业病分类目录。

职业健康领域,监管层面动作频频,各项法规亦愈发严厉;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维权意识亦不断增强。那么, 我国职业健康现状又如何呢

2009年6月22日,28岁的河南新密农民张海超,为证明自己得了职业病,不惜“开胸验肺”寻求真相。同年7月26日,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确诊张海超为“尘肺病Ⅲ期”。尽管被确认为职业病,并拿到了赔偿。

然而,并非每个尘肺病患者都有这般运气,2015年5月8日下午3点05分,43岁的古浪籍农民赵文海——三期尘肺病人,离开了人世………

人们不禁要问,是医疗水平不够吗?还是其他什么原因?一定要通过开胸验肺如此悲情的方式才得以最终认定为职业病,一定要通过如此方式才能唤起公众的关注!

2015年12月3日国家卫计委发布了2014年全国职业病报告情况,如表2:

由表2可知,职业性尘肺病占比近九成,也正因为如此,职业性尘肺病近乎成了职业病的代名词。但事实上,职业性尘肺病只是《职业病分类和目录》10大类中的第一类第1小项,若以包含的具体病种来说,尘肺病只涉及13种,而整个职业病种共有132种。

据调查统计,在伤残级别相同的情况下,中毒病人比尘肺病人的生活质量还要差。但一般来讲,我们现在还是只关注躯体方面的。职业中毒病人在精神层面上经受的摧残更大,会承受更多痛苦,因此,切不可因职业性中毒等占比较低,而减少对其的关注!

从行业分布看,职业病主要集中在粉尘高危行业。石油、石化行业粉末除尘(回收)及制药、玻璃生产线、水泥生产线、喷砂作业等,一旦粉尘多之后,若防护措施不到位,不仅容易产生职业性尘肺病,而且容易发生静电跳火产生粉尘爆炸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涉及到的132种职业病,约98%集中在第二产业。而国外发达国家,其职业病关注重点多集中在第一产业和第三产业。

中国正在向发达国家迈进,未来职业病向第三产业蔓延几乎是确定的趋势。以上海为例,2014年上海职业病数量总体平稳下降,但KTV、酒吧等服务行业职业病数量明显增加,行业间转移趋势明显,需引起监管部门重视。

另一方面,目前,我国劳保用品的设计、生产主要针对第二产业劳动者,尽管很多服务业职业伤害尚未正式列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但可以预见,未来第三产业必将是劳动防护的重点领域。

伴随职业病新趋势的到来,相关劳动保护用品的市场越来越大,对劳保用品生产企业来说,这或许是一片蓝海。对第三产业用人单位而言,为劳动者提供合适的防护用品,可以将职业性疾病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以规避风险。

对劳动者而言,正确佩戴、使用防护用品,让“开胸验肺式的悲剧“永不发生,方为明智之举!然而,如果员工拒绝、不配合进行职业健康体检,用人单位又该如何?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组织职业健康体检是用人单位的义务,接受职业健康体检是劳动者的权利。但一些老员工会觉得:“每年职业病体检结果都是一个样,每年都要求复检!”面对这样一种情况,员工不配合进行职业健康体检,似乎是有情可原,似乎可以讲得通!既然,是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可以选择放弃行使权利。那么问题来了,用人单位该怎么办呢?

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曰:不可以!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职业病防治法》第32条等均规定,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要求劳动者写一份证明说明公司有组织年度体检,是劳动者自己主动放弃体检。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免责?

答曰:NO!NO!NO!

接受职业健康体检是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但员工若不愿行使,则会给用人单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及潜在隐患。作为劳动者,不愿配合离职体检原因往往很多,如怕麻烦,或怕检出身体不适或者患有职业病的或者疑似职业病,不能再继续就业等。
      上述情况虽可理解,但却不是解决之道,早发现、早治疗方为上策,亡羊补牢犹未晚也!

《职业病防治法》中共有26个条款对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义务做了明确规定,具体归纳如下表3所示:

《职业病防治法》全篇90条款,近三分之一涉及用人单位的应尽义务,亦可知,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上的义务、责任之重,压力之大。

那么,用人单位该怎么办?

近来,有EHS圈里的朋友反映,“发现工厂有职业病疑似案例,要求他停工去治疗,工人不愿意,宁愿要几万块赔偿款也不去。”

工人不舍得停工,是因为担心停工了没工资。但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出现职业病停工期间也是有工资的。之所以仍出现上述情形,除了跟员工自身职业病防治意识、法律意识淡薄有关,企业宣传不到位也是重要原因!

作为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法》要求的16项义务,务必要做到!为更好地尽到上述义务,用人单位需对劳动者进行相关培训和教育,并力求培训、教育能够落地!

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第91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
(二)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四)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
(五)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而根据《中国尘肺病农民工生存状况调查报告(2014)》显示,93.18%的尘肺病患者从来没有与工作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作为职业病诊断的先决条件,显然暗含了一种强盗逻辑:没有签订合同,就不是企业的职工,不是职工何来“职业病”?
据统计,尘肺病农民工从申请到获赔平均需要23.5个月!维权成本高昂成为横亘在尘肺病农民工申请赔偿道路上的一大障碍。(数据来自《中国尘肺病农民工生存状况调查报告(2015)》)

提供的材料多,流程繁杂,无疑给职业病认定及其治疗增加了一层阻力。现状如此,我们是不是可以做点什么,来帮助这些进行职业病认定的劳动者。
      对劳动者朋友来讲,事关切身利益,一定不能够嫌麻烦不签订劳动合同,一定要有备份。

职业病预防、认定和赔偿被纳入法定强制保险体系管理,投保人若认为自己罹患职业病,可直接向承保单位申请索赔。

  • 德国《意外事故保险法》规定,职业病原则上按照工伤赔偿,由承保单位负责赔偿,职业病认定主要依据为《职业病条例》。
  • 德国法律规定:医师、牙医师和雇主必须通报疑似职业病。通报案例,可得一小笔奖金;如应报而未报,延误诊治、影响当事人权益,则可能背负法律责任。纵使当事人不同意,医师仍须通报。雇主如应报而未报,可依法惩处。(德国每年接获约两万件疑似职业病通报,其中一大部份来自临床各科医师。)
  • 对未被列入《职业病条例》或不满足该条例规定条件的职业性疾病,满足一定前提条件,可被申请认定为“类职业病”,可获得与职业病相当的赔偿。(该前提条件为:新的医学研究表明,这些疾病由某种特殊因素引起,且某一群体因从事法定强制意外事故保险的投保职业,而比其他民众更强烈地受到这种因素影响。)
  • “对未被列入《职业病条例》或不满足该条例规定条件的职业性疾病,满足一定前提条件,可被申请认定为“类职业病”,可获得与职业病相当的赔偿。(该前提条件为:新的医学研究表明,这些疾病由某种特殊因素引起,且某一群体因从事法定强制意外事故保险的投保职业,而比其他民众更强烈地受到这种因素影响。)
  • “类职业病”的认定,有效避免了《职业病条例》的滞后性,为保护职业病患者的权益提供了灵活性。

职业病认定,对劳动者来说,始终是一件无法越过的门槛,劳动者想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绝非易事。”类职业病“概念的提出及其做法,不失为一种补充性选择,可有效弥补职业病认定不可避免的滞后性。

作为《职业病防治法》一重要支持性工作文件,2015年11月30日,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四部门联合发布了《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无论是结构、内容或者篇幅上均发生了重大变化,如下表所示

以其中化学因素类为例,由原来的56种增加到375种。化学因素类前的59种因素与《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前59种职业性化学中毒病种对应,其他因素按物质类别依次排列。另外,为便于识别管理,对物质(混合物除外)CAS编号进行了标注。

职业卫生管理从后果管理走向源头管理,从行业分类管理走向全行业管理。因此,企业不能再抱有侥幸心理,必须转变观念。即使企业内未曾发生过职业病案例,即使企业所处的行业很少发生职业病案例,也要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管理等,只要危害因素存在,企业就必须对因素实施有效监管。

备注:

职业危害因素一旦确认,企业就必须考虑:工作场所的危害因素限值、检测标准、体检与诊断、劳动防护要求,甚至从源头的厂房与工艺设计等等相关的标准与规范。

而化学物质类的危害因素认定,一定要与新颁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及GHS涉及的“健康危害”及SDS中的“毒理学信息”进行关联。《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几千种危险物质,特别是具有健康危害的物质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

《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及规定的出台、修订,进一步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尽的职业病防治义务,也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职业危害、职业病,我们避无可避!

我们选择面对,我们选择有所为!

在职业病防治千头万绪的工作中,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职业病危害岗位确定是重中之重,一系列后续工作均以此为源头!

企业的当务之急是:根据新版《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明细台账,台账务必做到完整、不遗漏;根据职业危害评价报告,结合台账,确定职业病危害岗位。

唯有做到了上述两个方面,后续的职业危害控制及职业病防治工作方可得以顺利开展!